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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用心应诉、缘法前行

2015年09月18日09:1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告官”,是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通俗理解。与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既是化解“官”、民矛盾的有效机制,又是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开始选择以“打官司”的方式,纠弹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对簿公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得以在公众眼前最为真切地展现。

与此同时,这种法治环境的变化,无疑也向身处执法一线、所作决定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级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庭之上,不再有“官”与“民”的身份差别;程序之下,不再容许“推诿”、“拖延”、“模棱两可”的“化解之道”。是单纯充当被告,还是锤炼好学法、用法、讲法的智慧与能力,用心应诉、依法维权。上市部用自己的法治故事,为这一难题的破解添加了新的注脚。

“国企职工待遇被取消,老员工怒告证监会”

作为南方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王某在入职后的近二十年里一直享有较为优厚的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公司所在行业竞争形势的变化,出于种种考虑,股东单位做出了将所持大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售予外省A企业集团的决定。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后者负责对公司现有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并由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

但A集团接管上市公司后不久,王某便感受到自己福利待遇的“落差”,并因此与新“东家”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其后,王某与其他几十名同事一道,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直接导致自己丧失国企职工身份和相应待遇为由多方上访、投诉。对此,相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反复督促上市公司核实有关情况,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王某坚持要求恢复原有的身份、待遇,劳资纠纷逐渐陷入僵局。

三年后,上市公司发布的一则实际控制人信息更正公告,再次引燃了王某的愤怒。原来,年度财务核查中,A集团从上级单位得知,自己的企业性质并非国有,之前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均存在差错。面对这份公告,王某更加“确信”了自己对于证监会“失职”的判断。为此,王某先后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多项诉讼请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确认证监会违法,为自己恢复国企职工身份、待遇寻求转机。

“依法应诉,用心化解矛盾”

根据行政应诉的有关机制,王某提交的起诉书与证据材料很快便从法院转到了上市部。通过全面梳理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真检视其作出程序,应诉思路在工作小组成员的面前逐渐清晰:运用法治思维,但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在依法建议法院维持行政行为效力的同时,换位思考、充分说理,最大程度地化解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误解。遵循这一思路,应诉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铺展开来:

在庭前程序中,根据我国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原则,应诉小组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书面答辩意见中,详细分析了《证券法》中有关证监会信息披露监管职权的条文,并着重阐述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为集中审判焦点奠定了基础。

进入庭审程序后,由于证券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术语又较为艰深,加之原告王某并未聘请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了切实发挥庭审效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诉小组根据前期制定的预案,对法庭答辩用语进行了专门的斟酌和“打磨”。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不违背法律应有含义的同时,尽量多用原告“听得懂”的通俗表述,适当使用原告易于理解的“事例”和“比方”,充分利用庭审这一“面对面”交流的时机,宣讲证券法律,疏解原告对行政机关的不满。

出于问题多年难解的积怨,法庭上的王某情绪异常激动,在举证质证、回答主审法官提问时,不时将案外因素牵扯其中。对此,被告席上的应诉小组成员沉着应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以于法有据、依理服人的诚恳态度,对王某的意见、质疑、乃至指责一一做出正面回应。同时,考虑到王某起诉的真实意图——全面恢复原有的身份、待遇,已远超出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执意缠诉很可能导致坐失正当维权时机,应诉小组没有选择“就案论案”,而是利用发言、答辩的机会,多次善意提示王某珍惜时间、理性维权。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就王某诉证监会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案做出判决、裁定,王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由于败诉,判决书送达时,王某的脸上依然带着愠色,但以往眉目间积聚的怨气已有所消弭。王某表示,通过这几场“官司”,切身体会到了法治的力量,更为宽慰的是,感受到了来自证监会的真诚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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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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