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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做到利劍高懸、震懾常在

——解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本報記者 趙 成

2024年02月23日07:5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推動巡視工作深化發展,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這次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巡視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總結運用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推動新時代新征程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條例》在修訂過程中體現了我們黨鮮明的自我革命精神,與原《條例》相比,從體例到結構、從機制到方式、從程序到內容,進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訂。

突出政治性,確保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巡視利劍磨得更光更亮,勇於亮劍,始終做到利劍高懸、震懾常在。”這次修訂《條例》本身就是一次“磨劍”,是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舉措。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確保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條例》首次從黨內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明確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聚焦政治巡視重點,《條例》在第三章第十八條對巡視監督內容作出規范,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情況”等方面情況。

“兩個維護”是具體的、實踐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到哪裡,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裡。《條例》更加鮮明強調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了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與原《條例》相比,新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兩項原則。

此外,《條例》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首次明確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並對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作出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各負其責、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責任格局,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轉化為監督效能。

突出實踐性,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為法規制度

《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堅持守正創新,全面總結運用巡視制度“十年磨一劍”的寶貴經驗,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

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的監督,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此前,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明確“巡視巡察工作要緊盯‘一把手’,及時發現問題”﹔2023年,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首次對30家中管企業“一把手”的情況形成專題材料……

總結運用實踐經驗,《條例》進一步明確加強對“一把手”巡視監督的要求,在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

強化立行立改、邊巡邊查,在巡視期間及時推動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處置反映集中的問題線索,是巡視工作深化創新的一項重大舉措。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移交立行立改事項67個、問題線索82件,推動立案審查調查35人,把巡視、整改、處置有機結合,提升了巡視的權威性、公信力。

為進一步強化巡視期間立行立改、邊巡邊查,《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巡視期間,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並屬於被巡視黨組織職權范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處置。”

此外,《條例》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採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突出指導性,推動巡視工作向深拓展、向專發力、向下延伸

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條例》針對體制機制、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隊伍建設等關系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充實完善,切實發揮法規制度的規范指導作用,推動巡視工作向深拓展、向專發力、向下延伸。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問題,發現問題不解決,比不巡視的效果還壞”。黨的二十大對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提出明確要求。破解整改難題,關鍵是要壓實責任。《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以責任為主線明確了5方面要求,包括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明確被巡視黨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為推動解決整改中存在的“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為進一步推動被巡視黨組織真改實改、深入整改,這次修訂《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巡視集中整改期限從原《條例》規定的2個月調整為6個月。同時,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條例》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巡視作為黨委(黨組)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勢。

這次修訂《條例》更加突出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對推動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作出規定。例如,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推動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再如,在《條例》關於巡視准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把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具體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合力。

既要加強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又要深化上下聯動,將巡視利劍直插基層。

巡察工作是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系統優勢,才能扎牢織密監督網。《條例》新增一章對巡察工作作出規定,明確了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市縣黨委巡察對象以及巡察監督內容。

推動市縣巡察向基層延伸、加強對村(社區)巡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體現,也是巡視工作深化發展的著力點。《條例》不僅明確把市縣黨委直接管理的黨組織作為巡察對象,還首次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委巡察范圍,有利於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一線延伸、向群眾身邊延伸,進一步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23日 02 版)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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