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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鄂托克旗:黨建引領人民調解工作 激發基層社會治理新動能

內蒙古鄂托克旗司法局

2022年07月26日15:1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年來,鄂托克旗司法局作為矛盾糾紛化解的“領航者”,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源頭治理,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制機制上進行探索,致力於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守護千裡草原安睦隆。“安睦隆”是蒙古語,寓意安寧、和睦,在實際工作中,鄂托克旗司法局充分發揮黨建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打造過硬調解隊伍,構建多措並舉、多元合一、多方合力的矛盾糾紛化解格局,以“了民情、解民怨、多宣法”的理念,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糾紛解決在訴前,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明確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滿意度不斷提升。

一、背景和起因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目標任務。在社會治理被提到國家治理層面的新形勢下,縣、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無疑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處在最基礎的地位。常言道,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了,基層社會就能正常有序運行,就會直接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鄂托克旗,位於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西部,總面積2.0萬平方公裡,轄6個蘇木鎮,總人口16.2萬,其中蒙古族群眾2.7萬,是以畜牧業為基礎,工業佔主導的多元產業集中區,地緣優勢明顯,是西部“小三角”經濟圈極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縣域經濟體。多年來,內蒙古鄂托克旗的治安形勢一直比較平穩,嚴重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發案較低,多發的是草牧場、婚姻家庭、民間借貸等矛盾糾紛。這些問題看似不大,但是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也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個人極端行為,給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幾年來,鄂托克旗司法局作為矛盾糾紛化解的“領航者”,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源頭治理,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制機制上進行探索,致力於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守護千裡草原安睦隆。“安睦隆”是蒙古語,寓意安寧、和睦,在實際工作中,鄂托克旗司法局充分發揮黨建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打造過硬調解隊伍,構建多措並舉、多元合一、多方合力的矛盾糾紛化解格局,以“了民情、解民怨、多宣法”的理念,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糾紛解決在訴前,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明確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滿意度不斷提升。

二、主要做法

(一)堅持黨建引領高位推動,把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方向

堅持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深度融合,將基層黨組織打造成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前沿陣地,走出一條黨建引領協調聯動化解矛盾糾紛的新路徑,用實際踐行“化糾紛、解難題、促和諧”,真正充當起社會矛盾的“減壓閥”,架起服務人民群眾的“連心橋”,構建良好的社會治理格局。在人民調解中,引入“黨員+人民調解”的新模式,結合鄂托克旗實際,構建以老黨員為標杆、“法律明白人”黨員為骨干、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黨員調解員、特邀調解員以及志願調解員的黨員調解網絡。融合黨組織政治功能和服務功能,引導黨員參與嘎查村(社區)治理,有效解決基層綜合治理水平不高等問題,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矛盾調解組織建設,建成三級調委會,完善三調聯動體系,靈活採用現場調解、上門調解、預約調解等方式,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要事不出旗、矛盾不上交、服務不缺位”。

(二)堅持筑牢堡壘構建網絡,筑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平台

鄂托克旗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作用,強化“訪調對接”,運用旗綜治中心、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雙心聯合”平台,建立健全了鄉鎮和部門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確保形成工作合力,同時劃分“三個”網格,蘇木鎮一級,依托綜治中心建立責任網格﹔嘎查村一級,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基礎網格﹔其他如企事業單位、商業網點,依托專業調解組織建立專屬網格。在嘎查村,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當中的引領作用,成立以村黨支部書記為組長,村“兩委”班子、黨支部委員、黨員為成員的調解委員會,構建起“黨總支-黨支部-黨員”的三級人民調解組織架構。調解委員會切實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學習法律法規,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維護鄉村的平安、和諧、穩定。

(三)堅持建章立制推動落實,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質量高低、成效好壞,離不開相關機制制度的保障。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預警工作機制。明確信息聯絡員和責任領導,通過群眾與聯絡員的對接、聯絡員與責任領導的對接,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以基層政權組織為基礎,以調解組織為龍頭,以基層干部為骨干,以群眾隊伍為依托的信息網絡,使信息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角落,各個層面,從而及時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預警各類矛盾糾紛。建立排查發現機制。“巡回調解”隊伍定期排查轄區,調解員定期走訪重點戶,充分發揮信息網絡作用,加強對社會面、重點人員、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等矛盾糾紛的排查監控,動態監控矛盾糾紛信息,提升動態掌控和及時有效化解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建立排查問題台賬,化解一個銷號一個,及時跟蹤回訪,確保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建立聯動調解機制。蘇木鎮調委會與各嘎查村調委會密切配合、協調溝通,聯動發力、共同出擊,集中力量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同時確保依法處理,規范調解。堅守依法調解底線,科學規范案件辦理流程,進一步完善調解流程、調解台賬和調解協議,利用轉辦、交辦等方式,實現案件分層分級調解,確保每一件矛盾糾紛都有人管、有人辦、有接待、有回音,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不願調解的糾紛,積極引導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空調”行為。在調解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疏導為主,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沉下身子,與群眾面對面交談,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達訴求,解決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四)堅持發揮黨員旗幟作用,打造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過硬隊伍。

在三級調委會中,設置黨員先鋒崗,以黨員調解員為抓手,定期開展矛盾排查走訪活動,通過入戶、進小區等方式摸排轄區矛盾糾紛,及時吹哨,做好糾紛處理。在黨支部中選取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的黨員骨干設立“黨員先鋒崗”,充實到人民調解隊伍,激活基層調解力量。在調解工作中,黨員調解員佩戴黨員徽章,亮出身份,拉近黨員與群眾的距離,利用人熟、地熟和情況熟的優勢,當好調解“和事佬”。採取調解員定期“坐診”協商、黨員志願服務隊“出診”化解、律師黨員定期“會診”研判的“三診”模式,面對面為群眾排憂解難。

發展“網格員”調解隊伍。在基礎網格,充分發揮網格員貼近群眾、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由網格員兼任嘎查村調解員,通過走訪入戶,重點排查小隱患、控制小苗頭、調處小糾紛、提供小服務、解決小困難、整治小環境。對比較復雜的矛盾,向上一級調解組織進行上報。利用各個網格的網格員最大限度地保障各類矛盾糾紛早排查、早發現、早處置,把排查出的各類矛盾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小矛盾不出院落不出網格,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

組建矛盾化解“專家團”。在行業領域,統籌法律、醫療、交通、心理、消費、勞動等不同領域人才,打破身份界限,選配有特長的人員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發揮調解人員的專業特長,既實現了人崗相宜,又實現了專業力量與群眾力量的有機整合,使人力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變政府部門“單兵作戰”為專業力量與群眾工作隊伍的“協同作戰”。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強化調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協同性。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群眾代表在矛盾糾紛調處中的參與作用,吸收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以及在當地德高望重、人緣關系好、善於做群眾工作、樂於參與基層治理的調解志願者為工作組骨干成員,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干群結合的強大合力。

培育“巡回調解”隊伍。堅持以群眾需求為導向,經過不斷地實踐和探索,創新性建立了巡回調解隊伍,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糾紛源頭和前端延伸,一改以往“等案上門”和“坐堂辦案”的工作方式,定時定期在轄區內各嘎查村、社區、工業園區進行“巡回調解”,隨時將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到了田間地頭、街前巷尾,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打通了服務群眾的最后100米,讓群眾在家門口即可得到優質高效的服務。“巡回調解”隊伍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實現了情理法的融合。同時,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到人民調解中,既當好人民調解員,又當好普法宣傳員,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進一步激發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新動能,維護基層社會穩定。

三、取得的成效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任務的不斷深入,我旗把基層社會治理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的政治任務來抓,積極探索創新發展“楓橋經驗”版模式,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解體系,進一步筑牢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

(一)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人民調解新格局。幾年來,鄂托克旗司法局堅持“一切工作黨建引領 一切困難黨建破題”,把發展“楓橋經驗”,實現千裡草原安睦隆作為平安建設的重要工作內容,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積極探索黨員先鋒模范調解新業態,不斷增強黨員調解的凝聚力以及矛盾糾紛化解的戰斗力。同時,發揮黨員在基層社會治理尤其是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優勢和作用。使鄰裡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了居民鄰裡矛盾的升級,涌現出一批能夠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難,不辭勞苦,不怕困難,不圖名利的優秀黨員干部,為構建和諧社會,維護轄區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形成人民調解“多方參與、多元化解、多種模式、多重保障”的新格局,提升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為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創新調解工作方法,積極化解矛盾糾紛。鄂托克旗司法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持以人民為中心、走好新時代群眾路線理念,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巡回”新模式,進而將“楓橋經驗”本土化,努力實現調解工作巡回機制的構建,著力打造黨建引領人民調解工作特色品牌項目,實現千裡草原安睦隆。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風險問題,暢通了糾紛化解渠道,提高了糾紛多元化化解能力。對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讓人民調解為基層治理賦能,助力鄉村振興。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戰略總要求,鄂托克旗司法局堅持為民初心,注重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服務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將人民調解貫穿於鄉村治理全過程,不斷探索人民調解服務鄉村振興方式方法,夯實基層治理,用法治力量賦能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有力提升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滿意度。

幾年來,鄂托克旗逐步實現了以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涉法涉訴信訪和越級訪數量下降﹔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調解率、行政訴訟調解率提高﹔防止惡性事件、重大民轉刑案件和到旗以上越級訪案件發生為核心的“三下降”“三提高”“三防止”的工作目標,近三年來,我旗各級調委會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562件,涉及土地糾紛、醫療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等各類社會矛盾,調解成功率達97%,涉案金額達3000余萬元,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四、啟示和探討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既要總結以往的成功經驗,更要結合新時代的特點和社會發展進步,進行新的思考、新的探索,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作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作為一項民生工程,以更加堅定的決心、更加自覺地實踐,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一)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通過創新性舉措,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覆蓋到全方位,這樣才能不斷提升社會治理能力。今后,人民調解隊伍要繼續在作用發揮、科學運轉、擴大覆蓋面等方面,探索更加實用管用的辦法,繼續優化“巡回調解”的隊伍建設、人員配置、調解形式﹔繼續壯大基層調解組織,以黨支部為堡壘,以黨員為先鋒,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加入到大調解工作中來,形成加強社會治理的強大合力。

(二)要進一步完善運行機制。在今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中,要以更高站位、更寬視野、更強舉措不斷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努力實現管理機制“清單化”、調解工作“流程化”、考核獎懲“規范化”,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在完善的機制保障下實現高效運行,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得到有效落實,不斷加快我旗社會治理現代化步伐。

(三)要進一步激發基層黨員隊伍“維穩力”。在基層社會治理格局中,要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這項工作提升到黨組織工作層面,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使黨組織領導和廣大黨員廣泛參與和基層人民調解有機結合,才能適應當前矛盾糾紛排查和化解工作的需要﹔要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真正把預防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層,重心下移到嘎查社區﹔設立社會矛盾糾紛預防機制、調處機制和獎勵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努力提升基層黨組織和基層黨員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積極探索黨員參與嘎查村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讓黨員成為做好群眾工作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務實、堅強支持。

(責編:王珂園、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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