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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行贿心理

策划:韩建平 统筹:李小平 执行:韩建平 薛万博 邢 丹

2014年09月16日15: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策划导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呈现雷霆万钧之势的反腐败力度,大大出乎多数国人的意料,也令国际舆论为之惊叹。随着一个个“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人们不仅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壮士断腕般的决心和意志,也更深切地意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

综观新形势下的腐败案件,贿赂犯罪是发生率最高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成为最具危害性的一颗社会毒瘤。因此,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打击贿赂犯罪一直是惩治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点工作。然而,由于诸多复杂因素,近些年贿赂犯罪的实际发生率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人们对于行贿行为早已司空见惯甚至视为理所当然。

行贿与受贿,是贿赂犯罪的一对孪生兄弟。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惩治贿赂犯罪“重受贿、轻行贿”的现实选择,公众对于一般行贿行为宽容、理解甚至认同的社会心理,都在客观上纵容乃至助推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进一步恶化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据2012年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2》调查问卷显示,公众在有病就医、子女入学、就业求职、工作调动、谋求升职、官司诉讼等诸多方面遇到问题时,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倾向于请托送礼。

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向有关公职人员请托送礼,无疑属于行贿行为。尽管行贿行为未必都能构成行贿犯罪,却是行贿犯罪的前提和序幕,对公职人员的腐蚀、对社会风气的污染、对公平正义的破坏、对“潜规则”的横行,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即将于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为会议主题。那么,“全面推进”意味着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时代要求下,为杜绝行贿“轻责化”现象,去年以来,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多次申明:查处行贿不法行为将成为现阶段反腐工作的重点。显而易见,在惩治贿赂犯罪上加大“两头堵”的力度,其意义在于,不仅要让公职人员不敢受贿、不想受贿、不能受贿,也要让社会公众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进而形成“全民守法”的健康社会秩序。

任何有意的行为都是行为人心理外化的结果,一定的行为表现都会经过一个预先的心理活动过程。

行贿心理举要

□ 薛万博

从道德评价角度来讲,行贿可能是近些年人们最为常见却又很少谴责的一种不法行为。而当行贿作为一种人所共知、心照不宣、习以为常的“潜规则”被遵从,社会成员便会对腐败文化的腐蚀丧失警惕,甚至主动加入到行贿者的队伍当中。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任何有意的行为都是行为人心理外化的结果,一定的行为表现都会经过一个预先的心理活动过程。从行贿者的角度分析,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心理特征。

趋利心理 。对于许多行贿者来说,其行贿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逐利”。诸多案例表明,存有趋利心理的行贿者,往往是“主动出击”、刻意而为。一个人称“行贿大手笔”的私企老板酒后吐真言:“尽管我每次送出去的红包都在10万元以上,但得到的回报远比我投入的本钱多得多。盯住那个可能帮你成功的实权派,跟他拉近感情距离,舍得在他身上花钱,花得让他感动、心动,最后他就会为你行动。花钱铺路,这就是我成功的一个秘诀。”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发后,一个叫丁书苗的女人进入公众视野。据报道,从山西农村走出来的丁书苗, 2006年在北京成立博宥公司时,注册资金仅为3000万元,而至2010年9月,企业资产已达45亿元。丁书苗在法庭上承认,为增进感情拿到大项目,她向刘志军累计行贿4900余万元,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累计行贿4000余万元。

屈从心理。有些人在主观上并非愿意行贿,但为了达成个人的心愿,又不得不如此。2014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由冯巩等人表演的小品《我就这么个人》,讲述了一个实用主义者为了办成事而前去行贿的故事。行贿者在听到行贿对象卸任、被返聘、拒绝返聘、不得已接受返聘的讯息过程中,不断变换着态度。文艺批评家叶匡政认为,这部小品真实地表现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行贿心理。

很多时候,一些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深谙当今社会的复杂性,为了能得到按政策、按制度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合理合法的利益去行贿。这些人对行贿行为有抵触情绪,对腐败现实也心存不满,但在“潜规则”盛行的情况下,因担心不遵从“潜规则”而遭遇不公,只好被动行贿。即便是在实施行贿行为之后,也有自责、委屈、无奈、抱怨等心理出现,而且对受贿者存有怨恨、蔑视心理,有时还会反悔,举报受贿人。

插队心理。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权力规范与监督方面的制度漏洞,导致一些部门、一些官员手中的权力过于集中,一方面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另一方面给行贿者牟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研究者认为,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的、潜在的受益者来说,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利益”。而这些“不确定利益”,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人来说事关重大。在诸多竞争者中,由于正常排队位置靠后的不一定有机会,于是,常常出现通过关系走捷径、利用行贿“插队”的人。他们认为,这种谁都可能得到的“不确定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得到得更快、更多;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得慢、得到得少。于是,为了获得政策倾斜、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商业机会、升迁机会等等,就要想办法排到别的竞争者前面去,不能丧失机遇,而“插队”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行贿。

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实验表明,在对世俗的态度上,只有很少的人按照自己的主见保持了独立性,从众心理是大部分个体普遍具有的心理现象。

网上曾盛传这样一个段子:某机关的一个处长由于实权在握,经常能收到别人送来的土特产品、名烟名酒、礼券“红包”等等。而为了学体操的女儿能被推送进省队,处长逢年过节都要选择一些上档次的礼物转手送给体校教练;这个教练因为父亲身体不好,需要经常住医院,也要不时地拎着像样的礼品去拜访主治医生;而主治医生由于儿子即将大学毕业,需要在政府某部门当“一把手”的同学帮忙,在频频请客做感情铺垫的同时,也要带些贵重礼品相赠;这个当“一把手”的部门领导为了转到一个更有实权的岗位,又要给在用人上说了算的上司“进贡”……办事过程中你打点我、我打点你,如同一场接龙式行贿游戏,而当事者无不认为理所当然,一个共同的理由是“现在这风气,办事就得这样”。

交易心理。一些行贿者对受贿者尽管表面毕恭毕敬,但内心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行贿与受贿是一场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事后两不相欠。虽然行贿者通过对方的权力获得了好处,但认为“那是我拿钱换来的”。

《半月谈》曾报道,一个记者在采访一个包工头时,问他为什么经常给某些官员送钱,包工头回答:“我在向他们塞钞票的时候,绝对是将他们当作一条可以派上用场的狗来看的,否则,我自己的心理就没有办法平衡。凭什么我给他们塞钱,还要赔笑脸?那可是我的血汗钱呀!这话说得可能是难听了一点,但绝对是我的真心话。”

侥幸心理。一些人明知想办的事与法律、制度规定相悖,要办成风险挺大,仍要通过各种关系找熟人,给关键人物“打点”。虽然明知严重的行贿行为属于犯罪,但大多数行贿者认为,只要风险小获益大,就值得冒险。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的法律责任追究通常相对较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理,致使相当一些行贿者认为,“那么多人都行贿了,法不责众”;就算运气不好被追究,只要主动交代、提供线索,一般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比如,曾担任甘肃省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的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其受贿案同案牵涉129名同僚和下属,几乎完全覆盖了该县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政机关,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而任增禄落马后,129名行贿官员中仅有4名被治罪。

投机心理。一些行贿者为了达到接近掌权者的目的,往往对行贿对象悉心研究,投其所好、送其所要。一个行贿者是这样谈他“搞定”官员的“心得”的:只要是人,就有人性弱点,就有喜怒哀乐,只要投其所好,没有摆不平的。要么他爱财,要么他贪色,要么他还想继续升官,要么他怕老婆,要么他家中有病人,要么他的孩子不成器……如果所有这些他都不必面对,他还有上级、同僚、同学、战友、朋友的面子、关系需要照顾。拉住他周围的这些人,也能让他就范。实在不行,还可以来硬的——把他的上级拉下水,把他必须打交道的部门拉下水,让他们制约他、说服他……”

人们之所以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贿行为不被严惩”。

行贿行为何以得到“普遍默认”?

□ 邢 丹

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石在中国商界可谓大名鼎鼎,也被许多业界人士视为“不可思议的奇葩”。对此,王石曾感叹:“‘不行贿’作为一种行为底线,我踏踏实实做到了,在这个企业家奉红顶商人胡雪岩为偶像的时代里,我因此成为另类。选择这个标签,我于心无愧,甚至可以自满。但是,‘不行贿’本来不过是一件我可以做到的、最起码的事情,却成为我的标志符号,这也多多少少让我觉得荒诞。”

南开大学法学院所做的一项题为“您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吗”的调查,得到93.7%受访者的肯定答复;另一份调查数据显示,九成被调查者认为,在家人患重病需要手术或住院时,应该给医生送“红包”,因为“不送‘红包’心里不踏实”。

公众对行贿行为的“普遍默认”,折射出一种灰暗、病态的社会心理,而这种社会心理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已构成巨大障碍。正如王石所疑惑的那样:“为什么人们会认可行贿,觉得这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而对不行贿却持深深的怀疑态度?”

市场运作中“潜规则”大行其道

“假如您是一个商人,与客户的采购主管谈生意,对方说可以与您成交,并在采购价格上给予照顾,但暗示您给他好处,您会答应吗?”

“如果您在做生意时,执法人员发现您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处以巨额罚款。而在谈话中您了解到,只要请执法人员吃喝玩乐一次,花不了多少钱就能了事,您会宴请执法人员吗?”

这是由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和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共同组织的一项问卷调查所涉及的两个问题,其调查结果发人深省——对于前一个问题,94.39%的受访者表示“会答应”,因为“做成生意要紧”;只有5.61%的受访者表示“不会答应”。对于后一个问题,90.65%的受访者表示“会宴请”;只有9.35%的受访者表示“宁愿遭受处罚,也不助长腐败”。

“商业贿赂已经被许多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并被市场参与者作为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这份调查问卷的主要设计者、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程宝库认为,这些数据表明,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市场通行的“潜规则”。

一位颇有“门道”的商界人士坦言:“我是贿赂的受益者。其实,现在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贿为耻,而是以能找到‘关系’、办成事、赚到钱为荣。”

有研究者指出,当前,我国市场化运行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大量社会资源仍在通过行政权力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以行贿手段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近些年,行贿行为已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大面积渗透,特别是在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实权部门,呈明显的高发态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用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到10倍于投入的回报。行贿成本所对应的巨大收益,会较大程度地刺激、鼓励行贿者铤而走险。任建明认为,人们之所以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贿行为不被严惩”。

司法实践中“行贿轻责”现象普遍

有一组数据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任建明的观点。

4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一组数据: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而2012年这一占比仅为14.1%。

行贿、受贿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贿赂犯罪定然“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么,为何行贿者大多逃出法网、有惊无险?不少法学专家的一个共同观点是,行贿犯罪案件查办率偏低,与查办案件时所面临的现实困扰和矛盾相关。

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不正当利益”和“财物”的规定,影响到罪名的裁判。

“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定难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行贿人逃避法律惩处的一道“挡箭牌”。譬如,在项目招标、干部提拔等类似过程中,资质、能力等方面符合竞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如果通过行贿获取了项目或职位,其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在识别上莫衷一是,实践中也无所适从。

同时,该条款并没有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认定范围。这就意味着,如果行贿的不是实体形态的金钱、物品,而是安排出国旅游、解决亲友工作、提供色情服务、提供重要信息等非财产性利益,也能逃脱“行贿罪”的惩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贪腐案件,许多行贿人是立足于“长线投资”的,在向手握实权的公职人员行贿时,他们往往不马上提出利益诉求。这种情况是否应定性为“行贿罪”也存在争议。

除了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缺陷,行贿者“污点证人”的身份也起到了一定的“挡罪”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分析,贿赂犯罪过程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的,双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又非常隐蔽,如果行贿者矢口否认,侦办难度可想而知。“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都是从行贿人入手突破的。既然行贿人配合了办案机关,那么,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也就理所当然了。”

“仅从立法来看,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就有四个方面的‘不对等’。”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第一个不对等是行贿罪的起刑金额远大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在定罪数额标准起点上,个人受贿在5000元或者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而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第二个不对等是一个受贿人可以有很多行贿人,贿金被“摊薄”之后,也许就够不上行贿罪了。第三个不对等是法律规定被“索贿”的行贿人,如果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算行贿。第四个不对等是如果行贿者能主动揭发犯罪,还能获得宽大处理。

据洪道德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如果将公众对行贿行为的“普遍默认”简单归咎于立法与执行,显然有失偏颇。事实上,人们对行贿行为的宽容态度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2011年年底,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朱思宜因向31名当地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累计超过1600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并罚,判处朱思宜有期徒刑16年。朱思宜认为量刑过重,二审过程中,以“不行贿受刁难”“属于单位行贿”“属于人情来往”为由为自己开脱,请求改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几乎是同一时间,在北京,44岁的药商王尊合因向多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单位相关负责人行贿,总数达307万余元,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也是高于获刑的受贿者。

这两起案件引起网民的热议。一些网友对获刑的两个行贿者流露出“同情”态度,认为受贿者才应该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面,因为受贿者掌握着公共权力,在资源调度和利益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显然,相对于对受贿官员的切齿痛恨,公众对处于“同一腐败链条上”的行贿人的心理,要“复杂”得多、“暧昧”得多。有观察人士指出,在“仇官”心理的影响下,每当有贿赂犯罪案件曝光后,人们往往关注受贿者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太关注。许多人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往往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属于“弱者”,因而忽视了行贿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民间对行贿行为的暧昧态度,与一些地方大张旗鼓的公款行贿有着直接关系。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在任期间,一次在谈到对预算资金的审计监督问题时表示:“现在,各省市区、地级市甚至县都在北京设立办事处,有的驻京办目的就是跑‘部’‘钱’进。”他把“跑”字幽默地做了形象“解读”:“跑是一个足字旁,后面还有一个包——要带包去跑。”其中的含义不言而喻。

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近年来的贿赂犯罪案件中,“公贿”案件不仅所占比例大,且呈上升趋势。

行贿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应对被收买方和收买方,同等地或对后者处以比前者更严厉的刑罚。

—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

如何给行贿行为 “灭火”?

□ 刘景珍 韩建平

在反腐败问题上,有一个观点在官方、学界乃至民间正逐渐达成共识:如果行贿成为被默许、不被严惩的行为,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中广泛蔓延,导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够、不应该通过金钱获取的东西,渐渐变成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甚至变成必须用金钱来“购买”。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腐败现象蔓延下去。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近两年对各级腐败官员、各种腐败现象毫不留情的铁腕整治,已向世人证明了这一点。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并正在形成一种新常态。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都是新阶段反腐败工作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所在。透过近一阶段的时事动向、政策走势以及专家学者的各方观点,就遏制行贿现象的基本路径,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大致的轮廓。

从严煞风整纪:迫使官员不敢伸手

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带头落实八项规定以来,官场风气出现许多令人欣喜的新气象,一个有目共睹的变化是年节送礼收礼的歪风大为收敛。

有学者指出,近些年许多行贿行为都是以年节送礼的面目堂而皇之地出现的。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办贿赂案件的情况看,一个最具共性的现象是,绝大多数受贿人都在强调所收钱财是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可见,年节送礼已成为行贿人的一个最常见借口。

近两年,在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政令要求下,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狠刹公款送礼的举措密集出台,而且“逢节必令”、有报必查。8月1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公款送月饼等“四风”问题举报窗,同时宣布,将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务实态度,让那些心存送礼之念的人望而却步,也让某些曾经以收礼为家常便饭的官员不敢再伸手。

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七次会议,并在会上做了反腐败形势工作报告。在谈到如何通过反腐败使党员干部不敢、不能、不想贪腐的问题时,他说:“反腐中的‘不敢’是治标,‘不能、不想’是治本,我们要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八项规定的成功与否,已经变成一场输不起的战斗。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敢’这条已经初见成效。这次我到政协来,就是想给大家出个题目,让大家帮我一起研究一下怎么做到‘不能’?从‘不敢’阶段向‘不能’阶段迈进。”

扎紧制度笼子:打压行贿受贿空间

据公开资料显示:1978年至2011年,在受到刑事处罚的82名省部级官员中,有76人的主要罪名是受贿罪,比例高达92.7%。深圳大学政治学教授张涛经过梳理、统计,将受贿高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归结为43项。其中,涉及政治领域的有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而从数量上看,涉及经济领域的权钱交易更为严重。

“从历史上看,不管在哪一个国家,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权力不受约束,形成了某种寻租的环境。众多事实表明,贪腐横行,只能用现行体制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机会来解释。”8月11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只要权力能够‘驾驭’市场和干预市场,存在广大的寻租环境,就一定会有腐败猖獗的后果。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就在于全面深化改革,使权力不能任意插手资源配置;同时加强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说到底,只有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全面改革,铲除产生腐败的制度基础,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应当削减、下放、转移部分行政审批权,减少权力的集中度。权力集中越少,寻租空间越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政府需要通过规范行政审批权和公共政策制定权,来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填补“制度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从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的重点、力度以及趋势上看,随着强化简政放权、设置“权力清单”、力推政务公开等改革不断深化,权力寻租的空间必将日渐萎缩。

完善“科学立法”:惩治行贿不留死角

实践证明,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诸多举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抑制行贿心理,法治化路径同样不可或缺。

依法反腐,需要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支撑。近年来,针对“预防与惩治行贿犯罪”,法学界人士提出了诸多建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李辰, 在其2013年4月出版的《行贿犯罪研究》一书中提出,应对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不当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扩大“财物”的界定范围。

李辰在书中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行为已经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灵活化等趋势,扩大行贿定罪范围已是大势所趋,比如非财物性贿赂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的行贿范围已明确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而不局限于“财物”。

“应该加大对行贿者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以采取两至三倍的经济处罚来遏制行贿人的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和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现行刑法中对于行贿这种贪利型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是不完善的。增设罚金刑,能够弥补行贿罪刑罚较轻、又难以进行财产追究的现状。

任建明还提出:“我国法律中按照行贿数额来量刑是不合理的,而应以贿赂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害来衡量。”他举例说,在湖南凤凰桥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有多少,但该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桥毁人亡,行贿人也应该对此事件负责。此外,任建明建议,执法机关应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予以重视,并且修改相关法律,将两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统一,即贿赂双方应该处以同刑。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很多情况下,行贿者的犯罪动机是想获得比其他人更加有力的竞争机会。针对行贿人的这一心理,可以考虑增设“排除资格刑”。比如,完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深化实施“行贿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企业、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在一些公共项目中排除其参与资格。

可以断言,在“科学立法”的时代要求下,法律的笼子必将越来越严密。

调整反腐策略:重惩行贿“零度容忍”

有评论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反腐败将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就贿赂犯罪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严惩受贿者,也要重惩行贿者。因为从因果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组对偶犯罪中,打击受贿而宽宥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其实,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信号已经频频释放。

2013年4月,时任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的徐进辉在《检察日报》刊文,主张严惩行贿者。文章指出:“行贿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应对被收买方和收买方,同等地或对后者处以比前者更严厉的刑罚。”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今年5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2014年下半年,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工作力度。

随着国家层面反腐败战略的调整,各地打击行贿犯罪的“新态势”正在形成。

今年7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通报显示: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与去年同比上升37.6%。

今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案件首次超过受贿案件总数。今年8月,广东省委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整改情况的通报中,公布了对茂名市涉嫌行贿买官的159人的组织处理结果:降职8人,免职63人,调整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诫勉谈话16人。诸多案情细节同时得以披露。

今年8月1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新疆阿克苏地委委员蒙志鹏被开除党籍。与以往通报的案件不同,蒙志鹏的“严重违纪问题”是“向有关人员行贿”。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迅速行动,启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专项活动”。陕西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贺佑荣直言: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是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采取的措施,是反贪部门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5月16日,《人民日报》刊发的一篇题为《行贿“零容忍”,制度更过硬》的评论认为:“受贿落马,行贿漏网,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各项制度制定了,就应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摆设。反腐败斗争要不断走向深入,需要发挥现有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无疑是重要一环。”

涵养政治生态:让行贿者变成“过街老鼠”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里克?菲利认为:“犯罪的自然根源不仅存在于个人有机体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自然和社会环境中。”

基于行贿心理滋生的社会土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和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呼吁:“要破除行贿无罪或者罪轻的错误观念,加大行贿犯罪及其危害的宣传,让公众尤其是执法人员正确认识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营造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

“当前,国家应在逐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通过对行贿案件的严肃查处和曝光,对国民进行警示教育,让行贿者和贪官一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今年4月,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通过《中国青年报》刊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一个弊绝风清的社会,当由清廉的政府、清正的干部和“以廉为荣、以腐为耻”的社会氛围共同构建。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不少人抨击起政府官员的腐败来振振有词、义愤填膺,一旦碰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就钻山打洞,不择手段。在他们眼里,腐败就像臭豆腐,在别人嘴里固然臭不可闻,一旦塞进自己口里,顿觉香气扑鼻。” 陆群介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反腐机构——廉政公署,就设有专门的“社区关系处”,负责市民的廉洁教育。他建议,国家应当深入推进社会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

有学者指出,深入推进社会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预防行贿的网络,广泛进行廉政教育。比如通过法制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与时俱进的方式方法宣传国家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决心以及相关动态,积极营造反对行贿的社会舆论环境。

同时,众多研究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既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加强媒体的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行贿犯罪行为等。媒体对贿赂犯罪及时揭露,可以敦促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行贿犯罪;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举报行贿,将行贿现象推向“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两者都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新加坡:人们为何不想、不能、不敢行贿?

□ 吕元礼

乔?斯塔威尔在《亚洲教父》一书中说:汉语“关系”一词,意味着“联系”或“交往”。在亚洲,这一词语被大量用来简称与有权的且能给工作带来方便的个人的联系。“关系”有行贿受贿的含义——只要找到合适的人,买通他以后,就万事大吉了。

那么,新加坡作为一个华人占大多数的国家,为什么能够有效遏制行贿?老百姓为什么“不想行贿、不能行贿、不敢行贿”?严刑峻法,铁腕护廉,对行贿实行“零容忍”,是其精髓。

1960年,新加坡修订《防止贪污法》,并扩大“贿赂”定义。根据法律规定,“贿赂”不仅包括看得见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见的有价值的职务等。具体包括:(1)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劳、佣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任何一种财产利益,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2)任何职务、雇佣或契约。(3)任何贷款、债务或其他任何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偿付、免除或清偿。(4)任何其他服务、赠与或利益,如保证免受惩处、免因拘捕而失去资格、免受行政或刑事追诉,以及行政或延期行使任何权利或公务上的职责。(5)对以上四项各款所指贿赂的要求、期约和收受。

再者,新加坡的法律对于“贿金”未作最低金额的说明。因此,即使行贿最少金额的“贿金”,都可以作为行贿受到惩处。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加坡,“意图行贿”同样会受到惩处。新加坡法律规定:不管行贿性报酬给予或未曾给予,接受或未曾接受,只要“同意给予”或“同意接受”,均被视为犯罪;不管贿赂性报酬的接受者已经行动或未曾行动,或“无意这样做”,均被视为犯罪。

根据新加坡法律,对行贿的最高惩罚是10万新元,或坐牢5年,或两者并施。客观来说,其严厉程度不及在公共场所涂鸦被判鞭刑、贩毒被判绞刑。但是,新加坡对于贪腐惩罚的严厉,并不表现在重罪重罚,而是表现在轻罪重罚,即对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从而避免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恶果。多年来,新加坡的诸多司法实践也验证了其对行贿行为的“轻罪重罚”原则。

2007年10月31日傍晚,新加坡交警白文祥正在巡逻。此时,他发现一辆白色汽车逆向行驶500米,并驶入加油站。交警跟进加油站后示意司机下车,告诉他“犯了危险驾驶罪”。这个司机是马来西亚商人林德春。林德春承认危险驾驶,并解释他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交通阻塞,以便尽快赶回马来西亚。他向交警求情——不要给他太重的罚单。

随后,警察将林德春带回警局。在谈话过程中,林德春对白文祥说:“你应该放过我,我们可以成为朋友。下次你到马来西亚,我会照顾你,还有好处。”对此,白文祥说,接受贿赂放他一马是犯法的。林德春见碰了壁,便回答了一句“OK”,就没有再与警员纠缠下去。或许,案件至此就该结束。

可是,因为“我会照顾你、还有好处”等几句话,警员白文祥投诉林德春企图贿赂。

2008年7月,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以“意图贿赂交警”的罪名将林德春告上法庭。法庭以“企图贿赂”的罪名,判处罚款1.5万新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控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并不满意,决定上诉,并且提出林德春应该被判坐牢。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新加坡高庭法官强调,法庭严厉和坚定对待行贿罪行,即使是企图贿赂也不能容忍,唯有这样,才能维护和保持警察的诚信。公众有权知道法庭对行贿罪行的明确和不含糊的判罚标准。任何企图行贿警察或左右警员执法的行为,一定要判坐牢。案件当中如果贿赂成功,双方都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最终,林德春被判“坐牢六周”。

目前,由于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对行贿坚持“零容忍”,新加坡已经形成了“拒绝行贿、廉洁自律”的社会共识——公众自然也就“不想行贿、不能行贿、不敢行贿”了!

(作者为深圳大学新加坡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教授)

(黑龙江《党的生活》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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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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