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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2015年10月23日00: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少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过去18个月里主持召开的14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有10次涉及司法改革,审议通过的司法改革文件有19个。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我国的法治建设、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历史机遇前所未有,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规格之高、改革外部环境之好、体制机制调整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政策导向、规划了改革路径、完善了改革方法。

一、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识

习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一是牢固树立机遇意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主要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部署安排,已经成为党中央的最高决策和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这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机遇。人民法院将切实珍惜改革机遇,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许多方向性、突破性改革举措是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无先例可循,将遇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切实解决好“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司法改革健康有序开展。

三是正确把握改革总思路。就是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司法权权力属性和价值,完善政策导向

习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习总书记的重要论断回答和解决了人民法院改革应当立足的两个基本问题,前者关系到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即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和判断权;后者关系到司法权的价值归属,即司法权价值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进一步完善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政策导向。

(一)立足于司法权权力属性,推进司法改革

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方案设计之初即将“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两个重大理论表述确定为改革的理论基点,并据此构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结构。

一方面,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就应当赋予判断主体高度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这正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加强法官训练制度、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行使应当遵循程序性、技术性等司法自身的规律,这正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理论前提。

另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具有国家属性,是一种国家判断权,应当具有终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诸多属性,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立足于司法权权力价值,推进司法改革

本轮司法改革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切入点,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重心,着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为人民法院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也为新一轮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从立案到执行、法官到法院、放权到监督、公开到公信,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每一个改革项目均紧紧围绕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延伸和展开。

三、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

习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新一轮人民法院改革就是坚持以这些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功能发挥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改革纲要),确定了65项具体改革举措,并明确了每一项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体制改革、机制改革、法官制度改革、环境和保障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一)以中央事权为基点推进体制改革

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来管理和保障,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一定的冲突。为此,我们根据中央精神,努力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以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

一是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审判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但是中国有近35万名工作人员、近20万法官,将全国法院的人财物一步到位由中央统管,尚存在困难。因此先将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这项重大的体制性变革,涉及编制管理、干部管理、人员招录、预算编制、经费保障等各个层面,目前正在18个试点省份有序推进。

二是推动形成法院组织新体系。在深圳和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实现公正审判;两个巡回法庭现已正常运转,截至今年7月初,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315件,结案164件,第二巡回法庭共收案377件,结案160件;下一步将以巡回法庭为“试验田”和“样板间”,探索实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在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四中院和上海三中院),办理跨地区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按照中央改革要求,还将逐步推动完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3个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进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发展。

三是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审判权的判断性、中立性、终局性属性,决定了诉讼制度各个阶段、环节都要以审判为诉讼中心、以庭审为决定环节、以一审为程序重心,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标准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中,这也是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2014年我国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同时依法纠正了一批历史形成的冤假错案。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关的文件。

(二)以审判权运行规律为指引推进机制改革

司法机制是审判权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决定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机制改革涉及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

一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实施一个月,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6万件,增幅达29%,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各地法院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当场立案率超过90%,上海、河南、重庆、甘肃等地均超过95%。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推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惩治滥诉行为等配套改革举措,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

二是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新一轮改革提出,要落实“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为保障,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实现权责统一,真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目前,最高法院正牵头制定完善审判责任制有关的改革性文件。另一方面,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拒不执行、藐视法庭等影响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

三是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能有效弥合司法民主性与司法专业性。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已经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国50个法院先行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改革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扩大参审范围,明确参审职权,强化职业保障,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等。将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加科学、符合司法实际。

(三)以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完善法官制度

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人的因素都是第一位的,如何打造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也是这次改革的又一个重点。

一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分类管理,提高审判效能,优化司法资源。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今后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目前,中央深改组第十三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完善配套措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性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制定中。

二是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实现法官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三结合的最佳途径,也与我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相适应。为此,新一轮改革还提出: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吸收包括律师、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对法官人选素质、能力进行审核把关;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定员定岗,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从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

(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的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也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目的在于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相关制度。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对外,落实好中央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把来自各方的干预挡在法院门外;对内,建立防止内部干预、过问机制,确保审判监督全程留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研究制定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二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第一,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第二,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第三,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也是本轮司法改革重点之一。

四、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统筹规划推进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对运用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努力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的本领进行深刻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有力提升了全党全社会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水平,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强,要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改革,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中的各种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正确处理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关系

社会各界对深化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广大法官对改革成果饱含期待。一方面,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利统一、权力制约、尊重程序的要求。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正确处理改革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习总书记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一方面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从大局出发思考、谋划和推动改革,打破地方利益格局,跳出部门利益藩篱;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东中西部、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的国情特点,在坚持中央改革决策和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支持地方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

(三)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的关系

习总书记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做好重大改革项目的统筹规划,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下级法院在中央统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制度创新。一方面要敢于试点,特别是涉及体制性和重大机制调整的改革举措,要稳打稳扎、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另一方面要善于试点,对改革带来的风险和影响要充分评估,善于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困难、管控风险,防止急于求成、盲目冒进、事与愿违,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调整和解决,以更好实现改革目标。

(四)正确处理重大改革与配套机制的关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影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各项改革关联性,例如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不仅要有科学的法官入额标准、科学的人员分流机制、科学的入额法官结构,还要与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等结合起来,同步完善,否则很难实现改革效果;特别是在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实现法官的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总之,当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的政策导向、科学的规划路径、科学的改革方法,积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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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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