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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戒腐败历史经验看严明党的纪律

常 瑞

2015年11月12日13: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严明党的纪律,坚决惩治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严肃纪律,既要管到位,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也要严到份,但凡触犯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坚决惩治违纪违法行为。可以这样认为,严明党的纪律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前提,惩治腐败是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两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纵观古代历史上惩戒腐败的制度规定,对腐败进行严厉惩治是历朝历代的基本国策,不同在于惩治腐败制度规定的细密性及官员日常行为管理的严格性。如果注重制度细节,对违法行为有细密的规定,同时注重严格官员日常行为,腐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王朝就可以通过自我调整运行得比较长久。可以说,制度规定的细密性与官员管理的严格性就是历史上惩戒腐败的两条基本经验。

一是注重惩戒制度规定和惩治幅度的细密性。历史上的重要王朝对失职渎职、欺上瞒下、结党营私、泄露机密等都有细密的惩处规定,尤其对贪污、行贿受贿罪(贪赃者)惩罚十分严厉。秦汉时期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贪赃犹如盗窃,规定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处于死刑。唐代在隋《开皇律》、唐初《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形成的《唐律疏议》是一部非常严密完整的法律,《唐律疏议》五百零二条,有过半罪条针对和遏制官吏职务犯罪,其中最为集中的是《职制律》,详细规定了八个类型的渎职、贪赃等腐败形式及惩处规定。《名例篇》专门论及官吏因私曲而犯罪的规定,明确了监临主守私役使所监临之物力及质赁取值的计赃追征办法,以及对公罪连坐时有私曲者的处理原则。因此从唐律开始,官吏犯罪有了“公罪”和“私罪”之别,所谓公罪,即擅权越职、署置吏员过限、非法兴造、非法赋敛、怠渎职责等。私罪,即贪污受贿、行贿受贿、勒索财物、弄虚作假等主观故意腐败行为。公罪与私罪之惩戒,一般对私罪的处理更重。有明一代的《大明律》、《大诰》,对官吏贪赃、监守自盗、私用民力、搜刮民财等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大诰》较《大明律》判处尤重。还有我国历史上长期都存在赦免制度,但对贪吏不仅不赦免,而且牵连其后人。汉代吏“坐臧(赃),终身捐弃”,唐代贪官“必无赦免”,宋代“官吏受赃者不原”,明代犯赃罪者,不仅不许举荐,而且连借贷都不允许,可见古代历史上对私罪行为的惩戒力度之强、社会影响之深。

二是注重对官吏日常管理的严格性。历代对官吏的日常行政和日常行为管理严格,对钱财物的公共管理有明确细节,在出行车马仪仗、饮食待遇上有细致条文,极力避免官员的苗头性腐败问题。汉律有《传食律》,对官吏出行中消费的细目都有记录,防止违规超限。唐律《职制篇》禁止监临主守及其家人在治下借贷财物或接受礼品供馈。《杂律篇》规定官吏私人出行“并不得辄受供给”,禁止乘坐官船违限私载,禁止违限食用官酒食及在田园中食用瓜果蔬菜。我国历史上许多王朝法律明令禁止为官经商、禁止结党营私、禁止吏员超编,特别是对监守自盗处罚尤为严厉。因而,以古鉴今,用科学的制度和方法管好官员的日常行为,有利于把防治腐败关口前移,见微知著,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理官员违反规定的苗头性问题。

惩治腐败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意义毋庸置疑,借鉴惩治腐败历史经验,无外乎注重制度建设的“细密性”与官员日常管理的严格性。党员领导干部皆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切实履职,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遵守党的规范,严守党的纪律。作为党员干部,既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更要模范遵守严于国法的党纪党规。无数案例表明,党员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真正把党的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否则就无法规范党内秩序,也就无法实现党的团结统一,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

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必须靠严明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纪律靠什么来保证?必须靠严密的法规制度,靠“良法”立好规矩,必须靠严格的管理问责,靠“严治”执行纪律,进而共同推动将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良法之治”始于“良法”,要先让党的纪律立起来,明确各项法规制度的“细节”,增强党纪党规建设的细密性。所谓细密性就是要更加全面,限制更加宽泛、根本,列举更加明确,比如近来各地出台的“饭局禁令”都力图穷尽和杜绝不合适、不应该的可能官场饭局情况,将许多灰色地带的官场吃请和请吃列入为不能进行的项目,迫使官场饭局“避无可避”,可执行性比较强,从突出细密性的一面完善纪律规定的细节,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意义。当然,“饭局禁令”还并非现实版的“良法”,力图穷尽不准公职人员参加的饭局“菜单”,其背后可能是一种对权力任性的无奈,或者是一种应对复杂的权力滥用现象的一种“惰性思维”。要真正立起党的纪律,必须首先把制度“细节”立起来,以提高制度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给相关制度“升级”“打补丁”,最大限度地细化、完善诸如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纪律处分制度、党员申诉检举控告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同时加强制度解释和审查审核,促进党的纪律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维护党纪制度的和谐统一。

其次,“良法”先行而后“严治”,让党的纪律严起来。坚持以“三严三实”为标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依照党纪严于国法、领导干部严于一般干部的原则从严管理干部,加强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督促、检查,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广大干部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做到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自觉遵循组织程序,自觉服从组织决定,自觉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问责是最好的“严治”,要健全问责机制,把党纪党规执行情况纳入问责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促进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接受党纪党规的管理和约束,始终形成一种鲜明的导向。要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真抓真管、严抓严管,严肃处罚“不严”“不实”的领导干部,严厉惩处不守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决不让“纪律”只管“老实人”、“规矩”只管“规矩人”,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着力追求党内“善治”,努力推动形成严明党的纪律的政治新常态。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进而让纪律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使之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政治品格,外化于实实在在的政治行为。战国时期,荀子在秦国看到秦吏“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不比周,不朋党”,这是秦之所以强大并统一六国的重要原因。可以预见,如果党纪党规刚性约束越来越细致,并切实得到贯彻执行,真正给权力任性画上“休止符”,进而培育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懂规矩的政治品格,那么,国家公务人员“出门上班、下班回家”也将成为一种自然和常态,这样就会逐步实现党内“善治”的良好目标。

良好的政风是法制管理出来的,古代惩治腐败法律制度的细密性以及从严管理官员行为的做法值得重视和借鉴。“钢纪铁规”是共产党人不变的政治基因,加强纪律性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步。要严明党的纪律,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必须通过“良法、严治、善治”三部曲来实现,一方面用健全细密的党纪制度来明确不应该做什么,另一方面以“严治”使党员干部“不敢为非”、“念为廉吏”,再一方面把通过严惩腐败、狠抓“四风”形成的风清气正固化下来,逐步推动实现党内“善治”,努力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新常态,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山西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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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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