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具体形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标志。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每个党员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时,同样只能有一票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党组织应尊重和保护党员的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党员也要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选举权,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作为候选人而没有选上的党员,要能够正确对待落选,不应产生消极悲观和委屈情绪,仍然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