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贺
督导检查佛家寺庙功德香设置问题
2015年,国家宗教局启动了《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有幸参与其中,虽只贡献绵薄之力,自己却收获良多:法律知识补给,法治思维加强,法治理念显扬。
国法与佛法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而对于宗教事务来说,可以说“国有国法,教有教规”。今年我局开展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研讨活动,动员政界、学界、宗教界一起思考、讨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体到佛教,就是要思索“国法与佛法”、“法律与戒律”的关系。经由千年发展积淀,佛教形成了自己的清规戒律体系,沿用至今,盛而不衰。佛教历来将戒律视为生命线,素来强调“以戒为师”,律宗也成为一个宗派,传承绵延,不绝如缕。
听取南传佛教上层人士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建议
通过这样的主题研讨活动,给了自己跳出业务工作来思考国家法律与佛教戒律关系的机会。对于法师来说,一入佛门,就意味着要遵规守戒;但同时无论出家与否,首先是公民,是公民就有知法守法的义务,无论是什么人,概莫能外。所谓“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那是个人道德理想的追求,出家是个人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出离,而不是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出家守戒律,出家更要守法律,都是题中应有之义。法律与戒律,国法与佛法,对于出家人来说,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不可偏颇,并行不悖。佛教讲“护法”,是四众弟子护持佛法的意思,作为佛教界人士来说,同时也要树立“护法”的理念,即遵守国法、护持国法。
方法与办法
佛教界讲“有佛法就有办法”,用到条例修订上,可以说“有方法就有办法”,所谓方法,就是采取调研、听取意见、向专家请教、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了解实情,掌握民意,以保证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坚持科学立法,找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办法。
听取专家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面向基层: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群众在哪里?当然不在书本里,更不在办公室中,而是在山区,在农村,在街道,在社区。要科学立法,就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心系基层,聆听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和信教群众的心声。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通过面对面、一对一的节流,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下包袱,在轻松的对谈中,获得更真实的情况。有些话很难听,但是切中要害;有些话放在台面上不好说,但在这样的氛围中,就可以敞开来说。这样的交流,看似随意,很多意见、建议,通过公函看不到,通过座谈会听不到,通过调查问卷得不到,对于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法律的操作性、实用性都大有裨益。再次验证了那句话:最好的老师在民间,在群众中间。
虚心求教:为了广泛听取意见,利用讲座报告的机会,向专家学者讨教,尤其是涉及到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比如说税务征收、法人资格、财产权属等,力求做到不说外行话,不满足于一知半解,力争做到了然于胸,将宗教事务管理尤其是佛教事务管理中涉及到的其他社会领域,统筹考虑进来,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因为当代的佛教发展早已走出深山,每天需要面对的就是“滚滚红尘”,像传统那样的“躲进小楼成一统”已不可能,因此佛教界自身势必要与社会打交道,用水、用电、用气,修房、修路、修庙,不一而足。如何保护佛教界在社会交往中的合法利益,如何规范佛教界在社会交往中的种种行为,都需要对涉及到的税务、工商、消防、物权、司法等领域有所了解,尤其是要在法律条文中作出相应的规范,以回应佛教界和社会共同的期许。
学法与修法
召开座谈会听取学者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第一部综合行政法规,实施10年来,对于促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需要对条例作适当修改,回应新问题、解决老问题。作为宗教法治工作的一名新兵,有幸参与其中,责任与压力同在,担当与付出并进。
首先是普法。由于之前没有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律训练,法律知识欠缺,法治观念不强,通过参与条例的修订,丰富了法律知识,提升了法律素养,最为关键的是树立了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以前的惯性思维都是遇到问题想文件,碰到难处找政策。经过这次历练,遇到棘手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法律上是否有规定。
其次是修法。有了法律意识,还要付诸实践。宗教工作复杂敏感,涉及到广大的信教群众,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石是法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理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条例的修订工作显得格外重要。结合自己业务所长,认真思索,深入研究,努力把实际工作与法律条文的修订结合在一起,力争做到有的放矢,将宗教工作的理念“保护、管理、引导、服务”八字方针融入到条例的修订中去。关于保护,进一步明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财产所有权等,防止寺庙“被承包”、“被上市”,合法权益被侵占;关于管理,主要是规范佛教发展中的乱象,比如烧高香、无序放生、违法修建大型露天佛像、滥建寺庙等;关于引导,主要是为佛教界创造条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结合各宗教教理教义,回应时代呼声,因应历史潮流,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实现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与融通;关于服务,主要为佛教健康发展提供基本条件,享受到其他社会组织一样的公共服务和待遇,如给予宗教活动场所用水、用电的优惠,为宗教教职人员解决社保问题等。
最后是守法。通过参与法律修订,牢固树立了法治意识,对于今后的业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即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为依据;同时,对于政府来说,就是要约束和限制政府的行为,划清政府管理与宗教内部事务的界限,不越权、不擅权、不越位。
“不二法门”本身是佛教用语,指的是修行成就的独一无二的路径、方法。借用到宗教工作来说,坚持法治化的方向,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包括佛教在内的各宗教事务,应该是宗教工作的“不二法门”。法治工作永远在路上,我愿意做一个铺路石,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添一块砖,铺一块瓦。
相关专题 |
· 法治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