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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八项规定更严格 领导责任被重视

本报记者  申孟哲

2015年04月17日08:4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断供”
  徐 骏作(新华社发)

  乐在其中
  大 巢作 (新华社发)

  持之以恒
  程 硕作(新华社发)

  4月12日,广东省纪委通报7起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4月10日,云南通报称,截至目前,全省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已达252人。

  4月8日,江西通报5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典型案件。

  这是最近密集出现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的一个新现象——领导干部因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被问责。以往在执行八项规定的过程中,中纪委通报的,大多是顶风违纪的当事人;而这一次,不只是犯事之人被通报,就连他们的分管上司、直接领导,也被通报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是一个新现象、新变化,也体现出作风建设更加严格化、制度化的趋势。

  

  下属犯事领导跟着受罚

  下属犯事儿,不仅自己受罚,领导也跟着受罚,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八项规定中的一个新的突出现象。

  2013年,广东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及下属7个事业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大吃大喝、公款送礼、发节日费、转嫁接待费用等严重违纪问题,原局长利庆佳等10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退赔违规占用和超支消费的公款。

  处罚没有到此结束。今年4月,广东省纪委的通报显示,分管该局工作的阳江市原副市长陈芝岳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同时,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组长许华也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广东省纪委此次通报的7起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中的一起。同样的场景,也发生在江西。

  通报显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上饶市纪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饶市质监局存在诸多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包括:弄虚作假以会议费、培训费名义套取资金用于冲抵不合理开支;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普遍超标且未按有关要求整改到位;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树仁的儿子王某在“吃空饷”专项整治后,仍然在下属单位上饶市计量所“吃空饷”等。之后,有关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该局党委书记、局长胡平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而在云南昭通市巧家县,卫生系统发生贪腐窝案,该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周跃邦、局长保杰荣,因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双双被免职,在当地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震动。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已达252人之多。

  在重庆黔江区,已有20人次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而被警示谈话、作书面检查,8个单位被公开通报批评;而在江北区6个发生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实行了“一案双查”,有2名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2名被组织处理。

  这些案例共同的特点,就是在违纪案件中,单位“一把手”或者分管领导可能本身没有直接的违纪行为,但是下属的违纪,已经暴露出这些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因而这些干部也受到处分。

  这也是中央就不断强调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体责任”的“压力传导”的结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所谓“主体责任”,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第一责任”,而同级的纪委,则负有“监督责任”。这样的任务规划,是为了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党委“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认为地方的发展、业务的提升是“第一要务”,而忽略了党风廉政队伍建设。

  换句话说,对主体责任的强调,就是要让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明白,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不仅实际工作业务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是要摆在第一优先的位置进行的一项工作,而不能认为这只是纪委的工作,党委没有责任或只有很少的责任。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就是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党委(党组)的负责人,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少数”。

  建章立制的“主体责任年”

  如果说十八大以来,在执行八项规定的过程中,各级纪委抓重要时间节点、不放过任何“小事”的做法已经让外界印象深刻,让各级干部感受到了震慑和压力的话,那么,2015年,就称得上是执行八项规定、落实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年”。

  2014年4月至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一个月内先后6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这其中,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能不能落实好主体责任,成为他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之后,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人社部、国家能源局等中央国家机关,陆续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会议,对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国人大机关、水利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0多个部门,还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或办法,将“权力清单”转化为“责任清单”,为责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同样的行动,已从中央到基层逐级铺开。2014年3月,云南举办了主体责任研讨班,出台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的16项措施,并制定《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等,切实约束“一把手”、“一支笔”;全国各省区市,也陆续将本省出台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下发至基层。

  而在2014年各省区市的省委民主生活会上,落实“主体责任”、强调领导干部同时要抓好党风和业务的“一岗双责”,也成为各地的共同要求。

  专家表示,要履行责任和追究责任,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责任的边界。如果这一边界模糊,就会造成推诿责任、追责无法精确。

  在重庆市南岸区,区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就签署了一份不同于以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根据分工不同,每个领导的责任都不同。这种“量身定做”的责任书,确保了责任的精确,可以直接“对照考核”;而在四川省成都市,各级、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则会有一份“年度责任清单”,按人头、按月份落实,便于成效的量化和考核。

  有了制度不执行,制度就会成为花架子、稻草人、纸老虎。云南省委就明确表示,“开会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既要靠各级党委(党组)的自觉,更要靠责任追究,要将问责的鞭子抽到一些党委(党组)的手上,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则表示,2015年,会是“责任追究年”。

  “今年一方面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在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落实主体责任成果的基础上,把责任落实到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另一方面是要强化责任追究,尤其要突出问责,要通过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到位。今年是‘责任追究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已经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各级党委和纪委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苏静说。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这么多年,作风问题我们一直在抓,但很多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一些不良作风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长一茬。症结就在于对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估计不足,缺乏常抓的韧劲、严抓的耐心,缺乏管长远、固根本的制度。”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谈到作风问题的“顽固”与“反复”,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道。

  从八项规定,到以反“四风”为核心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辅之以各级纪委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和通报,党的作风正在不断好转。但正如习近平所言,这是一场“永远在路上”的斗争,“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

  最近中央纪委在河南、云南、浙江等地的一些调查,就可以清楚地反映这一事实。

  比如,河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与河南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共同发布的《2014年河南省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状况分析报告》显示,在8325名问卷调查被访者中,97.6%的人认为身边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得到改进,其中5889人选择“明显改进”,占总数的70.7%;同时,87.2%的受访者认为公款大吃大喝明显减少。

  而有85万人次参加的云南省“群众评议省直机关作风”的调查结果则显示,92.89%的群众对各省直单位改变作风、转变职能、提高效能、建设机关队伍等方面感到“满意”或“较为满意”。

  但同时,在这两份调查中,群众对省直机关的作风转变的满意度,大幅超过对身边基层单位作风的满意程度。在河南一份接近1.9万人参与的现场问卷调查显示,有74.9%的受访者对省直机关作风表示满意,但对这一级别以下工作作风表示满意的只有53.9%。

  而在群众最希望加大力度查处的违纪问题中,除了高居榜首的“办事推诿扯皮、拖延、效率低下”外,收送节礼红包、公款大吃大喝、违规配备公车、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提拔任用等问题,依然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

  制度在于执行,压力在于传导。基层的作风问题,就像投石入湖,中间浪花最大,越往外波纹越小,其中存在一个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问题。

  正因此,今年,包括河南、江西、西藏等省区市在内的各地,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建立完善落实“两个责任”报告、签字背书、专项约谈、督查、述责述廉、检查考核等措施,力图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将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到基层。

(责编:秦华、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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