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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治小康”

莫纪宏
2013年01月09日15:2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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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对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来说,不乏“亮点”。这些“亮点”对于深入和正确地理解和领会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很好的启迪意义。

跨越:从“建设法治政府”到“建成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12年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新要求,其中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早在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即20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及时总结《纲要》实施八年来各级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所取得的各项成绩和经验教训,提出了再用“八年”时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从2004年《纲要》提出的“基本建设法治政府”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是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新举措和新任务,它生动地体现了执政党对过去八年中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基本肯定,同时,也对各级政府提出了依法行政更高的要求,即从“建设法治政府”向“建成法治政府”的历史跨越。这一跨越意味着政府依法行政本身不是目的,“法治政府”才是终极理想;“法治政府”不仅仅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更重要的是,“法治政府”是“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志。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加快依法行政步伐,建设法治政府的更高、更快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要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为依托,继续深入贯彻《纲要》的各项任务,满怀信心地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光荣历史使命。

首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话至少蕴含了三层内涵:一是告诫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二是要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崇尚“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三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就是“依宪治国”。

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具有首创意义。这一命题非常明确地否定了各种非“法治方式”在解决上述各项复杂和重大事项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排除了“人治方式”、“政治方式”、“道德方式”、“伦理方式”等方法论在处理涉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复杂和重大事项中的“可行性”和“优先性”,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于彻底地改变过去习惯性地运用“政治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导致法律问题的高度政治化的治理模式。党的领导干部要学会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而不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进一步提高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掌握执政艺术。

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容。所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核心的概念是“法治”。作为体现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价值的“法治”完全不同于仅仅作为客观的法律制度描述的“法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要将宪法和法律真正置于各项权力之上,宪法和法律在日常生活必须要有绝对的权威,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归于无效。“法治方式”的内涵不能简单地解读为“法制手段”,它是与“法治思维”紧密相关的。所谓“法治思维”,就是要在世界观、方法论的层次上真正地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无论是做出公共决策,还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抑或是处理具体的法律纠纷,都必须要考虑“宪法上有依据吗”、“法律上有具体规定吗”、“是否违反了宪法”等 “合法性前提”。如果因为“宪法和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而主动放弃了某项公共决策,如果发现行为与宪法和法律明显不一致而自动终止,如果发现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而停止适用,这就是“法治思维”在发挥作用,用这种方式来处理问题,就属于典型的“法治方式”。应当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是我们传统治理模式中所缺少的,领导干部还不太熟悉和不太习惯,需要不断“学习”,反复实践,才能真正运用自如,达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本身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最高价值要求就是“依法不依人”、“宪法‘之上’、‘之外’无法存在”、“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威,更不得随意违反宪法,或者是持有“违法不违宪”的错误主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现代法治理念得到执政党的充分肯定,最早可见于胡锦涛同志2004年9月15日发表的《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讲话》。在该讲话中,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作为根本法成为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基础,宪法法律至上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和社会公理。

正确地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有效地实施宪法,形成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方法论”层面来予以高度重视,必将会从根本上扭转领导干部对待法治价值的态度,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在日常工作中达到灵活自如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各种复杂和重大问题的状态,形成良好的法治素质和依法治国的氛围。

期待:“法治小康”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关于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对“法治”的要求可以简单地解读为“法治小康”,也就是说,小康社会的“法治状况”也应当达到“法治小康”。一个社会如果法治状况达不到“小康”,那么,这个社会从宏观意义上来看也不能称之为达到了“小康”水准。

根据“小康”社会的基本判断指标,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达到“小康”标准,必须要实现以下几个基本目标:

1.“法治小康”的首要判断标准是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关系的基本适度和平衡。如果在法律制度上不能接纳公民的基本法律诉求,存在着大量被法律制度拒之门外的“法律诉求”,就不可能认定为达到了“法治小康”的水准。因此,“法治小康”必须要着重解决公民的权利救济问题,要进一步扩大通过法定渠道解决法律矛盾和纠纷的能力,防止出现诉讼死角和被法律遗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法治的最大价值特征就是不仅仅重视书面或纸上的法律规定,更关注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特别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性”。从“法治小康”的水准来看,法律制度本身不协调和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各种潜在或者是现实的冲突,法律规定不能有效地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就无法认定法治达到了“小康”水平。

3.在现代法治社会,各项法律制度在日常社会中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来彻底否定人治,弘扬法治,真正地实现“宪法法律至上”的价值目标。

4.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价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所依、社会所存,无不依赖于法治的“公正”、“平等”等一系列正义价值的引导和保障。

总之,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指出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阶段性的任务和奋斗目标。认识到“法治小康”对于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法治建设发展中的各种难题,也可以有效地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使得法治建设的步伐始终与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具体步骤相协调和相一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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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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