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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提高請示報告制度的科學化水平

王懂棋 吳昊

2024年01月05日08:14    來源:學習時報

請示報告制度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關鍵所在。縱觀中國共產黨從發展、壯大走向成熟的歷程,請示報告制度為貫通黨的組織體系、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鞏固黨的領導權提供了重要保障。2019年《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印發實施,請示報告制度以條例的形式納入到黨內法規體系中,成為黨的自身建設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實中,請示報告制度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仍然存在落實不到位、如何將監督貫穿權力運行全過程等問題。新時代,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要進一步提高踐行請示報告制度的自覺和堅定,不斷提高請示報告制度的科學化,為深入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証。

(一)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過程中,中國共產黨不斷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堅持以民主集中制為基礎,通過請示報告制度推動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把黨的領導落實到管黨治黨、治國理政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確保全面、系統、整體落實黨的領導。

歷史地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實現黨中央權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國共產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制度。早在1926年,中共中央發出的《中央通告第二十一號》文件就明確要求各地黨組織要主動向中央報告和請示工作。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指示,強調建立報告制度是為了及時反映情況,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幫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錯誤,爭取革命戰爭更加偉大的勝利。新中國成立后,請示報告制度作為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在黨的八大載入黨章並明確為“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現實地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中國共產黨將黨的領導貫穿黨的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部門,貫穿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構,貫穿各企事業單位,貫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有利於全面、系統、整體落實黨的領導的目標。

實踐中我們需要進一步明確,黨的領導並不代表黨代替行政機關直接負責具體的行政事務,也並非意味著一切行政業務工作都向黨組織請示報告,而是通過“關口前置”與“事后審查”的方法,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政治把關,保証重大決策事項在政治性、方向性、原則性問題上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符合。在具體操作中,要進一步明確請示報告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請示報告答復的性質與效力,避免一些黨組織向上級請示具體行政業務性工作,或上級黨組織作出具體行政性批復,以批復直接替代國家機關決策的情況。

(二)

監督是治理的內在要素,在管黨治黨、治國理政中居於重要地位。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不斷健全黨的監督體系,強調以黨內監督為主導,通過請示報告制度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既注重管住權力,著力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又注重管好權力,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當前,我們通過發揮請示報告制度的積極作用,形成了一套包括黨的各級委員會、工作機關、派出機構,包括非黨組織中的黨組(黨委),包括跨部門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在內的黨政復合結構。但是,請示報告制度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我們仍然面臨著如何將監督貫穿權力運行全過程的挑戰,如何真正做到主體全覆蓋和事權全覆蓋。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多主體的制度供給。從具體條文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對以黨組織作為請示報告主體的相關問題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請示報告中對於黨員、領導干部的規定還不夠具體,有關請示報告的內容、程序、方式等規定的文本篇幅也不多。針對領導干部尚有其它法規文件予以輔助補充,而針對黨員的請示報告規定還需要更全面的制度供給。另一方面要積極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請示報告制度隻有立足黨員的工作實際,從黨員出發做好嚴格管理、關心愛護,才能真正將監督貫通在權力運行全過程,不斷推進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建設,克服執行中的“變形”“走樣”。

(三)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必須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壓實各級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強調通過主體間互動,增強權力運行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不斷推進黨的建設制度改革。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對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扛起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一崗雙責”,強化專責機關監督責任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強調“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台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隻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強調“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並將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和巡視巡察范圍”,“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這一系列具體的制度規定,有利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有利於權力運行中做到統分結合,不斷發現問題,不斷糾正錯誤。

隨著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持續深化和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縱深推進,我們也需要不斷完善請示報告中的相關制度規定,進一步落實好主體責任。伴隨著機構改革持續深化,議事協調機構功能增強,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的重大事項日益增多,協調需求力度持續加大,聯合請示報告也越來越頻繁,要及時健全聯合請示報告相關規定,明確聯合請示程序方式、權責劃分、受理答復、執行監督等規范,從而保証聯合請示的工作效率。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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