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4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山东省南水北调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属于全国南水北调所属省市首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一、南水北调立法的必要性
山东省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和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并存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322立方米,不足全国的六分之一,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干旱缺水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过度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地下水漏斗区和海咸水入侵已经破坏了部分区域的生态环境。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山东水资源严重短缺,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构建山东供水、防洪、生态的骨干水网,是保障山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支撑,对全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山东境内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充分利用了现有河道和湖泊输水,这些河道和湖泊具有防洪、除涝、灌溉、航运、养殖、旅游等综合功能,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这些河道、湖泊客观上增加了新的输水功能,由于要满足输水功能对水质的要求,对工程调度、运行、监督、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南水北调工程既包括干线工程,又包括配套工程。南水北调不单是一项工程的管理,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工程的运筹,运行管理中涉及水资源调配、水源地保护、水质保障、水量调度、交叉工程管理、用水政策管理、工程保护等一系列事项。
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明确了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要求,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作出了规定,迫切需要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的实际情况来细化落实,通过立法来明确和规范山东南水北调工作的相关事项,为南水北调工程保驾护航,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二、《条例》起草过程
早在2010年,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局就启动了《条例(草案)》立法的前期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2013年《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安排审议项目后,省水利厅提请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立法工作组先后到江苏、广东省调水工程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进行调研,赴枣庄、济宁等南水北调东线干线工程及配套工程进行调研,召开由有关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
2013年4月省水利厅将《条例(草案)》送请14个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书面征求水利部淮河流域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利委员会及山东黄河河务局意见,省法制办同时发送15个市(除日照、莱芜市外)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山东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省水利厅根据会签及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由于当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用水条例》)即将出台,为与上位法相衔接,经省政府领导研究决定,暂缓提交审议。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供用水条例》后,起草小组认真学习,深入研究,结合山东实际,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将《条例(草案)》与国务院《供用水条例》进行了衔接,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省水利厅再次发送省发改委等14个部门进行会签,书面征求水利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法制办同时发送15个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根据会签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14年11月10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1月19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调研工作组,对《条例(草案)》分别到枣庄、济宁等市进行调研,实地考察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受水区相关市人大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省人大法制委分别组织调研组赴枣庄、济宁、济南、潍坊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考察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和配套工程,召开专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省人大立法咨询员和南水北调受水区各市人大意见,针对各方面意见,省人大组织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2015年3月30日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顺利通过。山东南水北调立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原则,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保障了立法质量。
三、南水北调立法的特点和意义
《条例》紧紧围绕南水北调工作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用水管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是全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这部《条例》,既是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细化落实,又是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本《条例》与山东出台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共同为山东南水北调的水资源调配、水质保护、水量调度以及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通过立法确立了南水北调工程在山东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山东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主要是依托南水北调、胶东调水等骨干工程为基础,构建以水资源调配和保障体系为重点,兼具供水、防洪、生态功能的现代区域水网,有效提升区域水资源配置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实现长江水、黄河水和当地水的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对提高山东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山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三)强化南水北调工作的政府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四)为落实受水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是以城市供水为主,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通过有效替代和控制地下水超采,以保护水生态,基本遏制因缺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条例》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划的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条例》还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压采方案和年度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区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
(五)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禁止性行为。为保护工程安全,《条例》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划定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强化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措施。为保障调水水质安全,本《条例》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条例》中规定,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条例》明确: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调水水质加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工程运行单位发现水污染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四、关于《条例》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力度,切实强化对工程管理与运行的监督,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南水北调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山东供水保障能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条例》颁布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抓紧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我厅将积极配合省物价等相关部门,抓紧出台胶东地区有关市的南水北调供水价格;配合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南水北调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配合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南水北调区域综合供水价格改革,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如期发挥效益并良性运行。
三是尽快启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关系工程安全和运行安全,且与人民群主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省水利厅将尽快会同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配套工程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四是着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我们将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南水北调水政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南水北调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安全、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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