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个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严格地规范干部行为的新的举措。它不同于我们党历史上建立的一般工作报告制度,要报告的内容并不属于工作范围,而是属于干部个人生活领域,但又关系党的宗旨、形象及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原则性的问题。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要求应报告的事项集中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易发生的以权谋私的几个方面。规定所列举的事项共有六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此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向组织报告。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并不得在事发后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如不能按期报告则必须及时补报,说明原因。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则将由所在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正教育、限期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中纪委、中组部还就一些问题作过专门答复,例如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如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分配、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这些说明无疑也属于行为规范的内容之列。
(《党员行为规范问答》(新版)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