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构成体系,并作出历史性的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保证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永远跟党走”不仅厘清了中国的根本政治原则,是政治宣言,更是行动纲领,不仅是哲学命题,更是实践主题。这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有其深刻的逻辑必然。从历史沿革看,中国的革命、建设与改革三个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履行职能作用;从践行宗旨看,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最高标准,而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国家履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坚持“三个至上”到“司法为民”,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属性看,是通过司法为民来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改进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推动法院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等方面,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创新与发展目标,提供了切实的精神与物质保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院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这些都为法院的发展开辟了空间、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为有源头活水来,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有牢固的根基,才有光明的前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保持法院生机与活力的必由之路。加强法院建设,融入中心工作大局,这是法院司法为民最显著的功能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凝聚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法院只有切实把工作放到全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部署、去实施,才能有效履职、有所作为;只要积极配合政府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与力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才能找准位置,彰显生机。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矛盾与困难较之以往更加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公正问题更加突出,要充分发挥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与作用,显然需要法院干警“合力”与“共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法院理论自信实践自信的反映。牢牢把握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一硬道理,全方位地服务经济建设,使法院建设性功能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法院的职能优势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群众的实践成果。 坚持开展和谐创建活动,以此作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坚持用政治智慧和法律的智慧,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和疑难问题,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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