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规定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精辟地指明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法治国家,深刻地阐明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们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中,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正如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压在身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且有步骤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立了制度基础,创造了前提条件。早在建国之初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经过认真准备,全民讨论,在1954年9月一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后来,由于党内“左”的指导思想日益严重,直至发展到“无法无天”的“文革”,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了惨痛的后果。我们党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的支持,纠正了错误,拨正了航向。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了春天,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各项建设的开展,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实行民主修宪,反复讨论修改,在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1982年宪法。这就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经验积累,随着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规律认识上的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并在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党在民主法治建设上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特别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坚持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注入了新的活力。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并作出了相应决定,制定了法治中国的崭新蓝图,进一步指明了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抓手、新举措,进一步明确和拓展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在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以改革促进法治,又以法治保障和推进改革,坚持两手抓,两个轮子一起滚动,出现了持续、有序发展的改革、法治新局面。大力加强立法,是全面推进法治的基础。本着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2010年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大力加强立法的同时,行政执法也有很大改进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在决策过程中加强了合法性审查,不少地方正在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制度,防止越位、缺位、错位。司法改革成效明显,坚持了审判公开,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提高了审判质量,更好地保障公平正义,坚决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对于执法、司法的监督制约也有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互相配合,协同推进,起了重要作用。在法律宣传教育上,着重抓了提高广大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同时注重在全体人民中弘扬法治精神,社会依法治理也有进展。事实雄辩地表明,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并已成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识。但不能不指出,在这方面经常会出现一些杂音,一些歪论,特别是一些迷恋西方政治模式的人,发出种种论调,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质疑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鉴于这是事关法治建设的方向和核心问题,有必要弄清是非,澄清模糊认识,消除西化影响,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四中全会《决定》上来。
上述种种错误论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一是否定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和歪曲对宪法的理解,力图否定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们历来认为宪法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可是,总有一些人怀疑、质疑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地位。近来又有人用咬文嚼字的办法对宪法序言的相关内容作出不同诠释,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地位。例如有一篇专谈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的发言说:“宪法序言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其最高权威体现在正文所定的条款中。”还有人说:“从宪法的第1条到第130多条,没有‘共产党领导’这五个字,从头到尾找不到。有些人说宪法别的不要看,就看序言,序言就讲‘党的领导’。其实,序言的内容是讲中国共产党领导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只是历史叙述。里面有一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对未来的期望。序言不是法律规定,而且序言里没有写‘共产党必须领导’。”
人所共知,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是具体法条,但它规定了治国理政的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表决通过宪法是把序言和各章的条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的。八二宪法的制定,主要是由彭真主持的,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郑重指出:“宪法修改草案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中国人民今后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再重温一下八二宪法的原文,“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所用的“将继续”,是表明过去的胜利与成功是在党领导下取得的,要实现今后的宏图大业仍将继续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奋斗。这是十分鲜明、有力、肯定的表述,在宪法中再次重申和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还要指出的是,在1993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一次大会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条重要增补,是由民主党派人士首先提出的,然后正式写进了宪法。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可能带领广大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这里,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的一段话是大有裨益的。他说:“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这对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散布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的种种表演,是有力的回击,而对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则是应当时刻牢记的根本遵循。
二是散布和渲染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党在法上还是党在法下的质疑,千方百计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理对立起来。例如有人在分析司法改革中的分歧时,列出的第一条就是:“到底是司法独立还是司法服从党的领导”。还有的人把个案普遍化,竭力指责和夸张党委政法委员会干扰法治,主张取消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的党委政法委员会。还有人在文章中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就叫做“党在法下”原则。党与法到底孰“大”孰“小”,“孰”上“孰”下,曾经喧嚣一时。凡此种种,归结为一点,就是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有些人看来,只有取消党的领导,所谓的法治才能不是依靠上面推行而是依靠下面驱动而发展起来,这些论调都是站不住脚的。说穿了就是千方百计贩卖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来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可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深理解和增强自觉,更好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从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来看,党的领导与加强法治是完全一致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而要在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各方面的改革推向前进,这是关系方向、道路的首要问题。同时,在完善制度和体制方面,通过立法使我们国家各方面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并在全面推进治理建设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形成依法治理常态化。
其次,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权益、更好服务人民来看,加强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也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维护人民权益,为人民谋福祉、谋发展。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价值取向就在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由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经济和文化事业。党的领导作用就在于使上述要求得以顺利和充分实现,而法治则是实现上述要求的重器和保障,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分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已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再次,从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性、协同性、艰巨性来看,党的领导加强法治也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五位一体,法治建设既有赖于经济社会发展,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赖于法治的引导和推动,是相互依存和促进的。再就依法治国来说,其本身也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在总体布置上,要求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具体实施中,既要重视发挥有关各方的职能作用,又要消除和解决各种思想上的阻力,体制上的障碍,利益上的调整。这都充分表明,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统一部署、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共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努力奋斗。
三是歪曲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鼓吹司法独立。这实际上就是按照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宣扬司法独立的观点。有人在论述司法改革的专文中,竭力主张司法改革应向世界主流看齐,说什么:“既然我们把它叫作司法改革”,就应当符合改革的真意,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和世界的主流保持一致,否则,虽然名为改革,实为倒退。换言之,就是要把西方的司法模式照搬过来,实行在所谓三权分立之下的司法独立。而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倒退。文中还耸人听闻地说:“强调司法独立,实际上是要加强法治;而强调司法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恢复人治”。在其它一些鼓吹司法独立的言论中,也十分明确地说明其理论依据就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这些论调,都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相抵触的,背道而驰的。《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注意“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热衷于所谓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既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有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然不是走正道而是走邪道,把它美其名曰改革,明显是对社会主义改革的曲解。其实,无非是想以司法改革之名,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之实。还有一种论调也很值得注意,那就是所谓司法中立论,强调首先是司法政治中立,法院、法官政治中立。具体到司法人员,要求“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这是推进司法政治中立的基础性政治保障”。这实际上在说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党性是与司法公正不相容的。概括上述论调,很明显是把党的领导与党性原则同司法公正对立起来,以维护司法公正之名,行否定党的领导之实。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司法公正的刚性要求,司法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的逐步提升,是在党的领导和各方面的监督下,在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的。我们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八条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就有“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党对司法工作包括整个法治建设的领导,一再强调要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不是去具体干预办案工作,而主要是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发挥应有作用。《决定》还特别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这充分说明党组织不是司法不公的制造者,而是司法公正的保证者。致于就党员司法干部个人来说,党要求他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法治理论,按照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工作,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廉洁高效,这对保证司法公正是完全必要的,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个人的党性修养,首先强调的是服务人员,公正无私,实事求是,这对落实司法公正也是重要的保证和必要的条件。有些人把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看作是司法改革的阻力,是司法公正的障碍,只有摆脱这一切,才能实现所谓司法公正。不知他们所主张的司法改革是改向何方,他们所要的司法独立将会带来什么结果?只有坚决抵制这种错误论调,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司法改革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稳步推进,真正的司法公正才能实现。
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讲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强调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这就是提示我们,在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务必认真钻研文件,吃透精神,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定力,注意澄清、纠正各种削弱和动摇党的领导的错误言行,坚决抵制那种力图否定和摆脱党的领导的错误思潮,排除各种干扰,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把法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作者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