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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习总书记法治思想是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2015年11月12日00: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法治思想,是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学习习总书记法治思想的体会

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们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取得了卓越成就,但仍然面临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法治化现代化;如何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举措;等等。这些事关依法治国全局的根本性、基础性、源头性问题,总书记都旗帜鲜明地予以了准确、深刻的论述,对我们党、我们国家和我们民族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意义重大而深远。

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各级行政机构、各级司法机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三者互为依存、相辅相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社会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程中,我们只有保持坚定与自信,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根植于中国大地,才能开出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之花。

司法活动要以法治化现代化为统领

总书记要求,“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工作,也必须以法治化现代化为统领。司法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包括坚守法治的司法理念、规范精细的办案行为、科学完善的机制制度、先进高效的方式手段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共同作用所达到的公正高效的司法品质。实现司法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首要的是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只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现代司法理念,应该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其基础是“理性”,核心是“平和”,其外在体现和必然要求是“文明”和“规范”。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反映了司法者的司法水平、司法品质、职业操守和职业境界,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并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其次,要强化开放创新意识,积极顺应当今大数据时代,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新要求,更加注重运用现代化手段,通过实现司法规范化、精细化、精准化,提升司法工作效能和司法品质。

执法办案要始终以防止冤假错案为底线

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这一手比较硬、保障人权这一手比较软的问题一直存在。特别是受“运动式执法”、“命案必破”、“疑罪从有”、“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影响,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广受诟病,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总书记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论述,抓住了司法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和殷切期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要切实把防止冤假错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是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关键环节,都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因此,我们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绝不能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

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的关切

总书记强调,“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权利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并深刻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实施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和危险,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法治的核心,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要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责无旁贷。无论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还是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监督制约的力度丝毫不能放松,要及时监督纠正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死刑复核中的违法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结合办案实际,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坚定不移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突出问题,不负人民群众的期待。同时,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克服“斗争意识”和“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观念,始终坚持严格依法,遵循司法规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能为了追究犯罪而不择手段;要用法治的方法来深入推进法治,而不是运动式地推进法治;要增强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体现对自由的充分尊重。

司法机关要始终尊重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总书记指出,“要自觉坚定实事求是的信念,增强实事求是的本领,时时处处把实事求是牢记于心、付诸于行”。这段话对我们司法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些年,有的地方片面追求考评效果,对办案数据造假,将有利于考评加分的数据多报,将不利于考评的数据少报或者迟报;还有的地方滥发检察建议书,能口头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就同一违法问题向侦查机关重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等。这种弄虚作假、片面追求政绩的做法,既不符合总书记实事求是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规律,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公正司法,必须坚决杜绝。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确保每一项司法行为都于法有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建立以实效为核心的监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方式评价工作的做法,注重对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的评估。

二、努力践行习总书记的法治思想

实现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面对互联网、自媒体时代执法办案的新环境,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品质的新期待,如何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追诉犯罪、保障人权、推进规范执法、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要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就必须以法治化现代化为统领,勇于探索、不懈努力,实现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这事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根本和长远。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实现理念思维法治化现代化,在侦查监督办案各个环节都体现法治化现代化理念,使之统揽全局、贯穿始终。二是努力实现机制制度的法治化现代化,按照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改进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三是努力实现办案方式手段的法治化和现代化,通过严格司法、规范司法、精细司法,提升司法品质;积极顺应当今大数据时代,更加注重科技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侦查监督活动信息平台,利用科技力量、运用监督大数据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重点案件和类案的监督,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监督既全面规范,又量化精准,是探索法治化与现代化很好的实践。我们要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以促进侦查机关提升侦查活动规范化水平,提高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质量,同时为后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着力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面对的突出问题是侦查质量和审判标准存在的“剪刀差”。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即直面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一是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引导机制。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实践中有些案件之所以诉不出、判不了,根子在于侦查不到位。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促进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二是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才能提起公诉。要树立“疑罪从无”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适用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敢于担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三是做好庭前准备,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庭审”具有现场性、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的特点,必须做好庭前预测和应对预案,准确把握庭前会议的审议重点,解决好有关程序性问题。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诉辩良性互动。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的重要成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促进公诉人和律师良性互动、理性对抗。

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从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属性来看,“监督”毋庸置疑是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基本功”。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重大修改,这是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全貌的一次重大变革,涉及各个诉讼环节的改革有几十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意义非常重大。要干好“主业”,做好“基本功”,关键在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升监督品质,确保监督实效。一是认真抓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新增监督职能的履行。强化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监督,着力监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积极审慎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有限监督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确保死刑正确适用。二是强调要依法规范监督。要树立边界意识,既把该监督的事情监督到位,也防止监督权没有法律根据的扩张;要讲究方式方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区分情形和轻重程度采取不同监督方式;要确保实效,在提出纠正意见后,加强跟踪监督,保证纠正意见落到实处。突出加强对个案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对办案中发现的疏漏,特别是类案中的疏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毫不放松地抓好检察官队伍建设

纸面上的法要变成实践中的法,以及法律发挥作用的大小,都依赖于执行运用法律的人。司法是忠诚、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司法人员应该是善良、有操守、有德行的人,更是客观理性、衡平如水地适用法律的人。为执行好法律、贯彻好依法治国方略,要始终重视过硬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党务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要求检察人员坚定法律信仰,坚守法治理念,恪守法律规定,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廉洁奉公,勤勉敬业。正如《礼记·中庸》所载:“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我相信,只有司法人员能力和素养的不断提升,才能带来高品质的司法,才能通过每一件案件的公正办理,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伟大“中国梦”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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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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