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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山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几点建议

□ 赵际红
2012年11月28日13: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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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作为我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国有企业无论是数量还是产值历来占有绝对重要的比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在国有企业中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党建工作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国有企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围绕这一问题,作者利用下基层挂职锻炼的机会和资源,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在此基础上,对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相关制度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服务中心工作、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我省多数国有企业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法,通过党委成员在董事会任职参与决策。从组织上保证党、政融合,党组织既参与决策,又不代替董事会决策。但在实践中发现在工作机制上还需要解决党组织的集体决策如何体现、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有效性如何保证等问题。对此课题组建议:

第一,建立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定期通报制度。建议在省属国有企业中建立重大事项向党组织定期通报制度。凡涉及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即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企业董事会在决策议题确定后应当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向企业党组织通报,使得党组织成员对拟决策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内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董事会沟通、交流,形成共识,为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奠定基础。

第二,建立企业党组织重大决策调研制度。企业党组织在对拟决策议题充分了解与认识的情况下,应当针对议题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制定调研计划,安排党组织成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和决策建议向党组织报告。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最终形成统一意见。党组织成员作为董事会成员在公司决策会议上,通过相应的决策程序表达党组织形成的集体意见。

第三,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重点是明确党组织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1)积极主动谋划决策议题。企业党组织可根据企业面临的重要发展形势和阶段性难点问题,积极主动谋划决策议题,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和董事会研究。与相关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充分交流沟通,达成议题共识。(2)开展调查研究。企业党组织对于已确定的决策议题,要制定调研计划并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3)党委集体讨论。根据党委成员的调研情况,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形成党委会的主要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决策建议的方式,通报给其他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供其进行决策参考。(4)参与决策程序。党组织成员作为董事会成员在公司决策会议上,通过董事会表决程序表达党组织形成的集体意见。(5)对决策实施的监督。企业党组织对已做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实行跟踪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相关制度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关键是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就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不少企业力图通过内部公开竞争上岗方式达此目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存在任前提名不规范、选拔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课题组建议:

第一,规范干部选任前提名制度。在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的是正职提名制,有的企业采取职工代表推荐提名制。实践证明,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对此,课题组的建议是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干部提名制度进行规范。一是建立规范的多元提名主体制度。建议国有企业重要干部的任前提名采用由职工代表民主推荐、组织部门建议、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提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扩大提名主体范围,保证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力争做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二是规范初始提名程序。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任职人选资格和任职条件,对提名的岗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各提名主体根据公告职位,在一定的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提名。然后根据各提名主体提名的情况,由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编制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三是科学合理确定考察人选。建议实行“三点一线”原则。“三点”即根据民主推荐、组织部门推荐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推荐情况列出排序名单。“一线”即当三方面推荐意见一致时,可确定为考察人选;当三方面中的任意两方面推荐意见一致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及个人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为考察人选;当三方面中只得到一方面推荐意见时,一般不列入考察人选。四是建立提名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以下情形:(一)推荐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二)推荐者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的;(三)党委(党组)、党委工作部门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明知推荐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推荐的;(五)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的,应当根据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情况,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完善公开选拔机制。一些国有企业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存在确定选拔岗位随意、操作过程不够规范、各个环节不够公开等问题,影响干部选拔的公信度,使一些干部的参与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对此课题组的建议是:国资委应当对近年来省属国有企业公开选拔干部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干部公开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推动公开选拔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一是科学确定岗位和条件。首先根据不同职位需求,科学选择公开竞争的岗位;其次科学设置参选条件,要重视专业文化素质和个人工作能力相结合。二是改进考评方式。采取专业考试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被选拔对象的品德修养、专业背景、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一些先进的人员素质测评办法等,力争人岗相匹配。三是健全竞岗程序,保证公平公正。坚持对公开选拔的每个阶段进一步分解细化,尤其是对人为因素较强的诸如考试、考察等环节,更要制定出具体而详尽的程序规则,增强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建立国有企业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一是建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制定内部《经营者任期目标考核办法》,对内部业务相对独立、具有实质性经营的子(分)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进行任期目标考核。二是建立其他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树立绩效理念,对其他管理人员试行以关键绩效指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成果性工作业绩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

中共山西省委1996年第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我省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基本工作任务、党务工作人员的职数、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调研发现,一些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对此,课题组的建议是:

第一,重视基层党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一是加大党务工作人才培养力度。各企业应把对党务工作人才培养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整体战略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运作、同步实施。通过制定年度党务干部培养、培训计划的方式,保证党务干部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学习与“充电”。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了解前沿知识,开阔眼界视野,丰富工作思路,提高创新能力。二是保证党务工作者数量。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专职党务干部的数量可按职工总数的1%左右配备,切实解决企业党建中“人手少与工作多”这样比较突出的矛盾。三是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党务工作者的收入报酬确定与职务升迁上,要给予其与生产经营人才同等待遇。企业重要业务岗位和重要经营管理岗位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具备党务或政工工作经历。

第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建议国资委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规程的指导意见》,对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内容、方式方法、活动时间进行明确规范,重点实施“三建设一保障”:“三建设”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管理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党组织任期目标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等各项制度。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具体要做到“五有”,即有党旗、党组织印章、标志牌;有工作制度;有党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有党员实践阵地;有党建宣传栏,党员责任区、示范岗。三是加强组织活动载体建设。由企业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牵头,创新党员教育管理形式和内容,积极开展具有国有企业特点的“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如一些党组织开展的“党员一面旗”、“共产党员先锋号”等活动;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开展的“三个转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党的组织资源转化为企业的发展资源,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企业的发展优势,把党的组织活力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活力)创新载体实践活动;阳煤集团开展的“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的主题实践活动等都为基层党组织增强了活力和凝聚力。“一保障”是指基层组织建设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关于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标准、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的要求,保证党务活动经费足额到位,并将此项内容作为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可以借鉴某些地方和企业党务活动经费占到上年职工工资总额2%的做法,提高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标准,保证党务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

四、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

党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状况,是我省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之一。课题组建议:

第一,充分保护职工入党积极性,改善党员结构。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国有企业职工普遍认为所在单位发展党员名额偏少和向一线岗位倾斜不够,与国有企业职工要求进步的积极性存在一定差距。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在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原则下,适当放宽发展党员的名额限制;二是在遵循“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指导方针的基础上,适当制定一些倾斜的具体政策。对此我们认为上级党组织首先应当加强宏观指导。明确国有企业新发展党员中,要确保达到3个70%,即生产、工作一线党员比例达到70%,35岁以下青年党员比例达到7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党员比例达到70%。其次要注重突出重点。企业党组织应当始终把发现、培养、发展生产、工作一线的优秀青年职工和技术能手作为发展党员的工作重点。同时按照科技兴国战略的要求,注意培养和吸收高知识群体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的组织。

第二,有针对性地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在调研中对于当前的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大家提出了“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针对性不强”、“党员教育方式方法缺少新意”等问题。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强教育,提高党员素质。针对党员教育管理特点,除了通过“三会一课”的常规学习之外,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党校教育资源和优势,组织党员定期脱产培训,结合形势,对党的大政方针进行宣讲和解读,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二是分类指导,发挥党员作用。根据党员的不同年龄层次、是否在岗等身份特点对党员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员,找准开展活动的切入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三是建章立制,永葆党员先进性。针对各类党员教育管理的创新实践活动,本着“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及时总结”的思路,探索建立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第三,解决党员队伍出口问题,纯洁党的队伍。国有企业普遍党员人数多,这是优势。但与此同时,有少数党员由于受各种不良影响,上进心不强,思想退化,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侵占国家和企业的财物。这些党员如果不及时清除出党员队伍,势必会影响到党的形象。对此课题组建议:一是坚持合格党员教育。各级党组织对所辖党员应当以不同方式定期进行党的纪律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二是进一步加强党员民主评议活动。要对党员民主评议活动进行规范,明确评议的程序和方法,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切实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自行脱党的处理。三是民主评议党员要经常化、制度化。首先,要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其次,要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赋予其新的内容。再有,要把这项制度同党内的其他制度和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同党员目标管理、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创先争优”活动、党内政治学习等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互为依托,融教育、管理、监督、活动于一体,形成综合效应。

五、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负担较重的问题

通过在基层调研,我们了解到我省的一些党组织在设计活动和安排工作时没有分层次、分类别,缺少针对性措施。“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工作安排给国有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工作负担。“组织活动多、上报材料多、不可预料的工作安排多”已成为国有企业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的真实感受。对此,课题组建议:

第一,建立党务领导干部挂职调研制度。上级党组织是党的建设相关制度和政策设计的主要参与者,要做到科学决策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党组织工作的真实情况。光靠基层上报材料是不行的,那种报喜不报忧的材料往往会影响到上级组织部门的正确决策。建议上级组织部门在进行相关决策之前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其中挂职调研是一种有效的办法。通过长时间的与基层党组织的同志接触,了解基层同志的所思所想,掌握第一手资料,在进行政策的制定与活动的安排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分类指导。按照十七大精神,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需要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的过程中,各省、各个行业要按照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农村、社区、机关等进行分类指导,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尽量避免大而全和缺少针对性的工作安排,尽量减少临时性工作安排,从而推动国有企业基层党务工作更加合理、规范,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活动组织要坚持长效性和常态化。近年来,上级党组织结合形势任务需要设计布置了一系列活动,但有些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而周期又短,缺乏长效机制,容易给基层造成一种“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的感觉,形成应付过去的思想。建议上级党组织在基层组织推进某一项活动时,一定要坚持从长计议,要保证活动的长期持续改进和提高,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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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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