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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黨組建設成為堅強有力的“中堅層”

易海雲

2019年05月17日09:40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2015年6月出台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推進黨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條例》的修訂出台,對於進一步規范和改進黨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水平,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意義重大而深遠。黨組是黨的組織體系的“中間層”,在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實現黨的“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上居於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應把黨組這個承上啟下的“中間層”,建設成為堅強有力的“中堅層”。

一、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我們黨從國情出發作出的重要組織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

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經驗。1945年,黨的七大黨章就明確規定:“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群眾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這標志著黨組制度的正式確立。新中國成立之初,黨中央就要求在政務院成立黨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聯合黨組,直屬中央政治局領導。1956年,黨的八大對黨組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要求黨對國家機關的領導,不是直接去指揮國家機關工作,而是通過黨組這個中介進行。在“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掀起“踢開黨委鬧革命”的浪潮,黨組被黨的核心小組取代,黨的九大黨章甚至取消了關於黨組的條款和規定。“文化大革命”結束后,我們黨恢復了黨組制度。1977年,黨的十一大黨章又恢復了有關黨組的規定,表述為“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應設立黨組”。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進一步明確了黨組的相關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1987 年,黨的十三大黨章對黨組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表述為“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人民團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這一修改實際上造成在國家行政系統中取消了黨組。實踐証明,這一做法,不但無助於理順黨政關系,而且造成黨的領導的嚴重弱化。后來,我們黨在總結歷史教訓中深刻認識到取消黨組的嚴重危害,黨組工作隻能加強和完善,絕不能削弱和取消。黨的十四大、十五大黨章重新恢復了黨的十二大黨章關於黨組制度的表述,並增寫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的內容。2002年,黨的十六大黨章,增加了“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完善黨組制度、強化黨組功能、加強黨組建設作出許多重要指示和論述,黨的十九大新修訂的黨章對黨組職責作了充實,明確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並賦予其發展黨員和處分黨員等職責權限,為黨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依據。實踐表明,我們黨什麼時期重視黨組建設,黨的領導就會堅強有力、作用明顯﹔相反,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弱化虛化,這是我們黨加強黨的領導的一條重要經驗。

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保証。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條例》明確規定,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這一明確規定,從制度上保証黨對各種組織的領導,確保黨的最高政治地位。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首先意味著黨的領導必須是整體的、全面的、不留死角的。因此,黨的領導應體現在對各個地方、各個組織、各個行業、各項事業的領導上。黨的領導如果在哪個領域失守、在哪個方面失蹤、在哪個環節失位,都會出現短板效應,削弱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弱化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最終影響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和黨肩負的歷史使命的實現。

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有力抓手。《條例》明確規定,黨組必須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目前,全國從中央到縣級共設有10.2萬多個黨組。黨組不同於地方黨委、黨工委、黨的基層組織,是由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設立,在國家機關和其他非黨組織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組織形式。在黨的組織體系中,黨組具有特殊地位,承擔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屬於“中間層”,如果這個“中間層”成為了“夾心層”,那麼黨的組織體系就沒有了“軀干”和“四肢”,黨中央就成了“空中樓閣”,基層黨組織就成了“無源之水”,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就無從談起。現實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對黨組承擔什麼職責、如何發揮領導作用,理解和執行還有一些偏差,有的黨組對業務工作大包大攬、事無巨細都去抓,有的隻管干部、業務工作不聞不問,有的錯誤地認為抓黨建是黨組工作的“副業”﹔一些地方在設立條件、標准等把握上還存在隨意性,有的黨組審批黨組,有的超職數配備黨組成員,等等。這些存在的問題,需要高度重視,在貫徹落實《條例》中切實加以解決。

二、全面提高黨組工作質量

《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對黨組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黨組的職責任務、組織原則、決策與執行均作了具體規定,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組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這是黨組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首要政治原則,也是最重要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組作為黨對非黨組織實施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和政治擔當。黨組及其成員應從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國內和國際的結合上深刻理解、自覺認同、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不斷增強“兩個維護”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必須落實到具體工作之中。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必須不折不扣、務求實效地抓好貫徹落實,決不能嘴上喊得震天響心裡卻不當回事﹔對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批示指示,必須深刻理解精神實質,全面把握核心要義,堅決有力、行動迅速地研究制定落實舉措,並跟蹤落實情況,專題報告執行落實情況,決不能打折扣、搞變通、做選擇,當面一套、背后一套,決不能文過飾非、弄虛作假、陽奉陰違、欺上瞞下。

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組在黨的組織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條例》規定,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黨組在本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就應該聚焦重大事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履行好對本單位業務工作的領導責任,為各項事業發展提供堅強政治保証。把方向,就是要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和政治道路上向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看齊,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本單位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管大局,就是要堅持在大局下學習、在大局下行動,一切服從和服務大局,循大勢、謀大計、抓大事,加強集體領導,推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推動本單位全面履行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社會責任。保落實,就是要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帶隊伍、抓基層打基礎,領導各類組織並發揮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把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部署堅定堅決、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組的政治責任,也是確保黨組生機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的原則要求。黨組及其成員應落實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對黨組職責范圍內事項,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完善和落實黨組議事決策規則、“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黨組書記既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力爭把各方面的真實意見掌握全、掌握准,進行反復研究、反復比較、擇善而從,防止個人獨斷專行、“一言堂”、把加強黨的領導異化為黨組書記個人領導﹔又要善於正確集中,把不同意見統一起來,把各種分散意見中的真知灼見概括出來,把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符合人民群眾利益的正確意見集中起來,作出科學決策,有效防止和克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分散主義。黨組成員應服從組織決定和組織分工,按照集體決策在職責范圍內履行職責,不要在落實集體決定中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要把個人意見強加給集體、組織和個人。黨組及其成員還要運用民主集中制,解決自身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提高黨組成員團結協作、擔當作為、推動落實的能力和水平。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條例》規定,黨組工作應堅持依據黨章黨規開展工作,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堅持正確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黨組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憲法和黨章的明確要求,也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和尊嚴的重要保障。黨組及其成員應培養法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原則、法定權限、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注重運用法治來協調利益關系、保障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增強依法執政本領,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按照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黨組領導體制機制,保証黨的領導主張落到實處,又堅持正確領導方式,把握領導規律,提升領導效果,實現黨組發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黨組及其成員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慮必及法、行必依法,確保權力行使不偏離法治軌道、不突破法律邊界、不逃避法律責任。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條例》規定,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黨組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是對黨建工作體制機制的重大調整。黨組應迅速改變工作角色,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政績,定期研究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堅持黨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應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各項建設,嚴格落實黨的政治建設、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等工作責任制,把本單位黨的建設抓緊抓實。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要嚴肅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堅決防止“一手硬、一手軟”。同時,黨組要支持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黨組及其成員還要始終把自身建設抓緊抓好,加強理論武裝,堅定政治信仰,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弘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不斷提高領導本領,敢於擔當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當好示范表率。

三、從嚴從實增強制度執行力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各級黨委要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戰略高度,自覺維護《條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貫徹落實好《條例》。

認真抓好《條例》的實施工作。一個行動勝過一打綱領。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導黨組(黨委)對照《條例》規定,對現有黨組的設立、成員配備、工作規則等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黨組的設立,該規范的嚴格規范,該清理的認真清理﹔對成員配備,該調整的迅速調整,該配齊的擇優配齊﹔對工作規則,該糾正的及時糾正,該完善的抓緊完善,使黨組的設立和運行完全符合《條例》精神。堅持依法合規設立,黨組的設立隻有黨中央和地方黨委有權決定和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防止出現在設立條件、標准等把握上的隨意性問題,防止出現應當設立沒有設立、不該設立而設立了和超職數配備黨組成員等情況。

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堅持服從黨委領導,按照“誰設立誰領導”原則,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委領導,對黨委負責、受黨委監督,涉及重大問題、重大事項按規定向黨委請示報告,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一些機關黨組、分黨組和政府工作部門、政府派出機關、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黨組,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單位黨組,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等,還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黨組的領導或者指導,對一些重大事項,該請示的及時請示、該報告的及時報告,切實提高黨組運行效率。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條例》要得到有效執行,很重要的一條是建立完善的監督和追責機制。各級黨委要把貫徹《條例》情況作為黨建述職評議考核重要內容,作為評判領導能力和黨建工作水平重要指標。加強對《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落實好、做得實的予以表揚,對行動慢、問題多的提出批評,對貫徹不力、不嚴不實的及時糾正、嚴肅處理,真正把《條例》立起來、緊起來、嚴起來,防止成為“紙老虎”“橡皮筋”“稻草人”,確保《條例》真正落實落細。

來源:《機關黨建研究》2019年第5期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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