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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反腐的思考

张大共

2014年01月16日08: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在中央巡视组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极为严峻复杂。”中央领导对反腐败形势做出“极为严峻复杂”的研判,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深化反腐败的必由之路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党反对腐败有过四种方式:一是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这种反腐败方式背后的哲学理念是“速胜论”,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这是不现实的。腐败是个慢性病,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二是权力反腐,即一种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者权力意志推动的反腐败方式。优点在于较为便捷高效,但容易因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者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三是制度反腐,即通过健全从政行为规范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但这些党纪政纪大多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四是法治反腐,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正、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 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有更高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

现阶段,我国法治反腐已具备良好条件和现实基础。一是全党的共识。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略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都说明,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最近一些高官腐败案件的公开审理,再次表明我们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法制条件的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越来越多的法律被用来约束政府和管理者,规范权力的运行。

法制日渐完善为法治反腐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人民群众的期盼。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而新兴媒体的兴盛,也为网络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便利,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条件。

核心是以法治权腐败说到底是权力的腐败。与强大的权力相比,我们现有的权力约束机制显得单薄脆弱,“牛栏关猫”,既“笼”不住权力,也容易一触即破。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失去监督和约束,就会走向反面甚至变质。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运用法治方式给权力这只狂躁的“野兽”安上辔头,才能解决核心问题、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当前,以法治权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权力法定。长期以来我国一些部门公权力授予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不尽明晰、自由裁量权大。要遏制腐败必须简政放权、依法确权,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规范权力运行的 机制。对公权力而言,行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须有法律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特别是要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权限,防止侵权、越权和滥权;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二是程序法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基础。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公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过程和步骤,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策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以及有关会议的审议,乃至票决的程序,保证公众参与和领导班子集体的民主参与,防止公权力寻租带来腐败。

三是监督法定。有权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控制人类贪欲,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法律可以对权力加以限制, 并且落实到国家制度设计和公权力配置上, 建立对公权力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监督机制,有效压缩腐败活动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间”。当前,我国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既包括纪检、监察监督的环节,也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环节,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公信度,增强权威性。

四是公开法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政府以老百姓看得懂的形式公开信息,实行“玻璃房”式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贪腐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和土壤。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社会各界呼吁建立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都是利用公开制度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必须在此基础上完善公开制度,提升政务公开的立法层级,实现公权力全过程的公开。

五是问责法定。所谓问责,是指对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要打造真正的官员“问责制”,需要一套科学严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包括“问什么人的责、什么事可以问责、问责的方式有哪些、按什么程序 问责、问责后怎么办”等关键问题,以及对官员复出的时间、程序和事由都要进行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共识达成,工作亟待推进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这条路如何走,其路径如何选择,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厘清。在此过程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是加强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

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权提供反腐败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时,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加之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要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 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 完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目前,有的地方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台了诸如网络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机关效能建设等反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其实际效果及社会反响是好的,应当认真总结这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在法律制度的执行上不搞“下不为例”,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就能起到反腐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自律和控权,做到自己不贪不腐、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执法犯法、不权钱交易……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切实保证行政权依法廉洁高效的行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 用。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 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剥离或者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 避免司法机关自己成为被告, 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四是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国学大师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法治反腐任重道远、十分艰巨,但只要全党全社会坚定信心,不断创新思路、跟进举措、完善制度,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以法治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作者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省纪委原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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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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