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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組織處理措施 督促領導干部始終忠誠干淨擔當

——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劉維濤

2021年03月29日08: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規定》制定印發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組織處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近年來,許多黨內法規都對組織處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在組織處理工作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從實踐看,組織處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還缺少統一規定,工作還不夠規范。為進一步加強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干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黨中央加強頂層設計,將制定組織處理制度納入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認真總結經驗,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研究起草了《規定》。《規定》是第一部專門就組織處理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為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提供有力保障。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答:制定《規定》主要有4個方面考慮:一是鮮明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嚴的主基調,突出政治監督要求,堅決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的干部。二是突出重點,以領導干部為主,著眼解決干部隊伍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堅持精准科學、規范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確,便於執行。四是注重制度銜接,與有關法律法規相協調。

《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組織處理的指導思想、方式、原則、適用對象等。二是明確了組織處理的適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的情形。三是對組織處理的程序、影響期、申訴、糾正等作了規定。四是對組織處理文書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組織處理干部的后續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規定。

問:《規定》對組織處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確,請介紹一下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組織處理是我們黨長期使用的一種干部管理監督措施,在一些法規文件中都有體現,但一直未對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對包括哪些具體方式的認識也不盡相同。《規定》認真總結組織處理工作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相銜接,將組織處理界定為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其中,“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概括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問題情形,“崗位、職務、職級調整”體現了組織處理的職務相關性,“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涵蓋了組織處理方式。誡勉和引咎辭職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主要考慮是,誡勉在有關規定中明確為日常管理監督方式,引咎辭職有領導干部主動擔責涵義。這兩種方式雖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據其他相關法規執行。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有哪些?

答:《規定》適用對象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執行。《規定》明確了組織處理的16種情形及兜底情形,將政治監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問題,體現鮮明導向,涵蓋了干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潔自律等方面。同時,貫徹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精神,明確規定對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失誤過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問:組織處理的職責分工和程序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黨管干部原則,《規定》明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在組織處理程序方面,《規定》明確對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理,按照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決定、宣布實施4個環節進行。堅持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等原則,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干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研究決定。

問:領導干部受到組織處理后,對重新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以及評優評先等有哪些影響?

答:《規定》明確,領導干部受到組織處理后重新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響期: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隻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問:《規定》在組織處理申訴、糾正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組織處理關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規定》注重對干部權利的保障,設定了專門的申訴糾正程序。《規定》明確,領導干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后,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領導干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並作出答復。對組織處理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准確的,黨組織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問:請您談談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中央對貫徹執行《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把組織處理工作放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大局中把握,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堅決調整處理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干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發揮專責部門作用,不斷完善工作制度機制,提高政策的執行能力和水平。有關機關、單位要立足職責、加強協作,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貫徹執行《規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精准科學,做到查核問題准確全面、界定責任客觀公正、處理方式輕重得當,使對干部的處理經得起檢驗。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對受到組織處理的干部加強教育管理,督促認真反省、積極改正,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予以使用。

《 人民日報 》( 2021年03月29日 02 版)

(責編:謝倩、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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