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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妥善处置知识产权案件争议

昆明海关:听证程序妥善处置知识产权案件争议

2015年09月16日10:5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4年9月4日,昆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7个包裹,内装标有“FD UGG AUSTRALIA”商标的棉拖鞋200双。该邮包的境内收件人是昆明膜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力公司”)。该批拖鞋经“UGG”商标在我国的注册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确认,为侵犯德克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4年9月26日,昆明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德克斯公司的申请对该批棉拖鞋予以扣留并立案调查。

对海关扣留其棉拖鞋,膜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未侵犯德克斯公司的商标权。面对权利人和收货人之间的争议,如何依法公正的处置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问题。办案人员经过商议,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状况发生争议很正常,关键是摆正海关的位置,海关应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为此,2014年10月21日上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中的听证,以充分听取各自陈述的事实和主张。

听证中,膜力公司认为:1、200双棉拖鞋为公司所有,公司拟将其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员工的礼品。该涉案棉拖鞋系公司在澳大利亚合法购买,支付了兑价,通过了澳大利亚海关检查,应属合法进口;2、公司购买200双带有“FD UGG”商标的棉拖鞋是自用,不是对外销售,不构成侵权,海关应按照自由、合理数量原则予以放行;3、“UGG”在澳大利亚属于通用商品名称。权利人德克斯公司虽然曾经在澳大利亚注册“UGG”商标,但已经被澳大利亚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因此当事人购买并进口涉案货物之行为不构成侵权;4、公司没有实施侵犯德克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公司没有实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公司没有使用UGG商标、也没有销售带有UGG商标的产品。

而权利人德克斯公司认为:1、该案货物价值远远超出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限值,应按进口货物处理;2、德克斯公司已在中国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了“UGG”商标,其在中国境内享有“UGG”商标专用权。同时,“UGG”商标作为我国的驰名商标,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商标地域性原则,该批拖鞋在未获得合法授权情况下进入中国境内,侵犯了德克斯公司“UGG”商标专用权之地域性原则。3、当事人对其进口涉案侵权货物的行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4、权利人已于2011年在澳大利亚成功注册了“UGG AUSTRALIA ”商标。该批货物在澳大利亚是否视为正品并不影响对当事人进口侵权行为的认定,产品在澳大利亚享有的地域性权利并不能延伸到中国境内。5、该批拖鞋上使用的虽为“FD UGG AUSTRALIA ”商标,但实际上与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UGG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使用相同商标。

经过听证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以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理解上的差异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办案人员经过合议,最终认定

(一)本案权利人德克斯公司将“UGG”商标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注册(核实使用商品第25类:鞋,衣服,帽舌,短外套,T恤衫,圆领长袖运动衫和短上衣),权利人在我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按照商标权地域性原则,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口“UGG”商标的棉拖鞋到中国境内,应认定为侵犯德克斯公司商标专用权。

(二)进口商某公司进口200双“FD UG G AUSTRALIA”棉拖鞋虽为发放职工福利,但作为公司,其的行为不具有《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旅客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豁免情形。公司进口的200双“FD UG G AUSTRALIA”商标棉拖鞋应视认定为进口侵权货物。

(三)进口商某公司在进口侵权货物、申报环节具有过错,但考虑到德克斯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UGG”商标未获成功,当事人在澳洲的购买行为支付了兑价,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海关调查案件事实,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15年1月13日,昆明海关向膜力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1月15日,膜力公司对昆明海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再次要求举行听证。1月27日上午,昆明海关再次举行听证会,维持了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2月10日,昆明海关对该案的棉拖鞋200双予以没收。此外,在两次听证过程中,昆明海关将本案的办理与普法宣讲相结合,组织海关关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取得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该案办结后,尽管膜力公司对海关没收的结果有异议,但依然高度赞赏昆明海关对本案的公开透明处理,最终接受了海关的处理决定。权利人德克斯公司也对昆明海关的处理表示认可。该案是昆明海关运用听证程序(证据开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争议的典型案例,程序的公开透明确保了案件公正处理,增强了海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案件办理中,昆明海关依据《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合理区分民事侵权行为和违法海关法行为,在不同阶段摆正海关的位置,对今后相同案件的处理以及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此案入选了2014年海关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十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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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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