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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谁来当村官

2013年04月10日09:28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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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之所以持续两千多年经久不衰、农业经济繁荣发展,主要是因为传统的乡村社会一直存在着一个强大的,由土生土长的宗族族长、乡绅和地方社会名流构筑的乡村社会的精英群体。他们构成了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社会力量。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代,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发展中承担着承上启下、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他们实际掌控着乡村社会的治理权,是乡村的精神领袖、社会权威和文化权威,也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的主要依靠力量。

从清末、民国到新中国成立,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随着社会历史的演进在不断变迁。近代以来,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崩瓦解和封建社会的结束,原来的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很多乡村精英离开乡村流向城市,并不再回到乡村。乡村治理精英的不断流失,相伴而来的是乡村治理效能的严重下降,乡村社会的混乱失序,以及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惨淡经营。因此,由乡村精英主导的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的变革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之后,乡村治理精英断裂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改观。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以及接踵而来的工业化、城市化浪潮,更加使得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加剧。城乡在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差别越来越大。乡村的能人更多地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并扎根于城市,从此永远成为城里人。乡村能人也不可阻挡地不断被现代化的城市吸走、抽走,这使得农村社会“能者不治,治者不能”的尴尬局面尤为凸显,使得本已非常脆弱的乡村治理更加失去人力资源的支持。这种状况自然使得乡村治理处于一种散漫、无力状态。有人认为,当前乡村治理人才的缺失、村干部队伍的不稳定现象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少有的。甚至不少人在担忧“21世纪谁来当村官”的问题。

眼下,在很多地方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先富起来的村民干预甚至是主导乡村政治的“富人治村”现象在一定层面上不仅是不可避免,而且呈现出普遍化、弥散化的趋势。乡村中的先富者是乡村的经济精英,是普通村民眼中“有能耐”的成功人士。他们一般个人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相较于其他村民,他们一般也见过大世面、视野开阔、社会关系广泛,而且由于自己的成功经历而在乡村具有更优越的“社会资本”、具有更直观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村干部产生的过程中,村民也希望这些致富能力强的乡村经济精英不仅要“带头致富”还要“带领群众致富”。基层政府也希望通过“富人治村”来解决乡村治理资源匮乏的问题。并且,我国的现行户籍制度决定了,很多背井离乡、在外创业的富人是“离土不离乡”,没有完全脱离乡村生活。因此,不管是从心理还是感情上,他们也很愿意回到户籍所在地的乡村做些事情、发挥自己的影响。

富人通过参与乡村的治理,获得了政治身份、合法进入了乡村的治理过程。富有的村干部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参与各种村务管理逐步累积自己在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威。不可否认,一些富人村支书、富人村主任,自己“贴钱”修路、出资兴办教育、解决用水用电等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带动了乡村社会的发展。有学者把这些参与乡村治理的富人干部称为新时期的“新乡绅”。

然而,我们不能设定每一位乡村富人都是抱着对家乡的深厚感情、以“为家乡无私奉献”的善良动机和“回报父老乡亲”的高度的道德自觉来参与乡村的治理。我们亦不能设定每一位乡村富人把参与乡村治理仅仅以实现自我价值、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为满足。实践证明,很多富人治村的目的是将乡村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一种投资项目,是把乡村的建设当作一项“生意”来经营。毋庸讳言,相当多数富人参政的动机很大程度上还是利用“村干部”的政治身份获取更大的政治社会资本(譬如与县乡领导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以及获得更多的物质性报酬(譬如通过宅基地置换、农田整理之机搞房地产项目,以优惠条件承包乡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滩涂等)。

故此,“富人治村”在缺乏必要制约和监管的条件下,很容易蜕变成少数富人攫取乡村公共资源的一种现实手段。在民主政治层面上,“富人治村”亦使得“有没有经济实力”成为一种参加选举、参与乡村治理的资格条件。而绝大部分的普通村民势必将被排斥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外。由此,经济条件成为划分乡村“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标尺。如此,就形成了这样一种乡村治理的话语逻辑,即只有富人才能当政,穷人是没有资格和条件参政问政的。乡村政治必然呈现出“富人政治”的趋势。这也势必导致基层民主的萎缩,决定了“富人治村”在现代民主语境下的不被认同和不可持续。

那么,乡村治理的精英何处寻找呢?这是我国乡村实现善治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在乡村有影响力、威信度高、能够超出私人利益、致力于乡村发展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目标、热心公益事业的“乡村精英”,才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基本依靠。也只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给予他们合法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资源,他们才能真正扎根于乡村、真正搞好乡村建设。在此意义上,乡村的治理者是实现乡村善治的人员保障,也是推动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内在动力。

各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经验表明,只有确立农村土地产权支配、经营、流转、收益等方面的一系列完备的制度,普通村民通过土地能够合法获得应有的甚至是强大的经济利益,能够通过种地实现衣食无忧、甚至发家致富,才能留住乡村能人,并且吸引城市精英流向乡村社会并给乡村发展带来更多的资本、知识和信息。唯此,才能形成一批热爱乡村和建设乡村的社会精英,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良好氛围。亦然,也只有建立一套针对乡村治权、村务决策、村财管理方面的严格的规范与制度,为普通村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监督手段和途径,才能保证乡村治理者的公正廉洁、保证他们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才能防止乡村治理过程被“异化”为少数人攫取乡村公共资源、贪婪牟取个人私利的便利通道。(封丽霞)

(责编:乔业琼、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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