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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任能能事迹

2015年09月15日17:2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任能能,女,汉族,1978年出生,法学博士。2002年11月至2006年6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06年6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2011年至2014年连续获最高人民法院“优秀”嘉奖。2013年、2014年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一等功。

作为一名死刑复核法官,任能能专业知识扎实,审判业务娴熟,勤谨务实,作风优良。从事死刑复核工作十余年间,任能能始终严格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实践“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多办案、办好案,所办理的案件审查事实清楚、发现问题准确、处理意见得当,办案数量和工作绩效始终位于部门前列。在任能能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不同类型,许多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无论案件大小、难易,任能能都能够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核准无误、发回有据、改判有理。

在任能能审理的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被告人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该案涉案被告人36人,涉及14项罪名,案情疑难、复杂,国内外高度关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指出,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处理,彰显了我们党依法治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是法治的胜利、正义的胜利!

合议庭评议案件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汉、刘维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等21人系一般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除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外,组织成员还分别实施了2起故意杀人、3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等犯罪,共致5人死亡、1人轻伤。刘汉作为被告人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的实际控制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应对汉龙集团实施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承担罪责。

在办理刘汉案的过程中,任能能深切地感受到案件的审理难度非同寻常。一是证据审查难。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长达近二十年,犯罪时间跨度大,组织程度高,结构复杂,层级较多,隐蔽性极强。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仅直接对其下一层级组织成员进行授意,组织成员之间再层层授意,上下多达四五层级,直接实施犯罪的成员甚至不清楚作案的缘由和真正主使。因此,准确认定具体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犯罪)中的造意者,具有很大难度。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命案事实,大多发生在十几年前,囿于当时的证据收集、固定情况,证据基础不好。加之刘汉拒不认罪,刘维及部分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部分翻供,极大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二是事实认定难。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事实、组织外的个人犯罪事实和单位犯罪事实等多种类型的事实认定,因人员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细致厘清界限。三是法律适用难。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长达近二十年,组织程度高,犯罪时间跨度大,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罪责范围和罪责程度等,涉及到新旧刑法、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等的准确适用。

任能能作为刘汉案死刑复核主审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面度重重挑战,始终秉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充分发扬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甘于奉献、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加班加点地超负荷工作,审阅了上千本卷宗材料,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切实做到了熟悉案情。死刑复核阶段,任能能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细致厘清了刘汉案涉及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事实、组织外的个人犯罪事实和单位犯罪事实等多种类型的事实认定,审慎认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罪责范围和罪责程度。同时,任能能还注意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了刘汉的辩解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后,根据刘汉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任能能精益求精地制作了刘汉案死刑复核裁判文书,细致释明了刘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罪责范围及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罪责程度,彰显了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和说理性。

博士毕业

2015年2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执行了死刑。刘汉在执行死刑前说道,“我犯了很多错,我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危害性,对企业对社会,我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我有罪!”“一定要善待亲人和朋友,要遵纪守法”“希望我的案子,能让世人警醒!”

此外,任能能承办的被告人胡建明抢劫案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被告人张建勋制造毒品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公布的典型毒品犯罪案例之一;被告人左启华故意杀人案(即河北博士杀妻案)、被告人林松青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任能能还参与办理了被告人钱国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李锋、丁朝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文襄故意杀人案(即黑龙江亿万富翁雇凶杀人案)等。

在繁重的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之余,任能能勤于学习,注重审判经验的学习、积累和理论成果转化,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与英国外交部合作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项目的主要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酌定量刑情节与死刑裁量”的调研工作,以及欧盟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合作的“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执行工作。任能能同志还在《法制日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刑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英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介述与思考》《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难点和对策》等论文数十篇;参与编写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年度)》《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研究》等法学理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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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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