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乐 王旭峰
2012年12月18日08: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的意见、通知、规定等文件,通常是针对党政机关或党员干部提出具体的行为标准。但有些文件在对时间、地点、人数和规模等可量化指标作出硬性要求时,经常前缀一句“一般情况下”,使硬性要求变得弹性十足,失去了规范约束的刚力。
这种滥用“一般情况下”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作祟。有的党政机关对纠错治弊存在畏难情绪,不怕一万个做得到,就怕万一做不到,于是就用“一般情况下”给自己“开天窗”、“留后门”,到最后对党员群众好有个“交待”;还有的党政机关纠错治弊纯粹是跟风摆样子,看别人在搞我就搞,但又怕治理不好授人以柄、落人口实,就用“一般情况下”来遮遮掩掩,结果“口号喊得震天响、扎扎实实走过场”。这些文件,不但收不到净化、完善、革新、提高的效果,还会助长干部队伍的歪风邪气,破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如果听任这种不良文风蔓延,贻害匪浅。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作表率,带头抵制这种不良文风,在系统内部作出示范;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制造这些“问题文件”者进行从重处理。当然,“一般情况下”不是不能用,而是要尽最大限度地少用,能省就省,让规范性文件成为“硬杠杠”,使其无空可钻、无隙可乘,这样才能产生规范干部行为、整饬干部作风、治理干部弊病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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