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谦
年初以来,围绕中央部署,通过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等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相关资料,进一步深刻感受到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理念提出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
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它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具有历史必然性。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从全局出发,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努力提高法治能力。
一是强化法制意识,依法行政、依法用权。“有权不能任性”,要做到凡事先查法,严格遵循法律办事,有力保证法律实施。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依法行政,自觉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出的每一项决策,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谁有权决策,有多大权力决策。每办一件事情,都要看看法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切实把对法治的尊崇、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确保权力行使不突破法律边界,不逃避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要把宪法放在学习的首位,始终以宪法为活动准则。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部是关键,要带头认真学习法理要义,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要有明镜、行为要有准绳。
三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注重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立“先定规矩再办事”的法治思维,更加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审视发展问题,谋划发展路径,破解发展难题,真正做到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依法行政和转换政府职能。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对我国《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第一次修订,通过修订,完善立法体制,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目的是使立法工作更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加注重公民权益保障,厘清政府责任边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例如,草案提到,“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卫生计生部门必须加快法治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向着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迈进。
二、以问题为导向,努力推动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再上新水平
(一)充分认识不足
对照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卫生计生系统在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依法行政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深化改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还不够,没有完全学会用法治思维想问题,做决策;法律知识还比较匮乏,不能真正做好善用法律,用好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干部甚至错误地认为抓依法行政是软任务,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些同志墨守成规,习惯于以来已有的工作套路,不能够主动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调整工作思路。缺乏主动和自觉,出现被动。
二是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政策调整完善与形势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卫生计生领域的很多法律法规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出台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存在不完善、不系统、不衔接,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如人才培养、执业准入、新技术管理等。
三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我委组建以来,我们下大力气清理调整行政审批,取得了一些成效,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还有改进的余地,比如以批代管,越位、缺位、错位,事中事后管理薄弱,缺乏机制等。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
(二)对卫生计生法治工作的一点考虑
结合卫生计生领域具体工作,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1.不断完善卫生计生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关注“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使我们再次感到,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制建设与全会提出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还有差距,迫切需要我们着力解决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的问题。
一是明确卫生计生立法应坚持的理念和原则。卫生计生立法的核心要义是落实《宪法》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要求,坚持把促进健康公平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努力做到公平公正,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广泛可及、公平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卫生计生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应始终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作为立法工作和深化改革的价值趋向。
二是加快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当前医改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对一些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攻坚克难,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但也存在全国范围内政策实施不统一,各自为政等问题。对制度、机制方面的顶层设计,包括制定医疗卫生领域“基本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从这次“两会”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建议、议案看,大家对“基本医疗卫生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期待这部法能够就医改涉及的深层次问题作出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定向、定性、定位统领整个卫生法律体系,切实发挥对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目前,《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自去年12月30日启动以来,在委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法制司积极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协调沟通,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现已初步起草了今年的立法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将以全国人大立法起草工作组名义具体展开。根据工作方案,法制司也会进一步细化委内各司局的职责分工,希望各司局能够积极参与、协同推进,为争取《基本医疗卫生法》早日出台共同努力。
三是科学制定我委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计划编制要求,综合考量医改进展、社会各界关注、基层迫切需要、公众反映强烈等因素,提出要立、改、废的卫生法律法规意见,建议对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提出一揽子修订的方案。对一些重点问题,可考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律间协调完善和衔接等问题。
2.法治与改革协同推进,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两个《决定》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有着紧密逻辑关系。这次,习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特别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将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向前发展”。因此,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在法制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健全法制”,改革和立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的功能不再仅仅是巩固改革成果,而是要以全局性、前瞻性视野发挥好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在法律修订工作中,需要我们一方面凝聚社会共识,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职能。
一是去年按照中央部署,下大力气取消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我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共21项,去年共上报拟清理事项共9项,占我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42.86%。经国务院审改办研究论证,目前已正式取消下放5项,占我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23%,另有4项仍在国务院审改办审核中。今年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特别是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将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委本级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第三类医疗技术准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核发)。
二是取消食品“三新产品”行政许可事项,将“三新产品”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管理。根据李斌主任指示精神,法制司与人事司、食品司就取消、下放或转移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三新产品”管理方式问题正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沟通。
三是重点做好清理行政审批的中介(红顶中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推进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四是认真研究取消下放以后的监管措施,不能一放了之,一放就乱。取消和下放不是不管,而是改变管理方式务求管得更好。
4.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除了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外,还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执行,那就是一纸空文,要依法加强监管和执法力量,严格执法。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系统依法行政,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细化方案,明确责任,重在落实,务求实效。
二是着力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目的之一就是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老百姓告政府的门槛降低了,对我们的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以新理念和措施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全系统形成自觉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