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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项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

袁曙宏

2015年03月03日11:4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决策,直接体现着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直接关系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标的实现。

多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依法决策的好经验好做法,决策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也比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出台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着力推动重大改革、重要规划、重大民生、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决策的法治化,以科学、刚性的决策制度约束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及时纠正违法不当决策,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是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主要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要通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五项程序的重点内容和步骤,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也是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决策程序。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工作做得越实越细越透,越能夯实决策的社会基础,越有利于决策后的执行和实施。要把握好社会公众“我要参与”的诉求和行政机关“我能做到”的限度,坚持“有限事项、多种方式、有据采纳、积极推进”。“有限事项”,就是对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种方式”,就是可以采取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方法,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全面了解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的各方面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对决策的意见建议。“有据采纳”,就是要把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并做好后续处理,合理意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反复协商协调,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以及政府的取舍意见和考虑要及时公开反馈,这样即使最终决策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大部分人也能释然接受。“积极推进”,就是首先要把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动作”做实做到位,决不“走过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尝试运用微博、微信等各种创新方式推动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科学决策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为事事通、样样行的科学家和专门家,而是要具备基本的科学思维,懂得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交给专家,善于组织好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尊重专家意见,杜绝拍脑袋、凭感觉决策,或者局限于一时一地一事的个人经验决策。搞好专家论证,必须“选好专家、用好专家、待好专家”。“选好专家”,就是要健全专家遴选机制,打破只选“说行” “说好”的听话专家的“潜规则”,真正把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主要遴选标准。“用好专家”,就是要为论证提供必要支持,使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论证工作;建立专家论证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机制促使其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待好专家”,就是要提供适当礼遇和合理报酬,给予适度激励;认真对待论证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以示充分尊重。

风险评估。世界上不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事物,现实中也不存在只有好处而没有风险的决策。把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法定程序,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我国的决策风险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评估机构不够专业、中立,评估机制不够完善,评估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开展决策风险评估,要做到“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应评尽评”,就是对重大决策事项要组织排查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综合评估”,就是要多方权衡、综合评判,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实事求是地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风险可控”,就是要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风险是否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保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审慎决策,既不能无视风险乱决策,也不能患得患失不敢决策。在决策过程中,经评估认为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可以作出决策的,也要把握好时机,把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的责任与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

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决策观念逐渐确立,把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类决策和政府订立合同等涉法事项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为各地区各部门决策实践的普遍做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查的事项范围有限,尚未覆盖政府决策各个领域;法制机构的审查力量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承担不了更多审查任务;审查把关还不严,很多情况下只能“开路条”,不让“设关卡”。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决策法定程序,要求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全面审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审查意见:一是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批、依法授权。二是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三是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审查认为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由此可见,集体讨论决定是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必要制度形式,对重大决策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策。集体讨论的目的是帮助行政首长更好地了解情况、集思广益、作出决策。实践中,重大决策作出前进行集体讨论,已成为大多数行政机关的普遍做法。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一是审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二是审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审议过程不能成为会议组成人员的“点头会”和行政首长的“一言堂”。承办单位要介绍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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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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