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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修訂前后對照表

2021年01月14日15:0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編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該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健全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制度機制。明確了代表和委員產生、選舉實施、呈報審批、紀律監督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是黨內選舉實踐探索和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新時代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制作了《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修訂前后對照表,讓我們一起看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究竟新在哪裡?一起學習吧。

注:表中紅色加粗部分為新增的內容,藍色加粗部分為調整的內容。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發布)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1994年發布)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條 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以及黨的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換屆選舉,應當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應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五條 選舉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六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六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 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第七條 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黨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聯系黨員和人民群眾,發揮模范帶頭作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按照黨性原則辦事,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第八條 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第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800名。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500名。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400名。

  所轄黨組織數量和黨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代表名額。

第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四百至八百名。
  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三百至五百名。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四百名。

  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一般按照黨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劃分為選舉單位。

 

第十一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范人物、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工人、農民代表應當有一定數量。女代表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本地區女黨員佔黨員總數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代表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本地區少數民族黨員佔黨員總數的比例。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30%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范人物。

十一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范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佔比例一般不少於本地區婦女、少數民族黨員佔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范人物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20%

十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進行。主要程序是: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所轄黨組織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者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進行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嚴格審核把關,集體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並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對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補選。

十三 代表產生的程序: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

  (二)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黨的地方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后,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預備會議或者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十四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后,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期好干部標准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

十六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10%

十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百分之十。

第十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產生的程序是: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二)常務委員會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組織醞釀和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黨的委員會組建考察組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突出政治標准,強化政治素質考察,嚴格審核把關

(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十八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產生的程序: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二)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黨政機關、群眾組織和下一級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醞釀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黨委組織部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二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當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后,可以作為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並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半數的候選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

十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后,可以作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並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當分別多於應選人數12人。

二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多於應選人數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序是:

(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序:

(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第二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二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 選舉的實施

第六章 選舉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

二十六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

第二十五條 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一般佔代表人數的10%左右,由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托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二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托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七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選舉單位黨組織應當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並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

二十九代表大會主席團或選舉單位黨組織應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並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1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1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大會表決通過。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三十條 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一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一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主席團或大會表決通過。

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者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三十一條 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第三十條 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照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

三十二條 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氏筆畫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上級黨委批准的順序排列。

第三十一條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為填寫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三十三條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二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三十四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三條 投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三十四條 選舉收回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三十五條 選舉收回的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三十五條 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一計票。

三十六條 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一計票。

第三十六條 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不再選舉。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以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正式候選人或者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於、接近應選名額時,按照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三十七條 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才能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按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或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於、接近應選名額時,按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總監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總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

三十八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總監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總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第三十八條 當選的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

三十九條 當選的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筆畫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

第六章 呈報審批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九條 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4個月前報黨的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2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二十三條 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兩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第四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十四條 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一條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二十五條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七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七章 監督和處分

第四十二條 加強黨對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証選舉工作健康有序。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干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風清氣正。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四十條 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當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四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第四十五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者對檢舉選舉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者黨員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十二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對檢舉選舉中違紀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黨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后實施。

四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採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四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採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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