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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無禁區監督無特例

趙志疆

2021年09月23日08:19    來源:法治日報

讓監察權力行使更加規范、邊界更加清晰、運行更加透明,既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並於當日起施行,這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共計9章287條,體例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各章一一對應,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內容,對監察制度進行了科學化、體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統規范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

法律是治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紀檢監察機關肩負著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雙重職責,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既要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又要以憲法法律法規為准繩,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職能力。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工作原則、組織、職責、監察范圍、監察權限和程序以及對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的監督等,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條例》則對監察法內容進行細化完善,以此來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紀檢監察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既要通過嚴厲懲治腐敗,形成“不敢腐”的震懾,又要通過法治建設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形成“不能腐”的機制。打鐵還需自身硬,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紀檢監察也不例外。因此,監察法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對監察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而強化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制約,使其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同樣是《條例》的重要內容。

眾所周知,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保障被調查人員特別是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首先就應該將紀檢監察工作置於陽光下。對此,《條例》明確,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等部門相互協調制約的工作機制。同時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對監察權運行關鍵環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健全內部監督、暢通紀法銜接,有助於確保監察執法過程中的權責統一。對關鍵環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也有助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堅持職責法定的同時,《條例》對責任追究也作出了詳細規定。《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在維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紀律方面失職失責的,依法追究責任。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或者對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的,既應當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責任。此外,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完善內部監督與外部問責,厘清個人責任與領導責任,才能確保紀檢監督的一舉一動都合規合紀合法,保障全面依法治國各項決策部署得以有效地貫徹落實。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改革。隨著紀檢監察范圍的擴大,以及紀檢監察對象的增加,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身上的擔子更重,面對的形勢也更加復雜。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正風肅紀,是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和法治化的關鍵。正確行使權力、依法履行職責,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將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推向縱深。其中第一步,就在於為權力的行使標注明確的邊界。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不僅致力於解決監察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而且致力於推動形成完善的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讓監察權力行使更加規范、邊界更加清晰、運行更加透明,確保反腐敗斗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這既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責編:王子鋒、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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