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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文化的“根”“源”與創造性轉化

江澤林

2020年03月06日15:19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植根中國大地、具有深厚中華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擁護的制度和治理體系。人民政協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要深刻把握中央政協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關於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精神,“傳承中華民族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秀政治文化”“培育與時代和任務相適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文化”,滿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要求。

協商文化在我國有根、有源、有生命力,具有深厚的文化積澱。深入挖掘蘊含於我國悠久歷史文化傳統中豐富的協商議事思想和實踐形式,對於更好培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文化,推動人民政協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的話語體系、拓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適用性和制度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傳統文化中協商議事思想

在中華文明幾千年綿延不絕的歷史長河中,協商文化孕育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母體之中,得益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滋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非常重要的思維方式和民族特征。

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的和合思想蘊含協商文化。和合思想由中華文明初期的尚和觀念發展而來。《國語》中西周太史伯提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思想,被引申到治國上,君臣之間要“和”並在“和”中整合不同的因素結成動態的和諧統一整體。孔子在早期“和”文化基礎上,強調“和為貴”(《論語·學而》)“君子和而不同”(《論語·子路》)。子思主張“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禮記·中庸》)。孟子將“人和”視為關鍵,認為“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孫丑下》)。荀子重視群體合作,主張“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荀子·王制》)。秦漢以后,和合思想被廣泛應用為維護社會安定的行為規范,強調多元一體、同生共榮,注重不同思想觀點和利益訴求間的協調與共處、溝通與互補,這體現了協商議事求合作、達共識、謀共贏的價值訴求。

惟天為大、崇公抑私的天下為公思想蘊含協商文化。天下為公的大同世界是中國傳統文化崇尚、中華民族歷代仁人志士追求的政治理想,是中華民族一脈相承的政治文化。“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禮記·禮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人之天下也”(《呂氏春秋·孟春紀·貴公》)“以天下論者,必循天下之公”(《讀通鑒論·敘論一》)。天下為公思想主張“天下”為天下人共有、共享、共治,推崇“選賢與能,講信修睦”,倡導在公與私、義與利的關系中公而忘私、重義輕利,主張公眾參與,強調人人平等、團結和諧、互利共贏,這與協商民主強調公共利益,尊重協商主體權利和地位等原則是一致的。

民惟邦本、政在養民的民本思想蘊含協商文化。民本思想源遠流長,萌芽於商周時期的重民觀念。從盤庚的“重我民”(《尚書·盤庚》)、周公的“用康保民”(《尚書·康誥》)到孔子的“使民以時”(《論語·學而》)、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下》)、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荀子·王制》),再到漢唐以來各式各樣的民本論,直至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的“君客民主”說、顧炎武的“分權眾治”說,將民本思想推向高峰,反映出中國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們對天下眾生是國家存亡的根本因素的清醒認識,后世歷代思想家、政治家對以民為根、以民為本、關愛蒼生的政治理念,從而形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理論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重視民眾的權利等思想,為協商議事提供了價值基礎和實踐動力,為協商民主發展奠定了思想文化條件。

執兩用中、通時合變的中庸思想蘊含協商文化。中庸思想源自商周時期“中”的觀念,孔子最早提出“中庸”的命題,即“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論語·雍也》)。子思、孟子等人對其予以完善化、系統化。宋明時期,理學家倡導身體力行地運用中庸之道,推動了中庸思想轉化為實踐指引。這一思想主張“過猶不及”(《論語·先進》),強調堅持適度原則,避免片面與極端,以“致中和”(《禮記·中庸》),途徑是秉承“中道”,通過把握恰當的度,使個體與社會、自我與他者的關系保持平衡,在不違反原則的前提下通權達變,實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這種通過包容與吸納各方利益訴求、克制與妥協形成基本共識以達到平衡的作法,為協商議事的運行提供了方法原則。

兼聽則明、集思廣益的諫議主張蘊含協商文化。我國古代思想強調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如納諫應“謀及庶人”(《尚書·洪范》)“詢於芻蕘”(《詩經·大雅·板》),施政應“言能聽,道乃進”(《史記·殷本紀》)“集眾思,廣忠益”(《諸葛亮集·與群下教》)。孟子認為在諸如超擢賢才、逐除奸佞、決獄用刑等問題上必須征求國人而非諸大夫的意見,國人認可的決策才能去實施。魏征回答唐太宗“何謂為明君暗君”的問題時指出,“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君主隻有兼聽納下,才能保証下情上達,匯集合理意見,補正政策失誤。直言極諫和虛心納諫,反映了協商議事對理性精神、責任擔當和包容心態的要求。

以德服人、情理合一的說理原則蘊含協商文化。傳統協商議事主張應通過說服達成共識,並認為以德服人優於以力服人,即“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史記·商君列傳》)“以德服人,天下欣戴,以力服人,天下怨望”(《范文正集·奏上時務書》)。這一說理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修辭以誠”,在協商中秉道直言、據理力爭,不說違心之言﹔“兼聽以恕”,廣泛聽取不同意見,理解和尊重對方立場觀點﹔“折衷以仁”,以包容之心擇善而從,汲取不同意見,主張道德、理性應該在協商中發揮積極作用,通過換位思考、推己及人促進人們相互理解、消弭分歧、達成共識,為協商議事提供了商談機制。

詢於眾庶、宣民使言的民議主張蘊含協商文化。中國古代協商議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鼓勵庶民議政。西周時期,周厲王面對國人的批評時意欲“弭謗”,召公規勸說:“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隻有讓各階層都能暢所欲言,才可能“事行而不悖”(《國語·周語》)。春秋時期,鄭國執政子產反對取締鄉校的提議,認為應該允許人們在其中議論政事,“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容許、鼓勵民眾對國家政治事務發表議論,既能匡正統治者過失,又能激發民眾參與意識,有益於協商議事的開展。

我國傳統文化中協商議事實踐形式

我國協商議事傳統可歸納為朝議、諫議、清議、鄉議等主要形態。

朝議。西周至春秋時期,“治朝”是君臣之間的例行朝會,凡有官爵者皆可參加討論具體政治事務。秦漢以后,隨著王權專制體制的鞏固,朝議制度逐漸成為國家決策的重要形式,每當有重大政治、經濟、軍事決策,君主都要通過集議、廷議等方式征詢文武百官的意見。秦王朝建立之初,由郡縣制取代分封制便是通過廷議確定下來的。為了便於協商議事,有些朝代還設置特定的議事機構,如唐宋時期的政事堂、三省都堂。朝議作為統治集團內部的議政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協商機制,但對於統治集團內部各種意見的表達、分歧的解決及決策的制定,有著重要作用。

諫議。《周禮》載周代設“保氏”,這是諫官的最早形式。春秋戰國時以“諫”命官,稱為諫官。齊桓公設“大諫”之職,其他各國均有類似的設置。歷代王朝的官僚體制中,奏議、諫議是各級官員表達意見的重要方式,是歷代王朝做出重大決策的依據。秦初設置“諫大夫”數十人職掌議論,東漢時稱“諫議大夫”。秦漢除專職諫官外,光祿大夫、議郎、博士均有諫議之責。隋唐時期,諫官機構不斷擴大並趨於完備,諫諍職能不斷加強。唐太宗“導人而使之言”“賞人而使之諫”,諫諍一時成為風氣,犯顏直諫、面折廷諍的事例屢見不鮮。宋代重視諫議,專置諫院,以“司諫”“正言”數人充任諫官。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亮觀點,引起不同意見的交流、交融、交鋒,有效地促進“商以成事”,避免了“自說自話”“泛泛而談”或“議而不決”。

清議。庶民議政是先秦較為普遍的現象。《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載:鄭國子產執政時期“鄭人游於鄉校,以論執政”。鄉校是周代設立的官府學校,也是人們聚會、議論政事的場所。“鄭人游於鄉校”,表明這一古老習俗在當時的社會政治生活中仍在發揮作用。戰國時期,各國統治者對士人階層的意見愈加重視,興起了重士、養士之風,齊威王曾採納鄒忌廣開言路的建議,齊宣王設立稷下學宮,召集學者“著書言治亂之事”。庶民議政在這一時期的另一重要表現形式是士人經常對君主重要的政治、經濟決策發表自己的看法,當時許多重要決策都是在聽取士人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的。清議在秦漢以后主要體現為文人士大夫階層的議政風氣,朝廷有時把關心國家政治、經濟事務的儒生組織在一起,對某些重大的政治經濟政策表達看法、做出評價,例如西漢昭帝時的鹽鐵會議就是對國家重大經濟政策進行評估的典型事件。唐初以武定天下,以文守成,注意聽取文人士大夫階層的意見,從而實現貞觀時期的大治。文人士大夫清議的另一種途徑是以自發的方式組合在一起議論時政,仍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鄉議。唐宋以后,鄉村社會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士紳階層和宗族組織,鄉村居民通過協商制定鄉規民約,發揮了有效的鄉村治理作用。很多有關公共福祉的事情如賑災、治水、修路、教育、福利保障等都有士紳的參與甚至負責,涉及政府主要職能的訴訟,也會因為士紳的介入由公堂轉為民間。北宋熙寧年間,呂大鈞在關中藍田地區推行“呂氏鄉約”,規定“若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通過協商機制制定鄉規民約,可以視為某種意義上的“鄉村自治”或基層協商治理。宋明以后,中國社會屢經動蕩,但鄉村社會的治理秩序仍得以存續。這種以鄉規民約為核心的“協商”治理方式,士紳階層的非權力影響力與地方政府權力影響力相互依存、彼此制約,共同維系著大一統國家的基層治理。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對傳統協商文化的創造性轉化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傳統文化和制度基礎上進行的偉大創造,是中國政治文明發展的高級階段,既傳承了傳統協商文化的精華,又實現了對傳統協商文化的超越,既鞏固了中華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更推動了人類歷史實踐進程的發展。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對傳統協商文化的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豐富的協商思想資源和實踐經驗,構成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生成與發展的文化基因。

1.兼容並蓄、求同存異契合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的邏輯。和合思想強調不同而和,崇尚經由協商達成共識。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傳承了這一思想,既主張尊重各協商主體利益與觀念的差異,又致力於在各種分歧中尋找共同利益。

2.天下為公為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供了文化理據。天下為公思想要求以天下公利約束個人私利,對於今天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重要的價值。隻有在“為公”的價值基礎上,各種利益、各種觀點才具備了相互妥協、達成共識的基礎,各界別群眾也具備了團結的可能。

3.民本思想為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供了價值底蘊。民本思想把民眾視為國家的根基,主張體察民情、遵從民意,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傳承了民本思想的價值內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

4.中國傳統協商議事實踐的多樣性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提供了有益經驗。傳統協商議事的實踐形式較為豐富,涵蓋官方與民間、國家與社會等多個層面,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全方位延伸、多層次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對傳統協商文化的超越。近代以來東西方文明的激烈碰撞,特別是五四運動中“科學”和“民主”口號的提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傳入,使中國社會政治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包括協商文化在內的中華傳統文化隨之嬗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為中國共產黨人對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實現了對傳統協商文化的全面超越。

1.民主性的超越。中國古代協商文化傳統大多是統治階層精英集團內部的協商,協商議事的主體結構單一,協商議事的政治實踐往往以君主的意志為轉移,沒有形成真正的民主協商格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民主觀,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協商權利和政治參與,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多元主體之間的民主協商。

2.制度化的超越。傳統協商文化缺少有效的制度安排,協商實踐缺乏延續性和質量保障。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已經成為國家民主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和重大決策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以各級人民政協為專門協商機構的廣泛多層制度化的體系,從根本上保証了協商民主有序進行。

3.協商內容的超越。傳統協商議事的內容有限,並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全方位的,大到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具體到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都被納入協商的范圍之中,既豐富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形式,又將全方位多層次的協商民主體系深深地嵌入到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全過程,從根本上保障了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大家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有效發揮了在國家治理中凝聚更廣泛、更穩定的社會共識功能。

(文章來源於中國政協雜志)

(責編:宋鶴立、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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