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党校理论研究中心
一、“深水区”改革需要进行核心定位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政府在对社会发展阶段基本矛盾充分认识与分析的基础上,每个阶段都有其改革重点和相应的核心定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其核心定位的选择也在不断升级变化。
改革开放为我国经济带来飞速的发展,其成果举世瞩目。但同时,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经济更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改革的脚步已然走进了“深水区”。改革的决心与目标是明确的,而如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则需要认真地思考与选择。没有正确的航向和严格规范的操控,改革之船便有可能触礁或者陷入泥潭。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严肃性、强制性与规范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必将在新的改革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深水区”改革,法律制度建设应当成为其重点任务或者“突破口”。这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而对于改革所处新阶段的重新认识和把握。法律制度建设是各项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有机组合,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将有助于推动改革的深化与规范有序进行。习近平同志谈到法律制度建设时曾经指出,法律制度建设就是要把国家各项事业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律制度环境,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简言之就是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
二、法律制度建设是“深水区”改革的客观需要
(一)“深水区”改革的目标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度的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制度的完善同样也要体现和落实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
国家治理的方式因历史与国情的不同呈现不同的特征。从国家治理的模式上看,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中国长期实行的是治理主体单一,缺乏互动的国家职能极端主义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型国家治理时期,虽然国家与市场在治理过程中共同发挥着作用,但是国家仍然是一枝独大地掌控着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尽管经济迅速发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但仍然不能摆脱一元化治理的局限。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家治理模式正在从全能国家一元治理逐渐演进到市场、国家与社会多元互动,再到通过国家治理自身推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过程。所以,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我国的国家治理目标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国家治理的方式也将从我国传统的注重效率优先的发展型国家模式逐步转变为追求社会公正价值诉求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而符合这种对于社会公平价值追求理念正是法律的内在逻辑与精神的体现。
(二)“深水区”改革的任务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总任务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既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要善于突破利益固化的樊篱,体现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任务。
我国经过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进一步改革的目标已经从推动生产力在量上的扩大,使生产力以更高的速度发展,转变为不仅要推动生产力在数量上进一步适度地提高,而且更重要的是促进生产力在质量上大幅度的提升,使生产力以更高的质量发展。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推动发展的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这样的改革目标任务较之以往更多地强调数量与速度的提高,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更为复杂与艰巨。因为要使生产力在质量上大幅度提升,必须通过改革不断地打破原有传统体制的束缚,从而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而且要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固定下来,形成和构建起一整套科学规范、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去推动改革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
(三)“深水区”改革的难度空前加大
“深水区”改革涉及的领域非常复杂,它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有国家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更有民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这需要改革的决策者对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以及改革的困境和难点所在,有清楚的认识。中国目前的困难主要在于:既得利益格局、垄断行业等利益集团的本能对抗;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区域差距过大等引发的大量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日益突显;民众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对社会的不公和腐败的容忍度在不断降低,如果不能够进行正确引导,将会诱发政治上的不安定因素;等等。这些困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突破,改革攻坚就很难有进展。
李克强总理谈到深水区改革时,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背水一战的气概”来形容深水区改革面临任务的艰巨。在这种急难险滩的环境下,盲目冒进或者是停滞不前都将使我国的改革大业功亏一馈甚至是全军覆没。唯有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引领,运用规则性思维、分轨性思维、平等性思维、契约性思维、程序性思维等谋划全局、凝聚共识、创新管理、规范行为,才能为“深水区”改革保驾护航。
三、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深水区”改革
首先,应当以宪法为指导,进行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安排。同时将法律制度建设的立足点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及其各环节,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配套完善的系统制度机制,使法律制度建设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例如在经济领域,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收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竞争,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发挥;同时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约束市场主体承担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他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抑制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再例如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反腐败的制度体系,要从治标转为治本。要彻底根治腐败,不仅要加大惩治贪官的力度,更重要的是从体制和制度层面入手,着力改革产生贪污腐败的旧体制和制度缺陷问题,形成不想贪、不敢贪也不能贪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其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没有社会公众的鼎力支持,任何改革都将是无水之鱼,最终将无功而返。汲取历史上无数次改革失助的教训,坚定地把改革的目标重点定位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当今社会重新提振社会公众信心,唤起社会公众改革意识觉醒的惟一出路。在过去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民生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地是通过行政手段。而在特定历史时期,我国的行政措施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规范作为依据,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且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尽管这些措施在特定阶段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不能形成有效的规则,从而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根本有效保障。这是因为:法律制度能够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科学、规范及有效的途径,使得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回应。同时,法律制度可以巩固民生问题解决的成果,促进其他相关民生问题的解决,使得民生问题的出口具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再次,将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深水区”改革的核心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索契接受俄罗斯媒体采访时对深水区的中国改革做了一番阐述:“改革再难也要向前推进,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步子要稳,就是方向一定要准,行驶一定要稳,尤其是不能犯颠覆性错误。”如何保证深水区改革既能啃下“硬骨头”,同时又不“犯颠覆性错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面对艰巨而复杂的深水区改革任务,积极倡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理念,同时也很好地阐释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改革的方向与重心。
(执笔人:赵际红)
(山西《前进》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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