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燃
2012年12月19日09:5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团伙腐败”说明,腐败也是慢性病、传染病,须以制度破除利益共同体
近日,河南许昌东城区征地办、动迁中心60余名工作人员的腐败窝案曝光,引来广泛关注。
一端一窝,虚造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助人编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收受贿赂,许昌拆迁领域两个科级单位的团伙作案,让人发问:他们的胆子何以如此大?干部之间的内部监督缘何失效?公民、舆论、法制等外部监督为什么没能及时介入?“一窝”腐败的曝光,再次凸显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湖南耒阳矿征办窝案、重庆校长集体贪腐案、广东棠溪村18名村官集体受贿……近年来,团伙腐败的案例不时见诸报端。2011年,社科院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指出,腐败主体从个体向团伙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这成为贪腐发展的新走向。
与个体腐败案相比,团伙腐败显然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更严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警惕。在许昌这起团伙腐败案中,不仅负责拆迁的官员之间,甚至官员与被拆迁的村民之间也达成罕见默契,衍生出集体贪腐的利益链。表面上看,人人得好处,仿佛利益最大化了;仔细推究,少部分人发了拆迁补偿财,公共利益却在无形中蒸发。这笔账,怎么算?
当每个人都放弃互相监督,集体贪腐便有了可乘之机。集体掩护、集体失声、集体串供,部门内部风险共担,成员之间拧成一股绳,如同蚂蚱一样被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形同虚设,也让利益共同体“内部安全”的心理机制被强化。以此案为例,如果拆迁过程中要拍照、录像的规定能执行,审计、监察的力量能加强,这一窝腐败,恐怕也难以发酵、成形了。
“团伙腐败”说明,腐败也是慢性病、传染病。当“公共利益部门化、集体利益个人化”,部门成员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这让一些本想保持干净的人担心在单位内部被逆向淘汰,被迫“打湿了鞋子”。正如当事人所说,“大家都这样做了,我不做会显得不合群”。而“一起捞过钱”,更能形成攻守同盟,扩大腐败范围,演出“一抓一串、一端一窝”的剧情。
防范腐败传染病、慢性病,不能仅依赖于官员的自觉、自律,更须从法律制度给以警醒:反腐利剑高悬,无论腐败个案还是窝案,“伸手必被捉”。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决策制定、落实执行、考核审计、监督反馈等行政程序的透明公开,用阳光照亮暗角。增加监督话语权,动员公众并创造可行形式让其参与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才能破除内部利益共同体。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断时刻警醒我们,筑牢反腐的防线,必须堵住腐败利益源、斩断腐败利益链,让各项制度真正管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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