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审批之窗我来评”——行政服务大厅典型案例展示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人员、集中审批场所

2015年05月21日09:5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行以“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人员、集中审批场所”为核心内容的集中审批服务。把部门各科室从繁琐的审批业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加强业务指导、市场监督、政策研究和协调服务等工作,扭转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重审批、轻服务、轻监管的倾向。通过实行集中审批服务,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由过去“办一事,进百门”转变为“办百事,进一门”,有效杜绝了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审批服务效率明显提高,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了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典型案例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呼和浩特市作为近年来全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进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让改革红利惠及全市人民。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

近年来,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按照“合法效能、市场决定、就近便捷、合并管理、加强服务监管、行政改革与法制建设同步推进”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的全面清理,切实把简政放权这篇文章做好、做精彩,着力将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放得实,该管的事要管得住、管得好,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使简政放权真正成为发展的丰厚“红利”。具体情况是:

从2008年以来,一共经过了五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从过去的708项精简到现在的87项。

2008年,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对全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通过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等由708项减少到235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97项),减幅达66.8%。保留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2010年,结合工作实际,再次对保留的23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将动物产品检疫、敬老优待证等18项审批事项(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9项)下放到旗县区,市级保留了217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2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8项)。

2013年8月,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再次对保留的21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到了195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

2014年1月,按照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对保留的195项行政审批事项和自治区下放的69项行政审批事项(共264项)进行全面清理。最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92项(行政许可事项7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19项),减幅为65.15%。其中取消26项、下放29项、转为服务事项41项,合并减少76项。

2014年10月,我市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予以清理,将1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9项转为行政许可,8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2项转为其他事项;承接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3项、下放至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40项,因实际工作需要,新增行政许可5项,变更2项。清理后,我市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87项,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分级审批及下放至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63项。

针对清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我们也提出了多项加强管理的意见:

一是对保留和合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进一步减少审批要件、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公开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受理事项及时录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管理系统,接受全过程的监督。对自治区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上级对应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将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制作完成,尽快开展工作。

二是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审批,并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从注重事前审批的行政管理转到以日常管理与宏观调控为主的管理上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是对下放事项的管理。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旗县区要及时与市级各对应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要做好承接工作,并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市级相关部门对下级部门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对下放的事项要制定好审批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格式文本,并做好辅导工作,保证下级部门相关事项的顺利实施。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驻各旗县区市民(政务)服务中心开展集中审批服务,并接受社会全方位的监督。

四是对转为服务事项的管理。对调整为管理服务类的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要切实放权到位,完备管理手续,由部门审批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服务,并重新设定服务要件、程序和时限等,要加强事中服务与事后监管,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速增效。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呼和浩特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践行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针对商业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的思路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优化再造。

一是前置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将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空评(简称“四评一空”)等能够前置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针对不同区域的土地性质和用途,统一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完成。

二是推行并联审批模式。将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科学划分为几个阶段,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三是减少前置审批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审批事项办理要件,取消所有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取消与本部门职责分工和项目审批无关的审批要件,取消“搭车审批”的相关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单位组件报建的任务量。

四是推行公开透明审批。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以及政务服务大厅的触摸屏、LED显示屏、服务指南手册等,全面公开审批事项内容、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及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咨询电话等内容,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管,实现审批的公开透明。

五是加强后期监管。审批部门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防止违规建设、不按规范建设等违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正式印发实施。该文件作为我市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对优化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加快项目审批、推动城市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通过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在所需材料齐全、各环节无缝对接的前提下,我市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涉及的审批部门由68个减少到17个,审批事项数由25项减少到17项,审批要件数由225个减少到71个,加盖公章数由393个减少到23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涉及的审批部门由59个减少到23个,加盖公章数由239个减少到33个,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

——为企业节省投资成本,增强投资发展信心。

2013年11月,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舒翔将一面写有“高效规范办实事 热情贴心为企业”的锦旗,送到了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办协调科,以此感谢联办协调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快速完成企业注册,为企业早日立项、投产运行创造条件。张舒翔说:“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很多审批事项如果让我们自己办,恐怕连个门道都找不着,想完成注册不知要到啥时候呢。”

以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涉及到的审批要件较多,存在同一类内容反复审查、同一个要件反复提交的现状,而且审批流程没有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直接沟通、共享、并联审批的机制,即使是同一个阶段中多部门能够同时开展的工作,也大多是由项目申请人往返于各部门逐一递交申请要件,造成了较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市委、市政府推出了多项措施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现在,项目申请单位不需要再“多头跑”、“往返跑”,只需要将申请材料按照要求一次性递交,节省了大量的投资成本,增加了对呼和浩特的投资信心。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和自治区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等级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四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五是对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的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等级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信息公示情况,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缴付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监管。六是解决争议途径,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伤登记争议印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全市市场主体呈现快速增长势头,2014年3月1日—12月31日,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3.27万户,同比增长15.55%,日均增长107户,注册资本新增2.51亿元。这些统计数字充分说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符合企业需求,更加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增加了社会投资和企业发展的信心。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赵娟、秦华)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