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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取消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

精減指標,不“卷”數據看實績(干部狀態新觀察·為基層減負賦能)

本報記者 倪 弋

2025年02月11日08:4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檢察業務考核影響辦案質效,關乎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把檢察管理從簡單的數據管理轉向更加注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沒有指標數據考核這一“抓手”,是否會導致“躺平”?檢察業務該如何管理?記者採訪了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及地方檢察機關相關工作人員。

“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不再執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再設置各類通報值等評價指標,不再對各地業務數據進行排名通報,切實、真正把檢察管理從簡單的數據管理轉向更加注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會議研究加強和改進檢察管理、為基層減負措施,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一體抓實“三個管理”,在司法理論和實務界引發熱議。

基層檢察機關有哪些負擔?沒有了評價指標和數據排名,是否會導致“躺平”?“一取消三不再”之后,檢察業務如何管理?

為適應“四大檢察”法律監督新格局,最高檢於2020年1月首次印發《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后歷經3次修改,指標數量逐步精減。“然而該評價指標在運行較長時間后,數據管理簡潔、直觀的效能在實踐中逐漸出現副作用和‘異化’現象。”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申國軍說,一些地方唯指標、“卷”數據,工作“盯著數據看”、辦案“圍著數據轉”。隻要有“指標”,就會有人主動去“比大小”,甚至層層加碼、搞“數據美容”,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一些地方還把“中性指標”當成“競爭性指標”“正向指標”或者“負項指標”,把“通報值”當成“達標值”,甚至對超過通報值的基層檢察院按“貢獻值”加分等。這就導致一些下級檢察院尤其是基層檢察院不得不過於關注數據指標、考核排名。

採訪中,多名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官表示,他們曾普遍面臨不捕率、量刑建議採納率、認罪認罰適用率等多種考核,深感為數據所困、為考核所累,難以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上。為應對考核,他們往往不願把一些本應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退補﹔為提高量刑建議採納率,往往提前跟法官溝通量刑﹔為提高認罪認罰適用率,反復提審嫌疑人勸其認罪認罰。

“司法案件不是工廠生產的螺絲釘,每一個案件都是‘鮮活的’,有其特殊性,不能簡單用數量衡量質效。此外,在全國范圍內用一組指標、一個標准、一套數據來評價各地檢察履職優劣,既不科學,也不全面,更不合理。”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石獻智表示,之所以取消簡單的指標數據考核,主要原因是當前指標考核的弊端已經超過其有利的一面,利弊權衡之后決定取消,旨在進一步回歸高質效履職辦案的本職本源。

“一取消三不再”決策發布后,廣大檢察干警普遍認同。然而,也有一些干部感到困惑,取消了評價指標和數據排名,管理似乎沒有了“抓手”。

“這些困惑和擔心有一定道理,但也同時反映出此前的考核體系所形成的‘數據依賴’和‘數據焦慮’。”申國軍說,事實上,“一取消三不再”取消的僅僅是簡單的指標數據考核,並不是取消所有考核,對那些亂作為、不作為的,仍可通過黨政領導干部考核機制和公務員考核機制進行評價。

“我們在調研中也發現,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領導干部習慣了簡單的數據管理,離開指標數據就感覺沒有‘抓手’、管理時心裡沒底。”石獻智說,取消簡單的指標數據考核之后,也要轉變管理理念,調整管理思路,更加注重其他管理手段,不能困於“隻有指標數據考核才是管理”的思維。檢察業務管理絕不僅僅是幾個數據的管理,而是業務、案件、質量的綜合全面管理,也不僅僅是隻抓幾個指標,更不隻有指標數據考核這一個“抓手”。

以往,有些檢察機關將數據作為管理的手段,認為“抓管理就是抓數據”,並單純將“數據”作為評價工作優劣的標准,但這並沒有正確發揮數據的實質價值。

“一取消三不再”取消指標數據考核之后,檢察業務如何管理?

“一取消三不再”並不是不要數據,而是在確保數據真實、客觀、准確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業務數據的分析研判功能,對履職辦案質量、效率、效果進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響檢察辦案質效的“症結”,切實把檢察管理從簡單的數據管理轉向更加注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更加注重對重點案件類型、重點辦案領域、重要業務態勢的分析研判上來。

石獻智介紹,“三個管理”既各有側重,又有機聯系——業務管理側重於通過數據統計分析,對檢察業務、檢察工作的趨勢、規律、特點等進行研究,加強業務指導,服務科學決策﹔案件管理側重於對案件進行流程、實體等全方位管理,包括辦案組織設置、辦案職權劃分、辦案監督管理等,推動落實司法責任制﹔質量管理側重於促進辦案實體、程序和效果的有機統一,貫穿於案件辦理全過程,既要抓好案件質量檢查評查,還要抓好司法責任認定追究,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 人民日報 》( 2025年02月11日 10 版)

(責編:王珂園、王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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