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资委开始着力构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十多年来,国资委综合局认真承担业绩考核工作职能,严格秉承立法为先、执法必严、依法完善的原则,在探索中前行,在创新中发展,确保业绩考核工作始终运行在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上,对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立法为先,建立完善考核体系和配套文件
立法是基础。“先立规矩后办事”,这是国资委开局时李荣融主任时常讲的一句话,这句话对业绩考核工作也不例外。十多年来,业绩考核工作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将党中央要求和各项法律法规作为最重要依据和最根本前提。
一是在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法律赋予国资委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依法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开展业绩考核。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开展业绩考核,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国资监管机构的明确要求,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对组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了原则意见,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从而赋予了国资监管机构考核的法律职责。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这些文件要求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考核的重点,既为业绩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在业绩考核中得到了严格遵循。2003年以来,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综合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业绩考核工作,使业绩考核成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键抓手,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制定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为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党中央和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和职责,为国资委开展业绩考核工作提供了根本前提和法律依据。为保证业绩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首要任务是为业绩考核工作制定一套依法合规、程序严密、体系完备的制度框架。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初,综合局就抓紧启动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筹备和起草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综合局在广泛收集和深入学习国内外有关考核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召集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座谈,深入全部中央企业学习经验和听取意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和委内厅局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最终于2003年10月21日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25日以国资委第2号主任令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综合局每三年对考核办法进行一次大的修订,有针对性地对考核指标、目标确定机制等进行完善,至今已先后历经了国资委第17号令、22号令、30号令等多次修订。《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业绩考核的对象、原则、形式、流程、指标、计分、奖惩等,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国资委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业绩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是围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文件。综合局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中心和基础,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大量与业绩考核工作相关的配套文件,包括《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并针对企业战略性任务、历史遗留问题、科技创新等工作制定了相关考核实施细则,从而构建起了一整套完备的业绩考核工作文件和制度体系,为业绩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执法必严,履职行权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执法是关键。业绩考核工作备受各方关注,更关乎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切身利益,是件容易得罪人的工作。前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同志曾多次强调,“没有不能考核的企业”,“没有不应该考核的企业”。既然是考核,就必须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分出个三六九等,就难免会有一部分考核结果不理想的企业负责人对考核工作不满。面对这种压力,唯有严格按照规矩办事,坚决做到依法合规考核,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在实际执行中不打折扣、落到实处,才能经得起考验。
一是严格坚持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实施目标管理。经营业绩责任书是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的具体载体。党的十三大早就明确指出,“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实际上为国资委运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行使出资人职责提供了基本依据,是依法考核的最佳诠释。经营业绩责任书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企业负责人不仅有责任,也享有权利,符合现行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体现法治原则。签订业绩责任书所具有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体现了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的原则,这是业绩考核的重点,也是依法落实责任、正确导向的关键。在目标管理过程中,综合局重点把握好“三性”,即:准确性,考核指标确定突出出资人最关注的问题,并尽可能抓住企业的管理短板;公平性,考核目标确定既坚持统一性,也考虑行业、企业差异,最大限度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效性,考核结果有实际的说服力,考核的效果实实在在。通过层层分解落实业绩考核目标,增强了企业的价值创造和资本回报意识,建立健全了落实责任和传递压力的机制,充分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二是严格坚持法定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业绩考核是各方面都十分关注的事项,其权威来自于科学的考核办法,客观的考核标准,规范的考核程序,公正的考核结果,其中公开公平公正最为重要。综合局在业绩考核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公开”,即:考核办法公开,从办法的起草伊始,就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被考核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反馈;考核标准公开,考核标准可量化、可计量、可核查,包括指标的内涵、设定条件、计分标准,奖惩措施等,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核程序公开,包括审定规则、例外条款,都遵守统一的规则,对需要特殊处理的事项,由业绩考核委员会研究,实施集体决策;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同时对业绩好的企业,积极组织宣传,营造崇尚业绩、鼓励争先的良好氛围,对业绩差的企业,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督促其改进提高。
三是严格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挂钩。业绩考核工作的生命线在于应用。在遵循“重操守、重能力、重经历、重业绩,做到人岗适应、人职匹配”原则的基础上,综合局努力通过业绩考核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确保业绩与奖惩紧密挂钩。坚持使业绩考核关乎企业负责人的“面子”,根据考核目标和完成情况,区分考核等级,同时对在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特别奖励。坚持使业绩考核关乎企业负责人的“里子”,推动建立完善以业绩为导向、以年薪为重点的薪酬激励约束体系,推动企业负责人增强改革发展的忧患意识,强化企业负责人提升业绩的动力和执行力。坚持使业绩考核关乎企业负责人的“位子”,为企业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提供业绩依据,重视以业绩论英雄,规定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且无客观原因的,原则上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解聘等。
三、依法完善,持续推进考核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为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业绩考核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创新。201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明确要求,“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综合局将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工作中更加强调法治意识、规范意识,不断提升业绩考核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下一步,综合局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总体部署,依法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配套制度体系,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根据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现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不断推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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