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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首要要求

□ 高建生
2013年02月20日13:1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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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进一步全面阐述的基础上,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出了八方面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而其中的首要性要求,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以下出自十八大报告的引语,均只注页码)。十八大报告的这一阐述,不仅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才能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而且对我们深刻认识新的形势与新的发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不断破解影响广大群众主体地位的矛盾与问题的过程中,确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和他们合法享有的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始终坚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中国共产党90多年发展中推进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由此而言,党的十八大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要求,深刻地反映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突出特征。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性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第13页),其全部实践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和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的,这是这一事业从开创到现在不断发展进程中能够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拥护、支持的原因所在,也是它能够历经种种磨难,战胜各种挑战、风险考验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契合性,使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最鲜明的标志,它告诉世人,只要与人民主体地位相适应,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坚持,反之就必须反对。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价值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发展,是具体实践的过程,又具有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及其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发展的具体阶段与条件确定,但它在各个发展阶段与进程中的所有目标、步骤、措施和要求,在基本的价值取向上,都体现的是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正是由于这样的价值取向,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每个阶段与每一时期,能够实现具体目标、步骤的衔接与连贯,由此推进整个事业发展大目标的逐步实现。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判断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目标要求,最终要靠具体的实践结果来检验,这一检验的标准,就是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获得体现,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主体地位是否得到维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进程证明,改革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集中体现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与发展上,而实际工作中尽管我们存在有这样那样的失误,改革发展中也还有许多矛盾与问题需要解决,但人民群众在总体上拥护并积极参与改革发展的事实也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保障与维护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必然选择,这一选择以自身实践的成就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由此获得了推进自身发展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推动力。

二、深刻认识新的实践发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现实要求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发展的实践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是根本性要求,也必须深入分析研究新的形势与环境下维护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所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新的实践与新的发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所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

要深刻认识在新的实践发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本质性要求,是必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人民主体地位不是一句空话,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具体的方面体现出来。而在不同的具体体现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深化使实际的利益关系调整进入深层次推进的条件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坚持,集中表现为他们的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上。客观地说,30多年的改革开放,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从根本上为保障他们的实际利益提供了可能。但与此同时,体制转轨、利益关系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全面、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也在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交织影响,由此引发的矛盾与问题能否得到恰当解决,成为广大群众体察和感受自身主体地位实现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实践发展情况看,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入分配、权力制约、社会诚信、就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的热点、难点问题,既是广大群众关注度高、感受强烈的突出问题,也是实践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可能出现、因此最容易形成群众抱怨、不解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这些矛盾与问题不解决,广大群众就难于对自身权益得到的实现有深刻的理解。党的十八大把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放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首要性要求上,事实上是在提醒我们,必须把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上升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必须在解决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问题的实践中,保证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广大群众对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有更为深切的感受。

要深刻认识在新的实践发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性要求,是必须拓宽人民群众意愿表达的途径与渠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广大群众的基本意愿与需求。一方面,要对广大群众在实际生产、工作与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环境需求有全面的把握,其中特别是在与普通群众直接利益相关的矛盾与问题相对突出,而普通群众自主意识显著增强的情况下,及时、主动了解广大群众的真实意愿与诉求,构成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与社会迅速发展中广大群众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充分表达个人诉求意愿显著增强的现实不适应的是,尽管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现行的民意表达体制与渠道获得了明显的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拓宽人民群众意愿表达的途径与渠道,健全与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依然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是在现代信息与网络社会的背景下,普通社会成员如果无法通过体制性途径与渠道表达诉求,就不仅减弱了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可能性,而且也很容易因此激发普通群众的某种逆反心态,使许多本来可能发生的矛盾与问题转化为必然会发生的矛盾与问题、本来容易解决的矛盾与问题转化为极其棘手的矛盾与问题,这就可能出现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相背离的情形。

要深刻认识在新的实践发展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性要求,是必须完善与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使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获得制度性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根本上要靠制度规范、体制机制来保证。从这样的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创造了制度条件,如何把这样的制度保障通过具体的体制机制转化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途径,是实践中需要深入探索的课题。就此而言,结合改革发展和利益关系调整对维护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第35页)的明确要求,提示我们必须在实践中,着力于从制度、机制上把维护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体制机制,其中特别是要健全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维护机制等,并努力使之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广大群众被社会制度和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最大限度地能够体现于与他们实际工作、生活和直接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法律中去,以法制建设成果保证他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积极探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实现方式

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要求,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需要有一定的实现形式来体现,而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人民群众对主体权益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就更为紧迫地凸显出来。

一是积极推进决策民主,保证决策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统一性。在社会实践与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实际利益能否得到保障,首先要求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以及与普通群众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能够反映和体现群众的利益。一方面,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在社会环境、地域情结、多元诉求和利益驱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政府决策的情况下,坚持群众路线,体察群众意愿,紧密结合实际,不提脱离实际的指标与计划,远离劳民伤财的工作与要求,解决好“为谁决策”的问题,使之经得起实践的经验和群众的评价。另一方面,必须坚持集中民智,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与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群众的智慧,解决好“靠谁决策”的问题,使决策的过程既成为党和政府组织实际运行的过程,更体现为广大群众参与决策的过程,使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此外,在推进决策民主化的实践中,要特别注重把“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第35页)落到实处,防止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害。

二是积极推进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与社会管理的实际权益。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基层民主建设必须“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第25页)的要求,保障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广大群众对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拥有具体的享有方式,能够通过透明、畅通和完善的途径和方式得到实现。同时,要保障基层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生活与管理权益的实现形式程序化、操作化,使具体的实现形式能够通过科学、可行的实际程序与方法,转化为广大群众容易操作、实施的路线图,使广大群众在实际工作与生活中,有可以畅通表达意愿的通道,有能够了解事实原委的程序,有恰当化解矛盾的部门,有合理处置问题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在社会实践中体察、感受到自己所享有的主体地位。

三是努力形成保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实现形式得以不断完善的长效机制。从实践情况看,积极探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是我们经常强调并反复重申的要求,但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时而重视、时而忽视,或者当某个时期、某个区域某些侵害群众权益、忽视群众意愿的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并对社会发展与稳定形成明显压力时才采取某些补救性措施等情况,关键还是缺乏保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实现形式得以不断完善的长效机制。因此,如何把普遍性、原则性要求转化为体制性、机制性的约束,是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一方面,要把体现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具体实现方式制度化、机制化,通过制度机制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使影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实现的问题始终处于能够及时发现、不断解决、跟踪反馈和逐步完善的良性运行当中,切实减少并杜绝随意性、短期化倾向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努力营造促进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具体实现方式得以丰富、完善的社会环境。营造这样的环境,要求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党和政府各级机关组织及工作人员中,要确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价值追求的基本理念;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实践中,要结合广大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深入研究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实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相应提出可行性的化解之策;在党和政府的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学习、不断实践,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特别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好人民群众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在对实际工作的考核评价中,要把不同区域、部门广大群众对社会发展的满意程度、对发展成果享受的感受程度等作为最基本的考核要素等。有了这样的社会环境与氛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得到新的、更高程度的体现。

(作者系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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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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