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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该优先保护哪一个?

2013年04月24日13:3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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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薛万博

□ 嘉 宾:邹元新 王庆森

 

编辑点评: “房多多”频现引人注目,“限查房”严控颇受争议

话题背景:2012年下半年以来,“房多多”被频频曝光,数名贪官被拉下马。于是,不少网民将房产信息查询视为反腐利器。但与此同时,各地频频出台行政法规,出于保护信息化时代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对房产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严禁以姓名为条件查询,只能以明确的坐落地址进行查询。这些被网友称为严控“以人查房”的制度一经出台,便引发公众对于“规定保护了谁”的激烈争议。赞成者认为,房产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允许随意查询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反对者则认为,此类规定消解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客观上起到了庇护贪官的作用。日前,本刊特邀持不同观点的两位嘉宾——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元新律师和时评人王庆森一起讨论这个话题。

正方:严控令意在保护公民隐私安全

反方:严控令涉嫌庇护官员不法财产

主持人: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多地严控‘以人查房’”的相关报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截至2013年2月19日11时,该话题累计有130万名网友参与讨论。对于这一话题,两位嘉宾也有话要说,请赞同严控令一方先阐释自己的观点吧。

邹元新:我赞成严控“以人查房”的做法,因为公民的房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查询。近年来,政府有关方面在不断规范房产信息查询的相关条件。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信息查询范围缩小,规定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依据《物权法》相关原则提出明确要求,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目前,一些省区市出台的严控“以人查房”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现有规范的细化。事实上,这类旨在保护公民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比如,针对个人公积金账户、养老金账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的保护规定,只有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及个人设置的密码才能完成查询。同样,目前全国正在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强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征信机构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王庆森:严控“以人查房”的规定,看似是对现行查询方式的一次正常规范,但许多民众对此并不理解。2月19日,人民网推出一个主题为“多地出台规定严控‘以人查房’,你怎么看”的网络调查,当天就有9326人参与调查,其中58.8%的网友认为,新规涉嫌袒护不法财产,不利于“房产反腐”。2012年以来,层出不穷的“房多多”几乎因网友的爆料“一抓一个准儿”:被称为“房叔”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蔡彬,被曝拥有二十多套房产,经纪检部门确认,“房叔”实际拥有22套房产,目前已被“双规”;被称为“房姐”的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龚爱爱被曝在京有二十多套房产,据警方调查,龚爱爱有四个户口,在京拥有41套房产。目前,“房姐”已被警方刑拘……人们发现,房产信息或许可以成为反腐败的一个突破口。而就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有关部门紧急规范房产查询,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在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为名而行“维稳”之实,在客观上“庇护”了贪腐官员。

邹元新:这种看法未免过于主观。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长时间的调研和充分的论证。由于严控“以人查房”与“查房反腐”碰巧遇到了一起,一些人就产生了情绪化的想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再者说,个人房产信息被外人随意查询,会给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伤害。比如,被曝“退休领导”、“坐拥24套房产”的广州“房婶”李芸卿,实际是一名退休技术人员。据官方查证,李芸卿及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共有16套而非24套,而且李芸卿的购房资金来源清晰,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尽管后来事实得到澄清,但她的隐私权、名誉权已经被严重侵犯。

王庆森:近段时间曝光的“房多多”事件中,的确发生过误伤“房婶”的情况,但不能因此否定“以房反腐”的作用。过去,“草根反腐”往往从高档香烟、手表、皮带以及不雅视频等线索入手,被扳倒的官员具有偶发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公众苦于监督没有抓手,所以才对“以人查房”的反腐期许越来越大。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那些只有一两套合法房产的人,谁会担心自己的房产信息被曝光?哪怕是拥有多套房产的人,只要所得合法,房产信息又有什么不可见人的呢?

邹元新:我们不能用“身正不怕影子斜”这类观点来做简单的道德判断。据我所知,各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范围虽然有所不同,但“以人查房”一般都受到严格控制。即便在实行“个人房产信息公开”的美国,也有少数州不允许随意查询公民名下的房产,只允许在政府或者房地产网站上根据房产的具体地址来查询房主、纳税、交易历史等信息。

王庆森:公众围观官员房产信息,并非缘于窥测官员隐私的癖好,而是基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对社会公平的维护。现在,有的地方还没有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却已把房产信息的查询装进了法律的笼子,让坐拥大量不法房产的官员如释重负。这就难怪公众发出各种质疑了。从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来讲,保护公民隐私的确必要,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更是当务之急。

正方:官员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反方:官员隐私权理应适当受限制

主持人:当房产信息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房产信息的查询就变得格外敏感。事实上,关于严控“以人查房”的争议反映了两个不兼容目标的矛盾:官员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之间的对立。这两者该如何平衡?

邹元新:反腐败固然重要,但必须依法、有序地进行。即便是官员,他的隐私权也应该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不想公开的收入、房产信息,甚至是配偶姓名,都算是隐私。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提出,房产信息是个人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任由他人对此随便查询,否则社会秩序将会失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也曾撰文指出,“以人查房”只是短期内的暂时性有效措施,反腐不能依靠一个或几个事件,而应依靠官方的制度化反腐。不应该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而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实施监督。

王庆森:在我看来,官员作为一个特殊身份的群体,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他们的行为理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基于这样的原则,官员的隐私应当与一般公众的隐私区别保护。对于普通人的房产信息,如无特殊理由,的确不应当“以人查房”;但如果公民怀疑官员涉嫌腐败,就有权利对官员“以人查房”。

邹元新:有必要澄清一下,我所说的是个人房产信息不能任由他人随便查询,并不意味着他人绝对不可以查询,而是要有条件、有限制地查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公众任意查询官员的房产信息,但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对官员的房产进行核查。2008年出台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房产信息有公民申请公开和司法机关要求公开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律师等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可以查询某些官员的房产信息,这就满足了相关机构调查取证的需要。

王庆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由于房产状况与官员的奉公守法情况密切相关,所以不应当限制公民对官员房产的查询。不是公众非要把反腐放在保护隐私权之前,而是怀疑这道禁令是否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据我所知,不少西方国家有一套完善的官员财产信息披露系统,以及对公民个人隐私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事实证明,如果政府下定决心,公众知情权和保护隐私权是两个可以同时实现的目标。《北京青年报》曾撰文指出,官员财产信息披露系统的存在是公众认可隐私保护政策的前提条件。

正方:遏制腐败不能违背程序正义

反方:反腐当祛除官员房产隐秘性

主持人:邹律师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地位上与普通百姓平等。而王老师则认为,官员的隐私权应让位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事实上,近年来的网络反腐不止一次陷入这样的纠结:公民监督权和官员隐私权,该优先保护哪一个?

邹元新:不必讳言,“以人查房”的确会放大贪腐曝光的几率。但是,这种正义的快感并不能掩饰程序的缺陷,更不应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当你举起正义的旗帜去查询别人的房产信息时,也可能有人跑到房管局去查询你的房产信息。进一步设想,一旦我们认可了“以人查房”,是否也应该实行“以人查钱”——每个人都有权到银行去查询别人的存款?这对反腐同样有利啊!我们必须认识到,好的结果固然重要,但程序正义也很重要,揪出贪官不能以牺牲无辜者的隐私为代价。

王庆森:让反腐实现程序正义当然是众望所归,但也应该看到当前程序正义实现手段匮乏的严酷现实。我注意到这样一份数据:据新华社报道,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有学者提出,以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突破口,在现阶段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以人查房”的做法固然有其缺陷,但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尚未施行的情况下,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在官员财产公示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先将官员的隐私封锁起来的做法显然难以服众。

邹元新:您混淆了“保护个人信息”和“官员财产公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官员财产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但不能因为现在缺乏公开官员财产的相关制度就随意泄露别人的信息。不少人都忽略了这样一个细节,在“房叔”、“房姐”等事件的曝光过程中,房产信息的泄露都没有经过任何审批,属于违规查询。但对此,公众似乎显得“很宽容”。这种情绪性、选择性的误读,暴露出的是“仇官”、“仇富”的焦躁情绪。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加理性,更多地考虑官员财产如何有序公开、户籍政策如何不断完善、购房制度如何继续健全、纪检力度如何切实加强,而不应过度依赖“以人查房”。

王庆森:依靠搜索房产信息的方式反腐败,确实不是治本之策。但问题是,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情况下,如果连“以人查房”的治标之策都禁止,那又何谈“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呢?我期盼全国房地产信息尽快联网,期盼官员的房产信息在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后能够真正公开、全面公开。正如《人民论坛》前不久发表的一篇题为《住房信息公开岂能被少数人误导》的评论所说:“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住房信息,一般民众根本就无法知道与监督,这样住房市场很快就成为少数贪官污吏隐藏赃物最方便的工具。因此,住房信息的公开透明,早就应该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工作,而没有任何理由推迟。”但是,在我的期盼实现之前,我认为,“以人查房”确实不失为有效反腐的一个做法。

主持人:好,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就讨论到这里。从刚才两位老师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一时半会儿还难以弥合。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重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大趋势下,“以人查房”这样的要求在当下中国能够得到部分舆论的响应和支持,原因很深刻。政府有关方面在限制“以人查房”的同时,更应该尽快建立一个保障公民可以有效监督官员的平台。

(黑龙江《党的生活》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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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媚、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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