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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祝靈君

2019年06月03日10:05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原標題: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大黨,中國是一個大國,大黨治大國尤其需要一大批實心實政的優秀政治人才。因此,把好干部培養出來、選拔出來、使用起來、管理起來,實現治國理政目標,是我們黨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然而,提升選人用人工作質量,一方面取決於科學的程序與機制,把好干部選出來﹔另一方面,選人用人本身也是一項權力,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保証選人用人公正公平,防止各種形式的吏治腐敗,確保形成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態。

長期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建立健全選人用人工作的監督保障機制。比如,黨中央先后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3年)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年)等多項監督制度,對提升選人用人工作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面臨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比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選人用人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需要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去﹔近年來開展的選人用人巡視檢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干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等成功做法有必要轉化為制度規范﹔對標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特別是剛剛修訂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原有的制度規定還存在著不適應、與中央最新精神不夠銜接、制度規定分散、部分條款交叉等問題,迫切需要整合修訂。

中央辦公廳最近印發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回應了上述需求,是一部系統化的監督保障類黨內法規,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一是突出了政治監督定位。選人用人工作是一項政治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黨的十九大強調,培養選拔干部要突出政治標准,進一步凸顯了這項工作的政治責任。因此,選人用人工作監督首先是政治監督。所謂政治監督,就是在監督工作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著眼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落實新時期好干部標准。比如,《辦法》突出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情況的監督檢查,看一級黨組織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再比如,突出對堅持好干部標准和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看黨委(黨組)是否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選拔任用忠誠干淨擔當的干部﹔又比如,突出對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匡正選人用人風氣的監督檢查,重點看是否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是否採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和糾正選人用人不正之風﹔還比如,突出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誤的責任追究,等等。這些都體現了政治監督的定位。

二是構建了全方位監督網絡。《辦法》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各責任主體、關鍵環節、潛在風險點都置於嚴格監督之下,很好地實現了選人用人責任主體全覆蓋、工作過程全鏈條、風險控制無死角、結果評議無遺漏。比如,在監督檢查內容上,《辦法》針對這些年來普遍存在和易發多發性問題,聚焦五個領域:黨管干部原則、好干部標准和樹立正確用人導向、執行選拔任用工作政策規定情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情況、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情況。其中,突出對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情況的監督檢查,是選人用人監督工作一項新任務。從監督檢查工作機制上看,《辦法》把自上而下監督、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內部監督、群眾監督、地方黨委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等監督形式統籌起來,形成了監督合力,構建了全方位監督工作機制。

三是實現了監督制度系統集成。《辦法》有效整合以往的一些監督制度,吸收了新經驗新舉措,既有繼承又有創新,解決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碎片化難題。以任前事項報告為例,《辦法》將以往文件中需要征求上級意見和向上級報告的兩大類12種情形,結合新情況加以整合調整和完善,共明確為11種需要報告的情形﹔以“一報告兩評議”為例,《辦法》借鑒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組織部開展此項工作的成功經驗,針對地方和中央單位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參加民主評議人員范圍、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對象范圍,強化了對評議結果的運用﹔以專項檢查為例,《辦法》對標中央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成功經驗,設計了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制度,成為加強新形勢下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創新之舉。

四是突出了務實有效和可操作性。《辦法》堅持“靶向思維”,從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實際出發,對相關制度加以健全完善,該規范的規范、該精簡的精簡、該細化的細化、該留空間的留下空間,增強了制度的針對性、精准性、可操作性。比如,在離任檢查方面,《辦法》根據實際做了進一步簡化,對擬提拔重用的檢查對象,明確檢查結合考察工作進行,檢查結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在“帶病提拔”問題倒查方面,《辦法》結合2016年8月黨中央印發《關於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重點就如何對“帶病”干部提拔過程進行倒查作出了規定、提出了要求。在責任追究方面,對標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問責條例相關內容,對原《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作出修訂完善,明確了4類責任主體。對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應當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追究法律責任的,《辦法》沒有再重復作出規定。

黨內法規的執行除了靠黨員、干部的自覺之外,還需要建立外在的巡視、監督、檢查、督查等機制。因此,為了更好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選人用人法規,必須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出台《辦法》正是解決這一問題。

(責編:謝倩、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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