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新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尚未建立的,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上门做好法定代表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尽快把党组织建立起来。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抓紧把工会、共青团组织先建立起来,也可通过建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要与新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双向联系制度,把这些领域的党建工作纳入区域性党建工作的总体布局,在业务指导和开展活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认真做好在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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