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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波:从权力的责任属性谈严以用权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心得

2015年11月05日00: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黄良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严从实的鲜明执政风格。本文紧扣严以用权,通过揭示权力的责任属性,从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行使、权力的监督的自然过程,探寻严以用权的内在逻辑和现实办法。

一、权力的责任属性

权力是什么?权力首先是责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是社会矛盾自身不可调和的产物,而社会矛盾又产生于利益冲突,因此国家权力的存在就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将社会冲突维持在正常的秩序之内。既然权力是因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那么权力自然包含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因此,什么是正确的权力观,首先就是要把权力看作责任。

权力的责任属性,要求我们在设立权力时要以社会责任为导向,要将权力控制在社会需求范围之内,凡是社会可以自行调和的矛盾,都不应该强行干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设立岗位权力之前,首先要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力。作为领导干部,则要从履责的角度去行使权力,比如我们如何行使批贷权?要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出发;如何行使用人权?要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班子领导能力的职责出发。

二、严以立权

如何设立权力?要以法立权,以权立权,严格权力边界。

所谓以法立权,就是权力要由法律授予。从权力的本源来说,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是社会意志的体现。在恩格斯看来,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人们把每天重复的活动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这个共同规则,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看来,法律实际上是社会意志的截体。权力是社会意志的体现,形式上则表现为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社会通过法律设立权力,由此可见,权力应该由法律授予,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所谓以权立权,就是要构建权力的制约机制。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由此可见,权力由法律授予,而法律又由权力去维护,实际上则是由另一种权力去制约法律授予的权力,这就产生了权力相互制约的需求。每一项权力都要由另外的权力来制约,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制约某种权力的需要来设立新的权力,这就是以权立权。这种权力制衡机制要形成封闭的结构,不能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同时每项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边界,没有明确的边界,权力就会失去独立性,形成不了有效的相互制约。权力边界不可逾越,越过权力边界,过度揽权,则会打破原有的权力制约机制,产生由自己约束自己的情况,从而使制约失效。

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和单位试行权力清单制度,实际上就是以法立权的具体实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设立岗位权力,要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涵盖所有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以权立权的原则,我们在为某岗位设立一项权力时,要在另外一个岗位设立一项权力来制约该项权力,使各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环环相扣的封闭结构。对岗位的职责权限要设立清晰的边界,防止职责不清,职责交叉,职责缺位。作为领导干部,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不能过度揽权,不能越过权力边界行权,要做到各行其事,各负其责。

三、严以选人

由谁来行使权力?权力要由凌架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及代表权力机构的个人来行使。

权力是社会矛盾不可自行调和之下的产物,由社会自身去行使权力显然会形成悖论——即自身调和不了的矛盾由自己去调和,那么就需要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去履行这种职责,具体则要由代表权力机构的个人来完成。权力机构和代表权力机构的个人同样是由社会需要而产生,体现社会意志,因此必须是社会公认的主体,保持在社会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国家在领导干部选拔上一直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才即能力,即具有行使权力的基本条件;德即公信力,即人民群众公认。把德放在首位,符合客观规律。

如何保证将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首先是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既然行使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执行人民的意志,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则要遵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现在一些基层单位推行公推直选,中央要求在干部考察中扩大考察范围,都是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领导干部选拔,保证领导干部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其次是要提高对干部的识别能力,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干部的第一手资料,从具体事例中看干部的德才表现,真正将人民群众公认的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注重人岗匹配度,根据岗位履职需要选择合适的人选,防止人岗错配导致的履职能力不足。

作为领导干部,如何才能时刻保持自己的履职能力和公信力?一是要加强学习。社会矛盾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的矛盾总是在不断产生,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始终保持能力不足的忧患意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自己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二是要加强道德修养。始终保持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公平、公正。权力产生的本源就是对社会矛盾的调和,维护社会各方的正当权益,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仅不能缓和社会矛盾,还将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就会失去公信力,失去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力的资格。

四、严以行权

权力如何行使?一是忠实履责,二是正当行使权力。

从权力的责任属性而言,行使权力首先是忠实履责。社会在赋予我们权力的同时便赋予了我们责任,不作为与乱作为性质同样恶劣。社会矛盾自身不可调和才产生了权力,手掌权力而不履责,社会矛盾则失去了调解机制,正常的秩序难以得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就会受到侵害。中央在2014年抓作风建设中,将不作为现象作为整治重点,正是现实需要。比如,金融机构拥有批贷的权力,但同时也有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责任。尤其在当前我国经济减速期,实体经济发展困难的情况下,若一味为了控制风险而大幅减少放贷,则没有履行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属于不作为行为。如何在有效控制住风险的同时,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要求我们做更加艰苦细致的工作,帮助企业拿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和风险防控方案。

其次是要正当行使权力。一是要防止过度行权。在恩格斯看来,社会权利的保障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而不是直接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强制干预。正当行使权力,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办事。越权施政,过度行权,是对社会意志的违背,是对社会权利的侵害。越权施政发生于民事领域,则会导致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发生于经济领域,则会导致市场规律的破坏;发生于刑事领域,则会导致司法不公。二是严禁以权谋私。权力行使的本质就是要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如果将权力作为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则偏离了权力的本质。权力滥用是公信力丧失的根本原因。公信力丧失,权力便失去了根基,便会出现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现象,从而加剧社会矛盾,造成社会动荡。无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以权谋私都是腐败产生的根源,是动摇社会根基的罪魁祸首。中央下大力气惩治腐败,是维护国家公信力的需要,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五、严以治权

如何保证权力正当行使?一是要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三是要完善权力监督和惩戒机制。

从立权的角度,根据以法立权的原则,首先要提高法律质量。权力设立是否科学合理,首先取决于法是不是良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可以通过良法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其权力的过度集中,保证其权力始终遵从于社会的普遍利益。若法律授权不科学、不合理,则谈不上正当行权。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保我们制定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一是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二是要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三是要建立健全纠错机制。根据以权立权的原则,要构建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科学划分职责,合理设计工作流程。一是通过分散权力,形成对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二是通过分段负责,形成工作流程上的前后制约;三是通过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对个人的制约等等。

从权力行使主体的角度,一要完善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围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行全方位考核,既突出对工作实绩和履职的考评,又重视对干部“德”的考评。采用多层次考核、差异化考核、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相结合等方式,确保考核结果能够反映干部履职的真实情况。二要健全干部退出机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调整到适合的岗位;对履职能力不足的干部,通过降职等方式减少其职责权限;对公信力丧失的干部,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方式,取消其领导权力;对以权谋私的干部,依法予以严惩。

从用权的角度,一要完善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要改进听证会制度,真正让利益攸关方获得公平参与听证会的机会,并能充分发表意见。要制定合理的议事规则,确保最终形成的决定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信访处理机制,使滥用权力现象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制止。二是要完善权力的惩戒机制。首先要做到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杜绝侥幸心理;其次要做到宽严一致,防止权力干预,破坏司法公正;再次要做到惩戒必严,使领导干部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综上所述,权力产生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社会赋予权力的同时便赋予了责任。从逻辑而言,严以用权首先是严以立权,通过提高法律质量,保证权力设立的科学合理;通过构建封闭的权力制衡结构,防止绝对权力出现。其次是严以行权,通过严以选人,确保行权主体的履职能力和公信力;通过忠实履职和正当履职,防止不作为和权力滥用。再次是严以治权,通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确保权力的设立和行使体现人民群众意志;通过严厉惩戒,保证对权力制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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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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