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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声喧嚣中站稳民意立场

朱博平
2013年02月21日10: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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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本身就应该含有对话、协商、权衡的过程。新形势下的民意冲突,已经不仅仅是“是与非”的较量,而是“是与是”之间的择优、权衡问题

这是一个民意“井喷”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公众越来越习惯于在公共事务中表达各自主张和意见。日前,“史上最严交规”落地不到一周,“闯黄灯罚6分”条款就在民意的众声喧嚣中宣告“暂不处罚”。虽然“暂不处罚”不等于“永不处罚”,但无论如何,向民意低头,及时刹车,体现了权力所有者应有的胸襟和雅量。这种“民意的胜利”,也提醒着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在公共决策的前前后后,民意必须时刻在场,否则,终将要为民意的缺席埋单。

近些年,漠视民意、被民意倒逼着走的苦头,我们吃了不少。比如,一些地区频繁出现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委,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在公共决策中没能充分听取和体现民意。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在决策上长期忽视民意,导致公信力下降——事件发生时,地方政府说一百句话,也敌不过一个小道消息。事实证明,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快速提升,对民意无动于衷、视之为无物的决策方式显然行不通了。

面对从线上到线下风起云涌的民声、民意,网络问政,各种听证、意见征询,民意调查等举措和途径纷纷出现,应该说,这些做法对听取民意、掌握民情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也容易走向问题的另一面。一则畏惧民意,决策出来后,民意一有不同声音,就立马草率停止;二则言称尊重民意,样子做得很足,却阳奉阴违,拿民意当花架子,最终付出了惨重代价。

怎样才是真正尊重民意?首先要弄清一个前提,即什么是真正的“民意”。是不是谁的声音高或者反映激烈就是真正的民意?显然不是。“有理不在声高”,声音高、反映激烈,并不等同于真正的民意。对于政府决策而言,很有必要建立起体现民意的民主机制,比如公民的信息权、表达权、听证、制度性参与等,如果公共决策在制度上体现了公共性、科学性、法治性,就会更有信心掌握真实民意,而不至于被简单的激烈情绪所左右,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

那么,是不是“多数人的意见”就代表真正的民意呢?按照我们“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思维惯性,“多数人的意见”貌似站得住脚,但问题也绝非这么简单。多数人的暴政,就是一个反例。民主法治的要义既在于“尊重多数”,更在于“保护少数”,“多数”和“少数”不能视为决定正确与否的标准,真理有时恰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更不能因为多数人的决定而罔顾少数人的民意。尊重民意的要义,在于对异议、不同偏好和多元利益价值的权衡比较。当今时代,群众有不同的诉求和声音,是自然的真实反应。公共决策本身就应该含有对话、协商、权衡的过程,这也正是民主决策往往时间更长、结果更复合的原因所在。民意的表达,往往都带有一定的利益倾向。譬如围绕征地、拆迁,无论哪一方的表达都不是很全面,因为里面牵扯了不同立场的利益关切。

新形势下的民意冲突,已经不仅仅是“是与非”的较量,而是“是与是”之间的择优、权衡问题。民意冲突之下,需要一个能容纳各种参与、表达的制度化安排,如果没有制度化安排,冲突就会以一种非常极端或者夸张的方式呈现出来,诸如闹访、集体及群体性冲突。还应看到,当前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由上级说了算,导致地方官员“眼睛向上”。这就导致在作公共决策时,以“上级满意”为出发点,民意拿来做噱头,或者只是最后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采纳的选项。以多地爆发的PX项目事件为例,当地政府完全可以预料到可能带来的巨大民意反弹,却刻意回避民意而立项、投产,以至于当地民众得知确切消息后瞬间爆发。要知道,在项目决策前、决策中以及决策后,民意的反应是一个动态的变数,显然,当地政府在事件的处理中,对于民意的动态权衡把握缺乏足够考量。其实质,在于当地政府没真正拿民意当回事,最后自食其果。

听取民意、尊重民意的关键是要顺应民意。眼下,时值岁末年初,各级领导干部都纷纷深入基层听民意、察民情,值得称许。但是,入耳入眼的民声民意能否入心,还要打个问号。面对民意,切忌听过、看过算数。“得民心者得天下”,要得民心,就要听民意,根本的是要顺民意而为,惟其如此,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我们的工作才能真正让群众高兴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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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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