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上述规定采取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