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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虎:国际仲裁的追梦人

2015年09月17日16:4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李虎,法学博士,法律研究员,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仲裁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理事会理事。

一、结缘仲裁

1994年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李虎入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先后在法律事务部和贸仲委从事涉外法律和商事仲裁工作,至今20年有余。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经济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具有契约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接受双方的委托,就双方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审理,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员受聘于仲裁机构,依托机构接受当事人指定办理案件,仲裁机构为仲裁员和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管理服务,对仲裁员的仲裁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国家通过立法对仲裁予以规范,在给予支持的同时,由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贸促会通过其所属贸仲委提供的涉外仲裁服务。1994年《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进行统一规范,确立了协议仲裁、独立裁判以及一裁终局的现代仲裁制度,使仲裁活动统一依法有序进行。

二、仲裁实践

在中国贸促会工作以来,李虎先从办案秘书做起,经办了600余件贸仲委涉外仲裁案件和200余件域名争议案件,曾兼任法律事务部部长办公会议秘书,历任贸仲委仲裁研究副主任、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国内案件处处长、贸仲委秘书局副秘书长和仲裁院副院长,负责贸仲委业务管理工作,审核了数千件裁决书,同时受聘担任美国国家仲裁院、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哈萨克斯坦工商会国际仲裁院、南非仲裁基金会和埃及开罗区域国际仲裁中心等多家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员,接受国内外当事人选定或机构指定,作为仲裁员,先后依法审理裁决了110余件仲裁案件,包括国际商会(ICC)仲裁院国际仲裁案件和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仲裁规则下的国际临时仲裁案件,以及30余件美国国家仲裁院国际域名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研究

利用长期办案和业务管理所积累的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李虎在业余时间对仲裁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应用性研究,先后出版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等个人专著和《中国仲裁——实用指南》等英文合著,在瑞士《国际仲裁》、《美国国际仲裁评论》和英国《仲裁》等国际仲裁权威刊物发表了多篇英文文章,系统介绍中国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实践,多次代表贸仲委参与国内外仲裁合作交流,发表专题演讲。

四、网上仲裁“第一人”

(一)理论探索

对现有仲裁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以及仲裁实践的归纳、总结和审视无疑会启迪对该行业未来发展的思考,甚至是对梦想的追求。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始终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内在动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反映到作为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主要解决方式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来,导致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的变革。

2001年到2008年,李虎在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工作。这期间,互联网络技术日益成熟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后现代贸易的主要方式。结合所负责的网上域名争议解决工作,李虎开始对传统的商事仲裁进行再思考:古老的商事仲裁如何因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如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网上仲裁能美梦成真吗?从 2001年起,李虎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基于前期思考,李虎敏锐地将网上仲裁确定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将网上仲裁的法律问题列为主要研究方向。2004年顺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网上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而成为国内第一部研究网上仲裁的专著。

李虎认为,商事仲裁会对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地作出回应,其结果应是网上仲裁服务的不断涌现与巨大发展。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与其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争议的电子交易本身基于互联网得以进行,那么,互联网本身也就因此而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媒介。古老的商事仲裁必然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网上仲裁即是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催生物;其次,常规仲裁日益网络化以最终实现无纸化,也是常规仲裁今后的发展方向;最后,网上仲裁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追求、维护仲裁公平效益价值观的必然结果。

不过,难题随之而来。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选择非常重要。仲裁地指的是仲裁活动的发生地或仲裁程序的进行地。一般说来,仲裁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地。如果没有选择,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地。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通例,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适用仲裁发生地国法;仲裁地法体现并制约着仲裁地国家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决定着仲裁地国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仲裁地决定裁决的国籍,裁决视为在仲裁地国家做出,裁决的国籍则标着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可见,仲裁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就在于,它使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由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赋予仲裁裁决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裁决能够依法得到执行。

网络世界不同于物理世界,没有物理世界中的国家疆域之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上仲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仲裁地”。那么,如何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从而使虚拟世界中的网上仲裁与物理世界中的特定国家仲裁法律相关联呢?

李虎巧妙地根据在各国法律和仲裁实践中得到确认和广泛采用的“仲裁本座论(the seat theory)”破解了这个难题。根据仲裁本座论,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法律上的进行地,并非仲裁程序实际上的发生地。尽管仲裁程序相关事项比如开庭审理、仲裁员合议等在仲裁地以外的国家进行,但仲裁地并未因此而改变,仍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国家。仲裁程序仍须受仲裁地国家法律制约,裁决仍视为在仲裁地国家做出,为该国裁决。仲裁地( place of arbitration)也就演变成了仲裁本座(seat of arbitration )。由此,体现了仲裁地虚拟化实质的“仲裁本座论”可有效解决网上仲裁地空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使网上仲裁成为可能,即以当事人假定的仲裁地为连结点,成功地使网上仲裁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建立联系。在仲裁地虚拟化的具体做法上,李虎建议采用联合国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前沿规定,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庭根据是否方便当事人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规则制定

2007年,李虎有关贸仲委应制定网上仲裁规则的建议得到采纳,根据工作安排,具体负责规则的起草工作。2009年,贸仲委《网上仲裁规则》发布施行,成为国际上第一部由机构单独制定的网上仲裁规则。2009年起,贸仲委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有关“国际网上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工作。结合自身网上仲裁规则和实践,贸仲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范的制定,提升国家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

(三)发展预期

国务院2015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李虎充满怀信心地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到来,网上仲裁会迎来发展的机遇,成为仲裁竞争的新优势。

五、美梦定要成真

作为贸仲委仲裁院副院长,李虎表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要坚持走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国际化将贸仲委仲裁纳入国际仲裁的大舞台,参与国际仲裁的大循环,同时要秉承贸仲委仲裁的自有特色,弘扬中国仲裁文化,一方面要追求维护仲裁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提升仲裁质量,确保仲裁效率,提高仲裁公信力,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求真务实的工作,力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独具特色,不可替代”,早日实现世界一流仲裁机构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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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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