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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聚焦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①)

不追责,责任制就没威力

记者  姜  洁

2014年01月21日07:2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安徽淮北职工观看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资料图片

【编者的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如何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怎样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这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今天起,《党建周刊》推出“聚焦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系列述评,敬请关注。

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名副其实

党委负主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前不久,湖南省委通报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数、范围、金额惊人,而此前落马的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失职渎职,对本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已经被中纪委立案调查。

这是到目前为止,媒体公开的为数不多的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因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而直接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尽管案发时,童名谦已经转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但这并不影响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这起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坚定决心。

事实上,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并在201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中专门用一章的篇幅阐述“责任追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以及追究的方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为什么在现实中却很少听说过哪个党委或党委书记被追究责任呢?

中央纪委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尽管《规定》辟专门章节对“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不同情形下,应当追究到哪一个级别的领导、负多大的责任、进行怎样的处分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更为关键的因素是,《规定》颁发后,几乎没有哪个党政“一把手”愿意主动站出来对班子中出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表态担责的,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在现实中难以落实。

“责任制首先要有责任意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这些年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习惯于只栽花不摘刺,只扮红脸不愿扮黑脸,总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得罪人的事,能不干就不干,能避开就别沾上,责任意识的淡漠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同虚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守土有责是前提。具体来说,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班子“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旦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失职等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决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

纪委担负的监督职责有待加强

纪委负监督责任,决不能敷衍塞责、不抓不管

近两年来,山东省潍坊市共对35名领导干部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其中处级干部8名,科级干部27名。而这一“战果”的取得,得益于潍坊市纪委制定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方式。这个《办法》规定,对违反或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情况较轻的,对领导班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情况较重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就要求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的探索,有的地方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引入第三方调查机制;还有的地方将考核成绩纳入“一票否决”范畴,一旦党政班子出现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就取消该单位评优评先的资格。

“但总的来看,目前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担负的监督职责还有待加强。”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分析,虽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了很多年,但实践中不少地方在考核时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廉政建设的现象,考核指标主要是GDP、招商引资等经济方面的数据,党风廉政方面的考核指标所占的权重很小,有时候客观上成了一种点缀,更谈不上因此去追究责任、影响某个干部的晋升了。

高新民分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纪律检查体制进行改革,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将进一步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对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将起到推动作用。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进行纪检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纪委监督职责,给纪检部门加责任压担子,决不是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更不是弱化同级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只有这两个责任都发挥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有了坚实的基础。”辛鸣认为。

不追责,责任制就成了一句空话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就在于追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就在于追究。没有追究,责任制就成了一句空话。”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指出,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责任追究到位,体现了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权责对等思想,“如果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都会出现滥用权力的倾向。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树立干部的责任意识。责任追究制度能使干部清醒地意识到权力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把权力当成资产、当成可以随意支配的东西。”

他同时也指出,要使得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切实可行,有关部门必须对不同情形下应当追究责任的大小进行合理界定。“比如,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他认为,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

“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多曝光一些像童名谦这样的典型案例。”高新民分析,“必须要有领导能带头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出来担负责任。”她认为,如果所有的干部都在出现政治责任时不敢有所担当、推诿塞责,那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最终会沦为一纸空文。

辛鸣强调,对于各自的责任,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 不能等以后发生问题了找借口说自己当时不知道,立字为证,以利追责。这是强化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敢于担当、落实责任的有效举措。由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在具体责任行为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的担当。出了问题,还有倒查机制,还要被追究。这就意味着承诺和责任,既是压力,更是动力。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21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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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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