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