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对于基层民主的论述,并非仅仅就基层谈基层,而是蕴含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阐释之中,从不同部分、多个方面体现出基层民主精神。
基层民主系指社会微观层面的民主。无论宏观政治共同体的民主还是微观层面的基层民主,都牵涉到对民主的核心理念的理解。民主所牵涉的概念无非是自由、平等、人民的权利等。党的十八大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换句话说,对于民主的一些核心理念,虽然中国共产党对其理解与其他国家并不一致,我们有自己的诠释、定义,但不回避这一问题,以自己对自由平等的理解高高举起民主的大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推进民主特别是基层民主的发展,就是一个进步。只有我们反思自 1957年以来的历史,才可以明白这一进步来之不易。
发展基层民主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宪法赋予了人民以国家权力主体地位,但权力主体作用如何体现出来?对于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国家保持强有力的政治权威,是政治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客观选择。但如果人民在政治管理和社会管理中无所作为,人民就不会认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最终导致对国家政治权威不认同。中国共产党多年来一直在探讨这一牵涉到国家性质的大问题。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大思路就是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党中央总结了历史经验与教训,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对社会基层群众“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邓小平 1978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也说“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十八大更具体地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中央再次把基层直接民主提到一个重要的地位。人民群众在具体事务中以制度化的方式参与到管理和监督中,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态势。比如,有的城市在老旧小区改造、房屋拆迁中,借鉴前些年的教训,由社区群众自我讨论、提出改造方案,由政府进行整合、协调。某些基层领导班子决策模式已经开始发生重大变化。
发展基层民主还需制度保障。从实践来看,95%以上的村委会、3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已经实现了直选。但在当下基层民主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有待改进的问题,因此,需有制度加以引导和规范。十八大从多方面提供了基层民主的具体制度保障。比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在党内基层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区)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等。这些具体制度远非基层民主的全部制度,但从微观做起,逐步推进深处,也是渐进式改革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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