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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一步完善黨員交納黨費制度

強舸

2023年11月03日08:19    來源:學習時報

開欄的話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制度優勢是一個政黨、一個國家的最大優勢。制度既是成果的體現,又是鞏固成果的保障,帶有全局性、穩定性,能夠管根本、管長遠。完善和發展黨內制度、形成長效機制,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堅持思想建黨、理論強黨、制度治黨的規律性認識。學習時報開設“制度治黨——提高踐行黨內制度質量”欄目,約請各方人士共同探討相關話題。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2008年制定的《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此提出了具體工作規范和詳細操作指引。不過,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基層黨建模式變化也對黨費收繳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帶來了新挑戰,需要與時俱進修改完善。因此,《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綱要(2023—2027年)》提出明確要求:“完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相關規定,提高黨費工作規范化水平,增強黨費支出的政治效果。”

完善費率設定。目前,黨費收繳採用的是全額累進費率。《規定》第二條規定:“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第五條規定:“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但全額累進費率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根據《規定》第一、三、四條,假設黨員甲的黨費計算基數是3000元,按0.5%的費率,黨費為15元/月﹔黨員乙的計算基數是3001元,按1%的費率,黨費為30元/月。甲、乙兩人收入基本一致,但黨費卻相差1倍,並不合理。與之相比,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上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基數3000元以下的按3%、3000元至12000元部分按10%等,分檔計算再疊加匯總),就不會引發上述問題。

在2008年《規定》制定時,由於我國個人收入水平普遍不高,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尚不明顯。例如,2007年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僅為1600元/月,當時能達到這一起征點的也隻有數千萬人。而且,黨費收繳的計算基數是稅后收入,並且認定范圍比個稅要窄(非經常性收入在個稅征收范圍內,但不在黨費收繳范圍內)。簡而言之,在2008年時黨費計算基數超過3000元的黨員非常少,全額累進費率並不會產生多少實際影響。然而,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2022年全國規模以上企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達92492元。這就意味著,很多黨員的黨費計算基數已經處在第二檔、第三檔甚至第四檔,基層黨組織在黨費收繳工作中就頻繁遇到黨員提出的“為什麼收入隻多幾塊錢,黨費卻要多交一倍”等疑問。誠然,交納黨費是黨員的基本義務,黨員決不能在這方面和組織談條件。但是,黨組織也可認真考慮、積極回應黨員提出的合理疑問,及時修改完善,不斷改進具體工作。第一,在修訂《規定》時,將現行第二條和第四條的全額累進費率改為超額累進費率。第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黨費使用特別是基層組織建設需要,可以適當調整費率、起征點和累進節點。

規范交納方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前些年,一些黨組織還特別強調“黨費必須當面交納”,其目的是通過鄭重規范的交納方式,增強黨員的黨員意識。傳統上黨支部以處室、車間、村落等固定行政單元組建,黨員聚集性強,(當面)按月向黨支部交納黨費並無障礙。但是,在基層黨建發展創新中,近年來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不按固定行政單元組建的黨支部,例如兩新組織黨建中的“聯建”或“覆蓋”模式(一個黨支部涵蓋多個兩新組織)、境外黨建中的內外聯動模式(部分黨員長期在境外工作、線上參加境內黨支部活動)、企業黨建中的同一部門多地辦公、流動辦公情況(不同地域的黨員屬於同一黨支部)等等。平台經濟、新就業群體的黨組織設置就更為復雜、人員變動更加頻繁,給黨費收繳工作帶來了諸多新難題。在這種情況下,現在一些黨支部的黨費交納方式變成了“組織先墊付”“一年一交”甚至“想起來再交”,黨員意識更加淡漠。《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十六條規定:“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應當將黨費收繳工作與主題黨日活動綁定,在一月一次的主題黨日時固定收繳黨費。近年來互聯網技術越來越多應用於基層黨建,同一支部身處不同地域的黨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開展支部活動。同樣,也適當允許在外黨員通過線上方式交納黨費。

暢通收繳路徑。《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實際操作中,過去一般是黨員以現金形式向黨支部交納黨費,再由相關黨務工作者(支部書記或組織委員)存入黨費的銀行賬戶。然而,近年來移動支付普及讓現金使用日益減少,通過微信、支付寶等路徑交納黨費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與現行制度規定產生了一定張力。

具體來說,通過支付軟件等路徑收繳的黨費首先進入的是黨務工作者的個人賬戶,基層黨支部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困難。更重要的是,個人的支付軟件賬戶並不能直接向黨費的銀行賬戶轉賬,因此實踐中往往是黨務工作者先從個人支付軟件賬戶提現至個人銀行賬戶,再上繳至黨費銀行賬戶。然而,支付軟件提現是要收手續費的,所以黨務工作者常常要自掏腰包彌補黨費在轉賬過程中的費率損失。此外,也有的黨務工作者會直接用個人銀行賬戶資金上繳支部黨費,而把個人支付軟件賬戶收繳的黨費作為個人錢款使用。這一資金轉換方式可以規避費率損失,但從財務制度上看似有“挪用黨費”嫌疑,可能違反了《規定》第三十條,也發現過黨務工作者因此被批評教育的實例。

簡而言之,傳統的黨費收繳路徑已經不能夠滿足當下移動支付普及、貨幣使用習慣改變的經濟社會新現實,在具體工作中引發了一些困難障礙,甚至還可能給黨務工作者帶來違規風險。當然,也有一些黨支部始終堅持以現金收繳黨費。雖然這可以規避上述問題,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很少使用現金的黨務工作者和廣大黨員就需要為此承擔更多不必要的繁瑣事務。黨的工作特別是基層黨務工作要從黨員群眾生活實際出發,在移動支付已經普及的情況下,黨費收繳工作也應當與時俱進享受科技進步帶來的便利。通過與移動支付運營商和相關金融機構溝通協調,第一,打通黨務工作者個人移動支付賬戶直接向黨費銀行賬戶的轉賬路徑。第二,取消其他賬戶向黨費銀行賬戶轉賬的手續費,並據此增補第二十四條相關內容。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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