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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确保公正司法

张述元

2015年02月26日09:2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改革是推进公正司法的强大动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辟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深刻剖析了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对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作出了系统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积极推进审判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努力消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因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公正司法。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专门职权,事关生杀予夺。审判权的行使,必须由严格的责任制度予以保障。总体上看,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问题,存在着责任不清、追责不明、履责不力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审判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和审判质量的提升,也造成极少数法官执法不规范,滥用审判权,影响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要落实中央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一是进一步明晰审判权力和责任。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为审判责任制的实施打好体制机制基础。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院庭领导层层审批案件的管理方式,建立干预审判活动全程留痕等配套制度,将审判权力和责任分担追究范围框定到相应审判组织成员,实现“谁审理谁定案,谁定案谁负责”,解决好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责的问题。

二是规范各项权力运行。科学划分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委会委员的职责权限;科学界定审判裁决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权利内容、权力边界和行使方式,使法院的各项权利做到主体明确、配置科学、边界清晰、权责对应,既保证审判权赋予到位,又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是完善法官惩戒机制。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运行,加强和改进审判绩效考评,做到出现错案和案件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启动评估、甄别、倒查、追责等程序,促进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落实到位。对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要坚决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引发错案和重大案件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四是建立健全审判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和保障机制。在加强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加强法官履职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同时,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为法官依法履职解除后顾之忧,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二、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要大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使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促进司法人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一是牢固树立以公开保公正促公信的理念。近年来,我们通过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官辩论赛、最美基层法官评选,建设“一网两微三平台”(法院政务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推动司法走进群众、服务群众,让群众感受司法、监督司法,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我们要总结推广既有经验,树牢“以公开保公正促公信”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司法公开更好地取信于民。

二是建设应用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好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把审判过程依法能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建设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逐步实现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建设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将执行各环节的重要节点全部公开,最大限度挤压执行权寻租空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三是提升司法公开水平。要本着胸怀坦荡、实事求是的态度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活化方式,丰富内容,拓展公开的广度深度,解决好个别法院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畏难情绪以及部分公开、选择性公开、公开形式单一等问题,保障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是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既要通过推进司法公开,积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也要划清可以公开、不能公开的界限,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尤其对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要保持司法定力,守住法律底线,不能被舆论所左右。

三、建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升司法公信,防止冤假错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以及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重大举措,为提升司法公信、防范冤假错案指明了制度建设路径。

一要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的重要作用。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刑事诉讼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必须高度重视审判特别是庭审的重要作用。公检法机关都应当围绕法庭审判的需要和标准收集使用证据。尤其要充分发挥好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充分发挥好庭审在司法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要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强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强化万无一失的“铁证”观念,坚持用依法查明的合法证据认定事实,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确保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都依法进行,确保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依法排除或合理解释,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有罪。对达不到法定定案标准的案件,该退补的退补,该排除非法证据的坚决排除,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坚决杜绝疑罪从轻、疑罪从拖、疑罪从挂,防止非法长期羁押甚至罪及无辜、冤枉好人。

三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公正司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切实尊重律师地位,保障律师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落实好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公正司法。

四、创新拓展诉讼服务平台,确保司法便民利民。人民的主体地位,需要司法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真正做到人民司法为人民。要通过改革完善审判制度,大胆探索符合国情省情、人民群众拥护的诉讼服务机制,拓展诉访服务平台,使人民群众在诉讼中体验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度,感受到尊重和尊严。

一是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建设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或专门场所,完善立案、信访的接待服务设施,设置接待窗口、接谈室、调解室、书写区、等候区等,配备导诉台、饮水机、公用电话、诉讼指南、电子触摸屏等服务设施。按照省法院“有案必立、有访必接、有疑必答、有事必办”的要求,实行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立案登记、案件查询、诉前保全、诉讼收费、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申诉受理、信访接待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同时大力推行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网上诉讼服务和电话语音服务,在偏远地区推行巡回审判,运用车载法庭服务,努力打造多元诉讼服务平台。

二是引入第三方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总结推广省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深律师、专家学者等,参与疑难信访案件调处的成功经验,做实做好社会第三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并推广到全省法院,适用到各个审判领域,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依靠社会力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充分利用好各种听证平台。听证是司法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一种重要方式。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有效手段,积极推进立案听证、申诉听证、信访听证、执行听证等方式的广泛应用,有效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四是完善诉调衔接平台。继续推进我省全员、全流程、全领域、全系统、全社会的“五全调解”模式,积极构建诉调衔接平台,全力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联动,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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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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