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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境外追逃需宽严相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

2013年01月15日07:5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国在最近十几年来成功地从国外引渡和遣返回国一批外逃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贪官,这些成果的取得很不容易,一个重要原因应归功于我国法制对通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规则的采纳和顺应,对先进法治理念和人权保障原则的落实。

举例讲,死刑问题曾一度成为影响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重大法律困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顾虑是:如果在与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缔结的引渡条约中写进死刑不引渡条款,这一条款实际上只约束我们自己,可视为不平等条款,而对历史上不平等条约的深恶痛绝致使人们在感情上很难接受这样的条款。经过多年的利弊权衡,大家开始正视这一现实:一些国家对死刑的废弃已构成其基本法制原则,甚至是宪法原则,对他国基本法制原则的尊重难道不应成为中国能够接受的国际法准则吗?2005年11月,在与西班牙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时僵局被突破,我国首次在引渡条约中采纳了死刑不引渡条款,从而扫除了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最大法律障碍。

犯罪嫌疑人逃到国外后往往会陷入极度的矛盾和失落之中,他们渴求逍遥法外的自由生活,千方百计地对抗追诉和遣返,同时他们又发现“红色通缉令”满天飞,被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受到各国的追查、冻结和没收。他们往往精神抑郁,强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让一些逃犯患上癌症,客死他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法制宽严相济、恩威并施,就很容易击溃逃犯的心理防线,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严”,应当体现在加强国际合作,对逃犯形成人人皆打过街老鼠之态势,切断逃犯的经济命脉,追缴其犯罪收益尤其是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创建的特别没收程序主要就是针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这一程序实现了没收与定罪的分离,不仅有利于追缴在逃人员的违法所得,而且有助于通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的方式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

“宽”,应当体现为给出路政策。近几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逃往境外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邓心志巨额合同诈骗案时认为,邓在加拿大司法程序中主动放弃上诉权利、自愿接受遣返,回国后如实坦白罪行,可视为自首,决定减轻处罚。这一判决对于其他外逃人员产生了感召力,邓的同案犯崔自立最终也主动停止了已提起的上诉,并表示愿意接受遣返。“劝返”看起来简单,却要求办案机关和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和心理博弈的水平和技巧,并且需要国内相关刑事政策的指引与感召。

面对艰巨复杂的追逃防逃任务,我们仍应继续健全刑事法制和人权保障机制,这样才有可能在境外追逃的三方博弈中胜出。我国法制建设与人权保护制度的迅速发展和进步已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等方面仍然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此外,我国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向外界宣传和证明自己在法制建设和人权保护领域的进步和成果,面对一些污蔑和攻击,不要忽略可以向外国民众和国际社会澄清事实、正面树立形象的机会。例如,在首都机场逮捕赖昌星时,电视镜头特别突出表现了我国警方向赖宣布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各项权利的画面,这是树立正面形象的好做法。实际上,外界尤其是外国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司法程序的细节是很在意、很关注的,我们的宣传和证明也应当从具体事情做起。

(责编:乔业琼、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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