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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来信:“受追究”不宜成扣分理由

2014年07月08日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同志:

近日和一位基层纪委的同志谈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他埋怨:“上级规定,所辖区域出现一例党员干部违纪被追究的情况,就要扣3分。查处出干部违纪要扣分,假如我们不查办案件、不追究违纪干部,反而不扣分,那不如少操心,还可以多拿考核分。”

以上地方的考核做法出发点是好的,是希望各单位部门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现“人人遵纪守法,人人清正廉洁”的良好政治生态。但笔者认为,这种把党员干部被所辖区域内纪检机关追究的数量作为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扣分理由的做法值得商榷。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在加强教育,关键得靠“铁腕”查处。腐败问题可怕,但更为可怕是对腐败问题不闻不问,不愿管、不敢碰,从这个角度来看,简单将“受追究”的干部数量作为扣分理由并不适宜,对那些敢于正视问题存在,对违纪违法问题出现一例从严查办一例的地方和单位,更应予以鼓励。(云南昆明 李炳孝)

预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如何落实?欢迎踊跃投稿。来稿提倡“小切口”。电子信箱:rmrbdylx@126.com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08日 17 版)

(责编:乔业琼、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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