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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雲龍式”的干部為何受關注?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記者 喬業瓊

2019年02月26日08:3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日前,山東省在開年第一個工作日的工作動員大會上,強調“大膽使用‘李雲龍式’干部”,將好干部標准進一步具體化,引發眾多關注。在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新階段的今天,改革將進一步觸及深層次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制度體系的變革,改革的復雜性、敏感性、艱巨性更加突出,在這種形勢下,對好干部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如何把“李雲龍式”干部選出來、用起來、約束好,是各級黨政部門強化干部素質能力、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破解發展難題的重要任務。

為什麼需要“李雲龍式”干部

去年中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對好干部的標准明確提出四個要求: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強調要樹立重實干重實績的用人導向,並要求堅持全面歷史辯証地看待干部,公平公正對待干部,對個性鮮明、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條件的要大膽使用。

在工作崗位上,“李雲龍式”干部特點鮮明:政治可靠、對黨忠誠、能打勝仗,但不見得受個別領導“待見”﹔敢抓敢管、敢於碰硬,但容易“得罪人”﹔直來直去、個性鮮明,可能會被認為“不靈活”“不成熟”。對照中央要求,“李雲龍式”干部就是新時期需要的好干部,是攻堅克難的闖將、干將。

落實就要擔當,干事就會得罪人,如果遇到問題往上交、往下壓、往外推、往后拖,那麼工作必然“空轉”。“干部是要干事的,正如軍人要打仗一樣,要把敢不敢扛事、願不願做事、善不善干事、能不能成事作為識別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准。”尤其是在改革攻堅面臨的發展環境和形勢任務發生了深刻變化之際,更需要“李雲龍式”干部,以時不我待、隻爭朝夕的急迫感,努力改革創新、攻堅克難,不斷銳意進取、擔當作為。

如何選拔“李雲龍式”干部

選拔“李雲龍式”干部是新形勢下干部選拔任用導向轉變的重要內容,是“三個區分開來”的生動實踐。大膽使用“李雲龍式”干部,為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營造干事創業的和諧工作氛圍,能夠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勵他們更好帶領群眾干事創業,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不斷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

改革攻堅,需要“李雲龍式”干部的敢想敢為的沖勁,但這絕不意味著放鬆對干部選拔的標准,而是對干部選拔和考察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李雲龍式”干部需要具有過硬的政治素質。“李雲龍式”干部往往被任用到改革攻堅的重要崗位,需要具有獨當一面、駕馭全局的能力,這就需要這類干部具有超強的政治判斷力和優良的品德素養,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挑戰的考驗。德才兼備,方堪重任。其次,“李雲龍式”干部需要具有強烈的進取意識。干部干部,“干”字當頭。“李雲龍式”干部的最突出特點敢於攻堅克難,尤其是在關鍵時刻、重大任務、突發事件、斗爭一線豁得出來、沖得上去,這就需要這類干部在思想上具有強烈的進取意識,在實踐工作中勇於探索,面對困難和問題迎難而上,具有創新意識和開拓精神。最后,“李雲龍式”干部需要具有敢於擔當的勇氣。“李雲龍式”干部屬於積極進取型干部,具有闖勁和沖勁,敢啃硬骨頭、敢管爛攤子,因此也面臨更多的阻力和壓力,這就需要這類干部具有不同於一般干部的超強的抗壓能力和敢於擔當的勇氣,突出政治擔當、歷史擔當和責任擔當。

由於特殊的能力和素質要求,“李雲龍式”干部在當前階段屬於稀缺性人才,這類干部推薦時即使“得票”不最高,也要為他們撐腰鼓勁,放到重要崗位,讓他們脫穎而出,為改革創業多造就一些攻堅克難的“闖將”“干將”。

怎樣使用好“李雲龍式”干部

充分發揮“李雲龍式”干部的作用和優勢,是“李雲龍式”干部管理的重要環節。“魚不激不躍,人不激不奮”,要鮮明樹立重實干重實績的用人導向,運用科學辦法進行管理,切實管到位、管到點子上,保護和調動“李雲龍式”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要積極發揮“正確用人”的正向激勵作用。在選人用人上體現講擔當、重擔當的鮮明導向,把敢不敢扛事、願不願做事、能不能干事作為識別干部、評判優劣、獎懲升降的重要標准,把干部干了什麼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組織和群眾認不認可作為選拔干部的根本依據,選拔任用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對於那些不敢擔當、不抓落實、貽誤發展的干部,不換思想就換人,不負責就問責,不擔當就挪位,不作為就撤職。

要旗幟鮮明支持和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在深化改革過程中,“李雲龍式”干部的工作作風必然是打破常規、敢闖敢試,對現有固化的利益格局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矛盾敢於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難免會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和錯誤,在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發生失誤和錯誤,為推動發展無意過失等等。因此,要建立干部擔當作為的責任分擔制度,不能搞泛化問責,絕不允許用問責代替管理、以問責推卸責任,避免“干事多出錯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懲罰。

同時,要准確把握政策界限,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鬆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責編:喬業瓊、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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